盧龍塞擊高寶寧。寶寧求救于突厥;突厥方禦隋師,不能救。寶寧棄城奔磧北,和龍諸縣悉平。
二十七日,得汪辛孜及譚桂林書各一。作書復譚。
隋韋世康為吏部尚書十餘年,時稱廉平;常有止足之志,謂子弟曰;「祿豈須多;防滿則退。年不待暮;有疾便辭。」
隋書:靺鞨在高麗之北,凡有七種:其一栗末部,與高麗接;其二伯咄部,在栗末之北;其三安車骨部,在伯咄東北;其四拂■〈涅,工代土〉部,在伯咄東;其五曰號室部,在拂■〈涅,工代土〉之東;其六曰黑水部,在安車骨西北;其七曰白山部,在栗末東南。而黑水部尤為勁健;即古之肅慎氏也。按:此即今吉林、黑龍江二省地。白山在南;黑水在北:古今不移也。
隋煬帝大業元年,契丹寇營州;詔通事謁者韋雲起護突厥兵討之。契丹本事突厥,情無猜忌。雲起使突厥詐云向柳城與高麗交易。契丹不為備;遂襲而破之。注:隋志:遼西郡、營州並治柳城縣,乃龍城縣。龍城本和龍城;自後魏以來,營州治焉。開皇元年改為龍山縣;十八年改為柳城。
二十九日,得汪辛孜信,始知和議已成。申刻,姜芳坡、劉德杓領餉到營。得朱苕園觀察書一。作書復朱、汪。
四月初一日,赴埤南各廟行香。得汪辛孜第五號信並申報。
初二日,作書致李麗川大令,託領春季津貼銀一千二百九十兩有奇。
初三日,作書致汪辛孜,託領營房工價銀七百三十餘兩。
初四日,作書致汪辛孜,託領運腳銀二百三十餘兩;又書託寄張經甫。得羅肯堂書一、朱苕園觀察書一。又作書致李麗川大令。又得汪玉農書;即復。又得汪鐵舫書。
初六日,得藩臺顧三月二十五日書、李麗川大令書各一;即復。並託李大令撥解二十年應解存留、支剩、補水、平餘、減平各款共庫平銀八百四十二兩八錢三分五厘九毫零九忽九微。是夜三更,又得李麗川二十七日書一、汪辛孜三十日書一。
初七日,得汪辛孜四月初一日書並申報,又得叔祖及仁恩叔、介如弟、畏三弟、秠兒、汪上錦書各一。作書致五管帶。發秀姑巒、花蓮港二局春季番餉。又得范膏民書一。
初八日,作書復汪辛孜、范膏民並叔祖、四弟、畏弟;又書復汪玉農。是日江如點自前營至。
初九日,作書上藩臺,又致李麗川大令。江如點回新開園。
初十日,得汪玉農書,即復。
十三日,得李麗川大令書及汪辛孜書;各即復。作書致五管帶。又得萬棣花都戎書一。是日始聞俄攻日本。
十五日,作書復萬棣花。
十六日,得臬道臺十二日手書,又得汪辛孜初十日書,又得高渭川書。作書復臬道臺,又致各管帶。
十七日,作書復汪辛孜。
十八日,三更後,得朱苕園觀察書一。
十九日,送宋雨生、查玉笙出山。作書復朱觀察;又作書託汪辛孜領三月餉,以二千兩匯申交張經甫代收;又書寄經甫。
二十日,作書上藩臺顧。
通鑑:天福十二年正月,契丹以晉主為負義侯,置於黃龍府;黃龍府即慕容氏和龍城也。注:「歐史曰:自幽州行十日過平州;出榆關,行沙磧中七、八日至錦州;又行五、六日過海北州;又行十餘日渡遼水至渤海國鐵州;又行七、八日過南海府;遂至黃龍府。按契丹後改黃龍府為隆州;北至混同江一百三十里。又按慕容氏之和龍,若據晉書及水經注,當在漢遼西郡界。今晉主陷蕃,度遼水而後至黃龍府,又其地近混同江,疑非慕容氏之和龍城。」
二十二日,作書致朱觀察。
二十三日,發各處賀節稟函。
二十四日,發各處賀節稟函。得皖南道袁二月二十六日書;又得汪鐵舫、汪辛孜書各一。作書上湘撫吳清師。
二十五日,復二汪書。又得汪辛孜十八日十三號書。又得汪玉農書;即復。
二十六日,作書復汪辛孜。補:二十四日,接到理叔祖書。
二十七日,作書致江辛孜,請領安撫軍三月分餉百九十四兩有奇。得汪玉農書;即復。
二十八日,作書寄葉玉田。
二十九日,得譚桂林書;即復。
·日記(光緒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迄二十八日)
五月朔日辛未、卯初,詣埤南各廟行香;午初回營。作書致吉林宋渤生觀察,又作書稟叔祖、致四弟及汪上錦,又書致汪辛孜。
初二日,得汪辛孜二十四日十四號書。作書致本部五管帶。又得上海范膏民書一、川沙汪上錦書一。又書致孫、袁二撫墾委員。
初三日,奉撫臺唐批,始見和議已成、臺地已割明文;而撫臺欲設法堅守,不肯交地,始有確信也。作書復汪辛孜。又得汪玉農二十七日書。
初四日,得汪辛孜二十七日信,始知撫臺唐初擬約西洋各國保臺,各國不允;又為紳士所逼,請共堅守,又恐礙和局;乃援外洋例,改為民主國,換掛虎旂矣。即復;並擬稿請代電臺北。江如點自前營至。
初五日,江如點賀節而歸。得譚桂林書及抄寄各電音。
初六日,作書稟撫臺唐,陳時事變動,則後山必乏餉不能復守。請早撤遣防軍;兼自請開缺回籍治病。又書上藩臺顧。又得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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