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矣。三月之久,僅僅如此而已,禁煙之難,真難哉!
初六日,作書稟臬道憲;以昨日書來故也。又作書致虎臣兄,詢問〔其弟〕昭甫肯出山否。又作書致朗山姪,又作書致邱煥庭都司。
宋文帝誡弟江夏王義恭書曰,「天下艱難,家國事重。雖曰守城,實亦未易。隆替安危,在吾曹耳。豈可不感尋王業,大懼負荷!汝性褊急:志之所帶,其欲必行;意所不存,從物回改。此最弊事,宜念裁抑。衛青遇士大夫以禮,與小人有恩;西門、安于矯性齊美;關羽、張飛任偏同弊:行已舉事,深宜鑑此。若事異令日,嗣子幼蒙,司徒(彭城王義康也)當周公之事,汝不可不盡祗順之理。爾時天下安危,決汝二人耳。汝一月自用錢不可過三十萬;若能省此,益美。西楚府舍,略所諳究;計當不須改作,日求新異。凡訊獄多決當時,難可逆慮,此實為難。至訊日虛懷博盡,慎無以喜怒加人。能擇善者而從之,美自歸已;不可專意自決,以矜獨斷之明也。名器深宜慎惜,不可妄以假人;昵近爵賜,尤應裁量。吾於左右雖為少恩,如聞外論,不以為非也。以貴凌物,物不服;以威加人,人不厭。此易達事耳。聲樂嬉遊,不宜令過;摴蒲漁獵,一切勿為;供用奉身,皆有節度;奇服異器,不宜興長。又宜數引見佐史。相見不數,則彼我不親;不親無因得盡人情;人情不盡,復何由知眾事也?」
初八日,作書致張蕊卿。
初九日,閱操。委姜芳坡赴大麻里發放各社通事、社長秋季口糧。
初十日,發秀姑巒局秋季薪糧及夏季賞番酒食銀,共庫平一千二百三十四兩五錢零四厘四毫;交左營繆哨領解。作書復鄧季垂大令。
十一日,發埤南各番社長秋季口糧銀七百二十元。
十二日,發埤南各番社通事秋季口糧銀三百二十七元。張蕊卿自新開園來見。〔補〕十一日,王彬齋偕其姪自臺南至營。
十三日,邱煥庭自大麻里至。張蕊卿自新開園至。
十四日,作書託張經甫代領九、十兩箇月津貼銀一千一百三十五兩九錢九分四釐九毫。
十五日,詣各廟行香。張回新開園,邱赴拔仔莊。
十六日,江如典自拔仔莊至;以其赴三條崙南路屯兵,遂令押汰勇及餉銀並路費至該屯發遣出山。
十七日,得玉弟九月十五日上海小東門外紹泰茶舖被災、其次子嗣馨姪避火跳河落水淹斃信。慟其禍之慘也,肝腸若裂矣!又得叔祖及汪上錦、汪遠堂書各一,又得朗山姪書一。
十八日,作書慰玉弟,稟叔祖;又寄介弟,答汪上錦,又囑稼兒,又致嘉兄(綱按原稿無兄字)書各一。又書致朗山姪。
十九日,閱操。作書致包哲臣太守,託其於本部前營、左營各扣六八銀二十元,海防、南路各八元,埤南四元,皆于九月餉內,中營十月借款內扣四十元,作為弔胡次樵司馬奠敬;以此事係渠所囑故也。
二十日,得汪玉農書一,即作答。作書稟臬道臺。又書致朗山姪,囑于支應局領十月借餉銀一千兩;內除已領九十兩零八錢零二厘七毫六絲九忽,又除扣送胡次樵司馬奠分銀二十七兩二錢,實計庫平銀八百八十一兩九錢九分七厘二毫三絲一忽。
二十四日,作書致朗山姪,囑領安撫軍九月分餉庫平銀二百零四兩一錢三分八厘四毫六絲四忽。
二十五日,得汪玉農十九日書;即復。作書致張經甫,並託於津貼款內撥庫平銀一百兩與汪信同收。
二十六日,邱煥庭回大麻里。
二十七日,收到疏禹門及李麗川信各一、朗山姪書一。
二十八日,王彬齋起程回前山。孫靜甫至。得臬道憲書一,並丸藥二十斤。又得朗山姪書,並茶絲四斤、萊菔子一包。
二十九日,以丸藥十五斤寄左營,五斤寄前營;各致一書。
三十日,作書稟臬道臺,又書致朗山姪。
十一月初一日,詣各廟行香。得汪玉農書;即復,並附致張經甫兄,託于津貼項下撥銀五百兩交王衍生。蓋王已付汪而取之臺北,汪則由臺南付還也。又書致虎臣兄;又書致朗山姪,囑以重洋七十元為張有臨寄滬。
初二日,以宋梅記匯銀五十兩票根寄朗山姪。孫典史預假銀三十兩。
初三日,孫典史赴拔仔莊。得張經甫書一、虎臣兄書一、金潤生書一、袁爽秋觀察書一、朗山姪書一。
初四日,得汪玉農書一;即作答。作書稟道憲,又書付朗山,又書寄四弟,又書復張經甫,又書復張軍門。
初五日,擬查覆埤南亦不可為治稟稿。
初六日,作書答張蕊卿。
初七日,發九月餉。作書復汪遠堂,又書復袁行南觀察。
初八日,得宋渤生觀察賀節書一、四弟九月九日及二十九日二書、朗山姪書一、秠兒及汪上錦書各一。又得汪玉農書;即復。又得沈(綱按以下應有遺文)。
初九日,作書復四弟,又寄嘉兄、岳丈、瑍弟、汪上錦、朗山姪書各一。
初十日,作書囑朗山領十月餉銀一千一百五十六兩三錢五分二厘七毫三絲七忽。又書致孫靜甫;恐其報到差日期未合式也。
十一月,是日黃昏,有洋輪船自北而南,經過海上;並不停泊。
十二日,赴鹿寮埔察看荒地;回宿鹿寮營房。埔在防營北八里,寬廣約五、六里。昔為南北社每歲打鹿之所;草甚茂。營勇往來經此,不得遺火燒其草;否則,番必索賠鹿價。為臺東第一大平原。而尚未開墾者,緣番佔以為養鹿之場故也。予去年經此,已知此地之大。今先諭番「以現已無鹿;荒而不開,誠可惜。」番以為然。又語以「地非數十百家所能開;宜招各處之人皆許其來,不准爾等阻止。」番亦不敢違抗。故自往相度焉。
十三日,點閱鹿寮防勇四棚。午刻回營。作書寄朗山,囑令領撫番經費等款銀四千四百零六兩二錢四分三厘九毫八絲八忽。
十四日,冬至。黎明率屬官詣天后宮向闕行叩賀禮。得蘇履生、范膏民書各一,朗山、秠兒書各一。
十五日,詣各廟行香。作書復蘇、范二君及朗山姪;並寄章德明匯銀票根一紙,計二百兩。又得汪玉農書;即復。
十六日,作書稟臬道臺論開墾事宜。
十七日,作書寄張經甫,請代撥七兌洋銀六十元,解繳資助故員運柩回籍捐,又託其各以六元分送張子雲、楊俊甫二處奠分。又得蘇履生兄書;即復。又書致萬棣花。
十八日,奉到臬道臺手諭,知後路事已酌定派范膏民代為經管;又,蒙電詢前稟請緩征事,已得藩臺回電,云『臺地本年遭風,各屬未致成災。臺東一處,未便專案詳咨豁緩。該州額征,僅敵坐支。現飭變通辦理;所有應解司庫存留支賸各款,暫緩提解。一面飭將沙壓田園挑復下年帶征補款,水沖若干,查明具覆。不日批行矣。』云云。即行稟覆。又書致范膏民。又書致朗山,並開列遷移一切事宜及代交領餉應匯票各款。
十九日,派黃錦春、張有福帶勇八名赴郡解餉兼迎接家眷。又書賀朱苕園觀察重臨支應局。是日復作書上臬道臺論軍中用人。又接謝鍾英大令書;即作復。
二十日,作書致汪玉農,又致袁雪卿、孫靜甫。又陳子岳送西岳華山廟碑搨一紙,孔子見老子石刻搨本一紙,並書薦其鄉人馮蘊齋到營。
二十一日,得朗山姪書,收到帶魚、酒蛋;即作答。
二十二日,決計遷前、左二哨營房於州壘。得張軍門書。
二十三日,作書復張軍門。又書致范膏民,令代還張聘三銀二十六兩八錢二分八厘七毫。
二十四日,得玉農書;即復。又得朗山書一。
二十五日,臬道憲頒到上海鍾氏戒煙藥;計元號拌煙藥五十兩又二方,沖藥五十兩,二號拌煙藥二百兩又二方,沖藥二百兩又三方,人參補養藥十兩,又補氣藥十兩,又寗神丸十兩,共裝一皮箱並手書。即稟復。又薦李念椿、余敬符二君到營。
二十六日,以憲頒之藥分一半給前營,另一半則中營與左營各給一半。作書致張蕊卿、汪玉農。
二十七日,前營汰遣煙勇三十四名,到埤南點驗;少周麒麟一名未到,又有病者四名在內。憫之,各賞銀一圓;面責押解哨官龔子澤,並函詢管帶張蕊卿不待其病愈而後遣行也。是日奉撫憲札,以代統以來,整頓有方,令接統鎮海後軍各營屯。作書致范膏民,請代撥銀解本年錢糧。
二十八日,申報是日接統防軍。得范荔泉書;即復。
二十九日,得朗山姪書。作書復皖南袁觀察。
三十日,作書致李麗川。
十二月初一日,詣各廟行香。作書稟清師,又稟江蘇陳舫仙廉訪。
·上吳清卿師
謹再稟者:竊傳遠隔重洋,不聞訓誨,將及兩年;翹企師門,倍殷欽慕。自今年季夏,代理邊州,兼為統將。地則煙瘴甚厲;軍則煙癮甚深:整頓實難。力辭不脫;時虞竭蹶,兼誤公私。良由前隨吾師節麾,未請效力行伍,於軍事殊少閱歷,致昧韜鈐。諸葛武侯云:才,須學也。傳從吾師久而不知學;悔奚能追!所幸卑州事簡,得以專力蒐討軍實,力辟前人吸煙禦瘴之誤,冀啟其痼蔽。又幸賤軀耐瘴,自入軍以後,軍中病故者均係有癮之人,而無癮之人無一病者,眾始漸信鄙言。而緝憲復為多製丸藥,囑令戒汰兼施。積弊漸能剔去。但不知蒼蒼者果能默佑此邦明年春夏不降癘疫,俾益信鄙言否耳?而訓練技藝,仍無起色。曾記吾師前在北洋治軍刻有槍法一卷;斯時傳在吉林,未蒙授及。伏乞補賜數本,以俾遍習。古之學者,必各守師法;傳略知此,乃吾師在邊時所耳提面命而教之者。今願卒業;吾師許之乎?耑此稟懇,再請鈞安。
受業傳謹再稟〔十二月初一日〕
·日記(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迄二十五日)
初二日,得張月樓軍門書;即復。
初三日,作書上臬道臺。
初四日,作書致宋渤生觀察。
初五日,得介如十月二十八日信一、叔祖信三、稼兒信一、汪上錦信一。又得虎臣兄信,言已函勸昭甫出山相助矣。
初六日,作答昨日所得書各一。得朗山書言初三日起程。
初七日,得汪玉農、孫靜甫書各一;即復。
初八日,作書復張月樓軍門。
初九日,午後移居州署,以待眷屬;以前信言初三日起程也。
初十日,至午後,家眷未至。
十一日,得汪玉農書;即復。又書託張經甫代領十一、二兩箇月津貼銀一千一百三十五兩九錢九分四厘九毫。
十二日,作書催孫靜甫送水沖地畝清冊。
十三日,梁少翁赴鄉。
十四日,內子及子姪輩偕朗山姪、漢生弟並領餉差弁到署。奉到臬道憲手書一、朱苕園太守書二,范膏民、黃雲孫、王蓉溪、萬棣花書各一。作書復姚芝眉巡檢于松江。
十五日,詣各廟行香。又詣各處謝步。作書上覆臬道憲,又書復朱苕園觀察,又書復范膏民,又書致汪玉農。又得孫靜甫書;即復。
道署帳房來條:林文忠公戒煙丸三十斤,每兩價錢二百文;共計錢九十六千文九四折洋銀一百零二元一角二尖,扣銀六十九兩四錢四分一厘六毫。
自基隆西北取道循山而行:四里至三角嶺,六里至大武崙,七里至馬鍊莊,八里至大坪腳,四里至鹿角坪,七里至磺山頂,七里至竹子拗,十四里至水竟渡,十里至滬尾。皆由山間取徑,海上窺望不及;無險阻,直捷而平坦。
十六日,作書寄四弟,又寄叔祖,又寄川沙,又書致昭、甫。
十七日,得范膏民書;即復。得張經甫書;即復。又書謝江、邱二管帶。又得疏禹門書。又書致張蕊卿。又得柯月坡書。又得江如點書;即復。
十八日,得李、疏、柯三君各一函。
十九日,梁少翁自新開園回署。
二十日,作書復李大令、疏司馬、柯都司。
二十一日,封印。得李少帆書。
二十二日,作書稟臬道臺。又書致范膏民。得李大令書;即復。
二十三日,作書復胡在儒。又書致張經甫。發花蓮港冬三月薪糧各費共庫平銀七百九十九兩八錢七分三厘三毫四絲;又發秋季賞番酒食銀三十八兩一錢零六厘。又發秀姑巒冬季三個月庫平銀一千零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九厘;其秋季賞番酒食銀四十四兩零一分九厘,早給雷呈鑫領去矣。
是日,收吳勛曹來銀二百兩。
二十四日,作書復汪鐵舫。是日收張義春來銀四百五十兩。得汪縉卿書,又得張經甫初十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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