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经世文编 - 卷之九十七

作者: 陈子龙5,849】字 目 录

志又在于立功者统之县各二人或三人。每月率其所统。一再赴县中。听掌印官比较武艺。大略如操练之法。视其生熟。严行赏罚。必求实用。不得徒为文俱。一乡有警。防御追捕。皆责成于此二三人。有功则赏。或功多则与奏请官职。如近日江西听抚贼首何积玉。及四川领兵吏何定事例。若邻邑邻郡有警、量贼之多少。事之缓急。随便调发。互相应援。而其简阅稽考。又一属于兵备宪臣。此法既定。三数年间。县县各有任战之兵。盗知有备。必不敢发。即发亦可扑灭。自不能滋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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