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实录乾隆朝实录 - 卷之一百四十 

作者:【暂缺】 【5,784】字 目 录

县云安厂、增加煎办。足供运销。应如所请。改配销监。从之。

○又议覆、漕运总督常安奏称。江苏育婴堂。近缘地方官奉行不善。委任非人。借名侵蚀。应如所请。严饬地方有司。择殷实谨厚之人管理。仍令各州县率同佐贰。不时稽查。以归实效。并请通饬各直省一体遵行。从之。

○刑部议准、云南按察使张坦熊奏称。律载窃盗初犯。于右小臂膊上刺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嗣定例停其臂膊刺字。初犯即明刺面上。请嗣后窃贼初犯。仍照原议、于右小臂膊上刺字。再犯有怙终之势。即于左面深刺。从之。

○以西安府城内籍没入官房屋。拨作督标左右前三营游击公署。从川陕总督尹继善请也。

卷之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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