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实录乾隆朝实录 - 卷之一百四十七 

作者:【暂缺】 【10,237】字 目 录

通。来宾县报、拏获黄老二、石法总。等。得旨。知道了。驻劄虽远。不过奏报稍迟耳。至督令缉获正犯。毋致捏名并案之弊。则督臣之专责也。

○又奏、上林县拏获逆匪李彩。志供即系迁江县为首之李五、一摺。得旨。知道了。外省多有捏名之弊。殊不足取信于朕也。

○又奏报、永安、归善、二县。被水赈恤情形。得旨。粤东今岁实属歉收。所有被灾之民。加意抚恤之。

○广东提督保祝奏、永安、归善、二县。被水情形。得旨。此奏甚是。知道了。地方官设有料理不妥。百姓不得守惠之处。据实奏闻。

○广东潮州镇总兵武绳谟奏、嘉应州棍徒拦阻采籴情形。得旨。所奏俱悉。庞屿办理或有徇庇不妥之处。据实奏闻。

○署广西巡抚杨锡绂、提督谭行义、奏、兴业县拏获奸匪谭焕禹等。以挖窖妖言。煽惑愚民。潜谋不轨。并供出首犯李国章。兹于北流县地方。将李国章拏获到案。讯供即系李梅。得旨。所奏俱悉。但外省颇有此捏名并案之弊。在寻常盗犯。尚然不可。况此等为逆之人。一有漏网。必致蔓延。汝等宜详查也。

○又奏、擒剿逆党罗天与情形。旋即拏获逆首李彩、及逆党韦贵凤等。现在分遣弁兵。搜捕党羽。得旨。若果如所奏办理。则亦可称妥协。但外省捏名讳实之弊多。须痛改之。

○又奏、粤西捐输社谷。听民自为经理。不涉官役之手。士民乐输。一县中有积谷至千石以上者。乾隆四年分。通省共捐输谷二万二千余石。乾隆五年分。通省又捐谷六千余石。或已建仓收贮。或存适中公所。或交与仓长。或暂寄县仓。俱已验明。委系实数。得旨。如此悉心妥办。要之以久。庶可为未雨之绸缪也。

○贵州总督张广泗、提督王无党、奏报、擒获首犯吴老四即戴老四。并续彻官兵日期。得旨。言虽如此。但党羽全获。根株净尽。未可易道也。勉之慎之。

○又遵旨议奏、妥酌黔省情形。共计可裁马步兵四千六百余名。马可改步兵三百九十余名。千把外委可裁五十余员。岁省俸饷马乾银八万七千余两。节省米一万六千七百余石。得旨。所奏俱悉。应具题候议者也。

○贵州提督韩勋奏、办理军务全竣再行酌彻官兵。得旨。所奏俱悉。但据三省奏报、石金元之擒获。或东或西。逆犯眷属。或多或少。看来亦未必的系石金元耳。汝等外省此病不除。所以苗疆屡多事故也。将此旨令张广泗看。

○又奏报、擒获首犯戴老四。并粤西迁江案内、渠魁就缚情形。得旨。知道了。虽云首犯已擒。尤不可生怠忽之念也。

卷之一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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