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实录乾隆朝实录 - 卷之六十五 

作者:【暂缺】 【8,849】字 目 录

升任将军博第奏准、编设旗分。挑取披甲领催。其管辖官员。由京补放。伊等兵丁、与本处满洲居住年久。骑射俱优。从前未将效力人等。作何补用之处奏定。今出有镶蓝旗骁骑校一缺。查此兵丁之祖父。原由三藩下人。发遣尚阳堡。后因安插驿站水手官屯边台。当差年久。蒙圣祖仁皇帝加恩。有由水手驿站领催。用至船厂管船五六品官者。较之永不叙用人等。尚属有间。恳将现出骁骑校一缺。赏于领催内拣选补授。应如所奏。除现出骁骑校缺。令该将军等、即于本营领催内。拣选一员拟正。给咨赴部。转交该旗拟陪。带领引见补放外。嗣后如有骁骑校缺。俱照此例办理。如本营领催不能得人。再行转咨该旗。照例补放。仍以骁骑校为率。当差行走。如任用后、果有才具优长。著有军功劳绩者。该管大臣再行保奏升用。从之。

○调甘肃提督李绳武、为固原提督。古北口提督瞻岱、为甘肃提督。

○命疏浚东便门北、护城河道。以利漕运。从仓场侍郎塞尔赫请也。

○旌表守正被戕之贵州思州府土民凌方璧妻戴氏。

○己巳。上诣长春仙馆、问皇太后安。

○奉皇太后还畅春园。

○谕、现在各厂粜米钱文。俱交官钱局发卖。以平市价。朕思与其如此发兑。不若添成搭放兵饷。较属有益。可否如此办理。著办理军机大臣议奏。寻议、定例每月、以一成钱搭放兵饷。惟二八月、二成搭放。约需钱三万余串。今五城各厂卖米钱。每日不过二千余串。随卖随交钱铺。赴市转卖。以平钱价。因逐日流通。是以价较前稍减。若将此项钱搭放兵饷。不但不敷搭放。且必须将各厂粜米钱。积至二三十日。方可足一月搭放之数。目前转致不能流通。于钱价无益。所有各厂钱、应请照前赴市发卖。至于钱铺。原领制钱八万串。已兑换全完。现系每日由市收买。比市价稍增兑换、虽无大裨益。亦无妨碍。应令该部酌量钱价若何。陆续收彻。从之。

○又谕、现在八旗复设米局。原议于应行买米之时。动支库银收买。目下米价昂贵。旗民籴买。不免拮据。必须及早平粜。方有裨益。朕意欲于每厂、给发银米各半。令其即行开粜。酌量办理。其应如何给发银米之处。著大学士议奏。寻议、八旗复设米局。应遵旨每厂给与银米各半。以资平粜。请比市价稍减粜卖。以平市价。得旨、依议速行。

○庚午。上诣恩佑寺行礼。

○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谕、畿辅地方。三春雨泽愆期。今已立夏。甘霖未降。朕心甚为忧惕。日在宫中。虔诚祈祷。所有应行求雨典礼。著礼部太常寺择日。敬谨举行。设坛之前。该部奏闻。朕再命大臣前往各坛。共摅精诚。敬达朕为民请命之忱愫。

○吏部议覆、安徽巡抚赵国麟疏称、凤阳府向设司狱一员。于康熙三十八年裁汰。查凤阳统辖九属。地当孔道。解审案犯络绎。狱务较繁。请复设司狱一员。应如所请。从之。

○户部议覆、调任湖北巡抚张楷疏言、雍正十年分、劝民开垦地内。有房县、保康、竹山、竹溪、四县。虚报各则田十九顷六十亩有奇。又光化、房县、保康、竹山、竹溪、五县。并襄阳卫、虚报各则地九十六顷八十一亩有奇。又雍正十一年分、荆门、江陵、公安、宜都、房县、保康、竹山、竹溪、八州县。并荆州卫、虚报田塘湖共三百五十七顷五十四亩有奇。又江陵、公安、宜都、房县、保康、竹山、竹溪、七县。虚报各则地三百九十顷二十亩有奇。应徵额赋。请予开除。其各属实垦田地塘湖并屯地七百二顷一十亩有奇。仍照例起科。应如所请。从之。

○命刑部侍郎刘统勋、回部办事。

○辛未。给还八旗入官房地。谕、朕前因八旗人员。生计艰难。曾降谕旨。将应入官之房产地亩。有虽经交部。尚未估价。及八旗已经估价。而尚未报部者。令各该处查明。给还本人执业。又念欠帑人员挪移之项。与侵贪不同。著该部查明各案内。有家产已报未估。并报估而尚未变交者。如实系因公。确有凭据。准其具题请旨。乃降旨已久。而户刑两部、奏请给还者。不过数案。推求其故。盖因承办衙门。泥于前旨内、估价而尚未变交之语。以为凡抵帑之产。一经开报。即为交官。既系交官。即不应在给还之列矣。又因户部覆奏房地等项。作为已还数内者。不应给还。毋庸查奏。以为凡抵帑之产。一经交官。即俱扣作完数。皆不应在查奏之列矣。是以历数年之久。而奏请者仍寥寥无几。朕思雍正十三年九月以前。抵帑入官之房产。现存者不过十之一二。久留官所。徒滋荒圯。于事无益。乃是再颁谕旨。凡从前各案。有情罪稍轻。如挪移、分赔、代赔、著赔、开欠、指欠等项。入官之产。除已经变价。已指俸勒限。有人认买者。不必查奏外。其现存未变价者。毋论已未交官。已未扣作完数。一概查明原案情节。将应否给还之处。具奏请旨。可传谕户刑二部。行文八旗各省一体办理。

○赐衍圣公孔广棨之母王氏、御书扁曰冰霜劲节。

○免甘肃兰州、环县、灵州、中卫县、花马池、旱灾额赋有差。

○贷山东上年两次被灾之齐河、济阳、禹城、临邑、陵县、德州、平原、德平、高唐、恩县、聊城、清平、阳谷、寿张、朝城等、十五州县贫民。

○旌表守正捐躯之湖南沅陵县民张士奇妻萧氏。湖北应山县民李广文妻萧氏。

○壬申。谕内阁、京城雨泽愆期。朕心虔诚祈祷。并命礼部太常寺设坛。分遣大臣共摅精诚。以达朕为民请命之忱愫。今思清理刑狱。亦导扬和气之一端。著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尚书讷亲、海望、会同刑部堂官。将现在拘禁枷号人犯内。详加检阅。如有应宽应减之处。酌其情节。分别具奏请旨。

○免江苏上元、江宁、江浦、溧水、阳湖、无锡、宜兴、荆溪、江阴、丹阳、泰州、高邮、宝应、丰县、海州、砀山、兴化、高淳句容、金坛、溧阳、盐城、安东、萧县、铜山等、二十五州县卫。水灾军民额赋有差。

○免福建诏安县、旱灾额赋有差。

○癸酉。上御勤政殿听政。

○谕、今年乡试届期。各省正副考官。司鉴衡之任。必得学问优赡。校阅精明。而品行端方。秉公持正者。始足以获真才而襄钜典。乾隆元年、曾特命大臣数人。各举所知。候朕考试遣往。使典试事。今仍照此例。著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福敏、徐本、尚书任兰枝、尹继善、孙嘉淦、将平日真知灼见。克任衡文之寄者。在翰林科道部属中。举出数人。于五日内交送内阁汇奏。候旨考试。以备各省考官之用。

○户部奏、直隶总督李卫咨称、霸州、固安、永清、新城等州县。井口改为屯庄地亩。应徵屯粮。并无科则可以援照。请仍照井田各户。每年所纳公田粮石核算。每亩议徵屯粮一斗。应如所请。从之。

○又议覆、黑龙江将军额尔图奏称、呼兰河地方。新驻兵丁。就近砍伐阿勒楚喀、拉林河地方木植应用。应令宁古塔将军、与黑龙江将军、定议具题。到日再议。得旨、呼兰河地方。新驻兵丁。已经前往驻劄。而始议建盖房屋。此际岂尚皆露处乎。且阿勒楚喀、拉林河等处。与参山相近。若令兵丁砍伐木植。不无滋扰之弊。该将军所奏。原属不合。著行文该将军、将兵丁所住房屋。即就近妥办。务期无误。如必须于阿勒楚喀、拉林河等处。砍伐木植。著该将军、一面与宁古塔将军、熟商妥议料理。一面奏闻。

○工部遵旨议覆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疏言、乾隆二年九月。钦差侍郎赵殿最等奏准、汶河自戴村坝以下。分水河以上。旧建土坝二道内。各添建涵洞二座。今覆加查勘。内层土坝本低。汶河水大。尚可滚泻。止须再加铲削修砌。令汶水大时。即由此滚入外坝。无庸另建涵洞。惟外层土坝内。仍须添筑涵洞一座。应如所奏办理。从之。

○免安徽太平、石埭、合肥、舒城、庐江、巢县、怀远、六安、和州、含山等、十州县。并新安卫、水灾额赋有差。

○补行乾隆元年大计。福建、山东、广西、贵州、卓异官共二十七员。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西赣县民李占魁妻刘氏。守正捐躯之河南商邱县民史连妻马氏。

○甲戌。予故满洲致仕副都统衔、护军参领达尔泰、祭一次。并给与半葬。

○户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疏言、闽清、上杭、武平、三县。解省兵米。请照福州之例。每石折银九钱。徵收给兵。应如所请。从之。

○工部遵旨议覆、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疏称、挑浚德州哨马营支河。堵筑陈公堤缺口。堤南添建石闸一座。洞外添筑土坝。以免河水倒灌。应如所请。从之。

○旌表正捐躯之江苏丹徒县民施安南妻孔氏。

○乙亥。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吏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疏称、向例窃盗至十人以上。虽不行强。于获犯讯供之日起限。照盗案疎防例参处。其余窃盗、临时拒捕。白昼抢夺伤人案件。亦有地方官议处之条。拏获之后。未有议叙之例。请嗣后州县拏获邻境窃案。应比照拏获邻境强盗之例。令上司查所获多寡。量为记功。至窃盗十人以上。虽不行强。但临时拒□。白昼抢夺伤人。即与强盗无异。应照强盗案件。初报即揭参疎防。勒限比缉。果能限内报获审实。分别议处议叙。再各府州县。除犬牙相错之处。毋庸改隶外。其隔府隔县。如祥符营、焦家寨等处。四面皆属邻邑。请通行确查。凡此类村庄。俱改归邻邑管辖。以专责成。至已革之捕役。应饬州县、令地保稽查。如有窝匪滋事者。地保畏累不首。按律究治。州县不实心奉行。照不能察缉奸民例议处。其捕役拏获窃盗者。州县量加赏给。拏获邻邑窃案。亦照拏获邻邑强盗之例。审有实据。将赃贼移解。令原失事之州县。酌量出赏。移文给发。并报上司查考。倘捕役纵容不获。察出照例重究。均应如所请。从之。

○兵部议覆、川狭总督查郎阿疏请、巫山营添兵三十名。照马一步九之例。合旧额三百二十名。共足三百五十名。应如所请。从之。

○旌表守正捐躯之江西长宁县民汪常子妻陈氏。

○丙子。谕内阁、嗣后各部院八旗两翼护军统领等。轮班奏事之日。如无事可奏。将无事可奏到来大臣之名。缮摺具奏。

○奉天将军博第奏、请禁商人贩卖米粮。得旨、禁止卖米。本非善务。锦州地方。所收虽薄。然口内之人有去买者。即彼处较口内低贱可知矣。尔所禁者非是。

○直隶总督李卫疏报、文安、香河、雄县、长垣等、四县。首出隐匿地三十五顷八十一亩有奇。

○闽浙总督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疏报、福清县、雍正十三年分、垦复盐田一顷六十二亩有奇。

○丁丑。恭奉世宗宪皇帝神御于安佑宫。上亲诣行礼。

○谕、湖北沔阳州、地势低洼。为诸水汇归之地。以致田亩坍塌。淤涨靡常。小民苦乐不均。积有逋赋。迨雍正十二年。该督题请丈明。按实在地亩输纳。民累顿除。但未经清丈以前。有雍正十三年、未完银四千六十余两。乾隆元年、未完银八千一百余两。率系被水淹没之地。无力完粮者。官吏仍事催科。穷民不免敲扑。深可悯念。著将此两年未完之项。悉行蠲免。以息闾阎追呼之扰。

○礼部议覆、尚书衔徐元梦奏言、鲁论所记四科。止就陈蔡诸贤记载。后人据此。定为十哲。从祀文庙正殿。嗣以颜子升配先师。因升颛孙子师于殿以补其数。圣祖仁皇帝又以朱子熹、昌明圣教。升位其次。是十哲可不必拘矣。考鲁论次章。即载有子之说。其言行气象。皆与圣人相似。则有子若、宜得升堂配享。确然无疑。再如宰子予、冉子求、一因短丧有不仁之斥。一因聚歛有非徒之责。论者谓宜移祀两庑。其两庑中、如南宫子适、宓子不齐、俱以君子见称孔子。自宜并与升配等语。谨按十哲之祀。昉于唐开成。至宋咸淳。升子张以补缺数。以孟子称得圣人一体故也。有子若最为游夏所服。孟子亦称智足知圣。从前未跻十哲。实为缺典。应如所请。升有子若于殿内东旁卜子夏之下。移朱子熹于西旁颛孙子师之下。通行国子监、直省府州县学、一体遵奉。至宰子、冉子、皆圣门高弟。未容轻议。其余诸贤。经称许者甚多。亦岂能概跻十哲。所请两庑升配。均无庸议。得旨、允行。

○以马兰峪总兵永常、署理古北口提督。

○戊寅。谕曰、各省督抚。膺封疆重寄。不可一日乏人。而濒海临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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