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斋记事 - ●卷二

作者: 范镇2,748】字 目 录

则有所不齐。国朝亦着于礼令。景中,石资政中立卒,众子在,嫡孙不传重。未几,而众子卒,其家奏:“嫡孙合与不合传重。”下礼院议。于是宋景文公判太常,不疑、次道与予为礼官,景文公遂令三人各为议状。不疑曰:“初当传重,不传重误也。宜改正之,使追为服。”次道则用江都《集礼》以为当接服,若曰:

“父死众子在,嫡孙不传重,众子死,嫡孙接服,嫡孙死,众孙接服,是一尊亲为两等服也。”予谓:“石氏之孙宜依礼令不传重,且为本服。自今而后别着令,

父死众子在,嫡孙传重,然后得礼之正。”又为不疑难曰:“石氏子当传重,就令石氏子于服中犯刑,如何处之?必以见行法、见行礼处之也,岂可旋更礼法,使变期服而传重,加以重刑也。”又为次道难曰:“众子死,嫡孙接服,嫡孙死,

众孙接服,是何异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尊长方决而死,乃令次家长接续,足其杖数邪,是无此理也。”然景文从次道议,仍请着为令。其后,众子在,嫡孙请传重者,听传重;其不请者,则不传重。岂礼之意哉!

故事,武臣不持丧。韩玉汝奏请持丧,下两制、台谏官议,唐子方介为御史中丞,其属皆不欲令持丧。是时,会议于玉堂后廊,子方曰:“今日不可高论也。”欧阳永叔勃然曰:“父母死而令持服,安得为高!”孙梦得坐予旁,不觉叹曰:

“俊人也!率然一言,亦中于礼。”两制与台谏官,竟为两议以上。遂诏阁门祗候、内殿崇班已上持服,供奉官以下不持。是则官高者得为父母服,官卑者则不为服,无官者将何以处之乎。

殿前司捧日、天武军司,龙卫步军司,神卫马军司,谓之上四军。合左右厢,

厢各三军,每军五指挥,各有都指挥使一员,都虞候副之。又有第四军,以处所退年高者,无都指挥使,止有都虞候。殿前司又有神勇、宣武、骁骑各上下军二十指挥,又有宁朔、骁胜各十指挥,虎翼左右各三军,军各十指挥,并有都指挥使、都虞候。马军司有云骑、武骑各十指挥。步军司有虎翼左右各三军,军十指挥,每军各有都指挥使一员,都虞候副之。遇转员,各以次迁补。凡迁至军指挥使、遥领团练,员溢,即上落军职为正、副使之本任。其老疾若有过,为御前忠佐马步军都军头、副都军头,隶军头司;甚者,黜为外州军马步军都指挥。

禁卫凡五重:以亲从官为一重,宽衣天武官为一重,御龙弓箭直、弩直为一重,御龙骨钅朵子直为一重,御龙直为一重。凡入禁卫一重,徒一年至三年止,误者减二等。傅卞尝误入禁卫,定私罪,永叔再为论奏为公罪,得应制举。

周谏议湛善射弩,十发十中的,隔屋射亦然。尝谓予曰:“其法虽由审固,然亦自有神用。今以架服弩,施箭其上,往往不中,至于用神之专,无不向的,非神用而何。”

元昊叛时,杨侍读偕进神劈阵刀,尝以步卒五百人试于殿廷。其法,外环以车,内比以,刻兽状,设机使开阖,所以惊马,亦以御箭,当时人皆非笑之。其后王吉阵于兔毛川,贼以铁鹞子束阵,弓弩不可施放,乃以劈阵刀披其甲、

豁马兼,马奔逸,堕崖壑死者不可胜计。自陕西用兵,惟兔毛川胜捷者,由劈阵刀也。铁鹞子,贼中谓之“铁林”,骑士以索贯穿于马上,虽死不堕,以豪族子亲信者为之。

范恪在陕西亦为有功,常挽一石七斗力弓,其箭镞如铧,谓之铧弓。箭羽间勒其官称、姓名,往往一箭贯二人者,贼甚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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