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意志及动机,凡为行为之原质者,亦不能悉纳诸伦理之范围。惟其意志、动机之属,既已为伦理学之问题者,则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发于己之行为,又有因他人之行为而起者,如见人行善,而有亲爱尊敬赞美之作用;见人行恶,而有憎恶轻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无上之权力,以管辖吾人之感情。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觉其不可不为,于恶且邪者,常觉其不可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从者,是则良心之特色,而为其他意识之所无者也。
良心既与人以行为、不行为之命令,则吾人于一行为,其善恶邪正在疑似之间者,决之良心可矣。然人苟知识未充,或情欲太盛,则良心之力,每为妄念所阻。盖常有行事之际,良心与妄念交战于中,或终为妄念所胜者,其或邪恶之行为,已成习惯,则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无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尽发达,每不知何者为恶,而率尔行之,如残虐虫鸟之属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关系,而持其偏见,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尽发达之故欤?
良心虽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经验有浅深之别,故良心发达之程度,不能不随之而异,且亦因人性质而有厚薄之别。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体之生而残废者,其人既无领会道德之力,则虽有合于道德之行为,亦仅能谓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经验,发达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于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余,使有好善恶恶之情,而无识别善恶之智力,则无意之中,恒不免自纳于邪。况文化日开,人事日繁,识别善恶,亦因而愈难,故智力不可不养也。有识别善恶之智力矣,而或弱于遂善避恶之意志,则与不能识别者何异?世非无富于经验之士,指目善恶,若烛照勤计,而违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则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并养焉。
人之有良心也,何由而得之乎?或曰天赋之,或曰生而固有之,或曰由经验而得之。
天赋之说,最为茫然而不可信,其后二说,则仅见其一方面者也。盖人之初生,本具有可以为良心之能力,然非有种种经验,以涵养而扩充之,则其作用亦无自而发现,如植物之种子然。其所具胚胎,固有可以发育之能力,然非得日光水气之助,则无自而萌芽也。故论良心之本原者,当合固有及经验之两说,而其义始完。
人所以固有良心之故,则昔贤进化论,尝详言之。盖一切生物,皆不能免于物竞天择之历史,而人类固在其中。竞争之效,使其身体之结构,精神之作用,宜者日益发达,而不宜者日趋于消灭,此进化之定例也。人之生也,不能孤立而自存,必与其他多数之人,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而后能相生相养。夫既以相生相养为的,则其于一群之中,自相侵凌者,必被淘汰于物竞之界,而其种族之能留遗以至今者,皆其能互相爱护故也。此互相爱护之情曰同情。同情者,良心作用之端绪也,由此端绪,而本遗传之理,祖孙相承,次第进化,遂为人类不灭之性质,其所由来也久矣。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凡两相比较者,皆不可无标准。今欲即人之行为,而比较其善恶,将以何者为标准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鹄而已。三者其名虽异,而核之于伦理学,则其义实同。何则?实现理想,而进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而以达人生之鹄也。
持理想之标准,而判断行为之善恶者,谁乎?良心也。行为犹两造,理想犹法律,而良心则司法官也。司法官标准法律,而判断两造之是非,良心亦标准理想,而判断行为之善恶也。
夫行为有内在之因,动机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动作是也。今即行为而判断之者,将论其因乎?抑论其果乎?此为古今伦理学者之所聚讼。而吾人所见,则已于《良心论》中言之,盖行为之果,或非人所能预料,而动机则又止于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达其欲望者,犹未具也。故两者均不能专为判断之对象,惟兼取动机及其预料之果,乃得而判断之,是之谓志向。
吾人既以理想为判断之标准,则理想者何谓乎?曰:窥现在之缺陷而求将来之进步,冀由是而驯至于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复循时而异,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识者之理想,在餍于道义,此因人而异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时而异者也。
理想者,人之希望,虽在其意识中,而未能实现之于实在,且恒与实在者相反,及此理想之实现,而他理想又从而据之,故人之境遇日进步,而理想亦随而益进。理想与实在,永无完全符合之时,如人之夜行,欲踏己影而终不能也。
惟理想与实在不同,而又为吾人必欲实现之境,故吾人有生生不息之象。使人而无理想乎,夙兴夜寐,出作人息,如机械然,有何生趣?是故人无贤愚,未有不具理想者。惟理想之高下,与人生品行,关系至巨。其下者,囿于至浅之乐天主义,奔走功利,老死而不变;或所见稍高,而欲以至简之作用达之,及其不果,遂意气沮丧,流于厌世主义,且有因而自杀者,是皆意力薄弱之故也。吾人不可无高尚之理想,而又当以坚忍之力向之,日新又新,务实现之而后已,斯则对于理想之责任也。
理想之关系,如是其重也,吾人将以何者为其内容乎?此为伦理学中至大之问题,而古来学说之所以多歧者也。今将述各家学说之概略,而后以吾人之意见抉定之。
自昔言人生之鹄者,其学说虽各不同,而可大别为三:快乐说,克己说,实现说,是也。
以快乐为人生之鹄者,亦有同异。以快乐之种类言,或主身体之快乐,或主精神之快乐,或兼二者而言之。以享此快乐者言,或主独乐,或主公乐。主公乐者,又有舍己徇人及人己同乐之别。
以身体之快乐为鹄者,其悖谬盖不待言。彼夫无行之徒,所以丧产业,损名誉,或并其性命而不顾者,夫岂非殉于身体之快乐故耶?且身体之快乐,人所同喜,不待教而后知,亦何必揭为主义以张之?徒足以助纵欲败度者之焰,而诱之于陷阱耳。血气方壮之人,幸毋为所惑焉。
独乐之说,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苟吾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则其说决不足以为道德之准的。而舍己徇人之说,亦复不近人情,二者皆可以舍而不论也。
人我同乐之说,亦谓之功利主义,以最多数之人,得最大之快乐,为其鹄者也。彼以为人之行事,虽各不相同,而皆所以求快乐,即为蓄财产养名誉者,时或耐艰苦而不辞,要亦以财产名誉,足为快乐之预备,故不得不舍目前之小快乐,以预备他日之大快乐耳。而要其趋于快乐则一也,故人不可不以最多数人得最大快乐为理想。
夫快乐之不可以排斥,固不待言。且精神之快乐,清白高尚,尤足以鼓励人生,而慰藉之于无聊之时。其裨益于人,良非浅鲜。惟是人生必以最多数之人,享最大之快乐为鹄者,何为而然欤?如仅曰社会之趋势如是而已,则尚未足以为伦理学之义证。且快乐者,意识之情状,其浅深长短,每随人而不同,我之所乐,人或否之;人之所乐,亦未必为我所赞成。所谓最多数人之最大快乐者,何由而定之欤?持功利主义者,至此而穷矣。
盖快乐之高尚者,多由于道德理想之实现,故快乐者,实行道德之效果,而非快乐即道德也。持快乐说者,据意识之状况,而揭以为道德之主义,故其说有不可通者。
反对快乐说而以抑制情欲为主义者,克己说也。克己说中,又有遏欲与节欲之别。遏欲之说,谓人性本善,而情欲淆之,乃陷而为恶。故欲者,善之敌也。遏欲者,可以去恶而就善也。节欲之说,谓人不能无欲,徇欲而忘返,乃始有放僻邪侈之行,故人必有所以节制其欲者而后可,理性是也。
又有为良心说者,曰:人之行为,不必别立标准,比较而拟议之,宜以简直之法,质之于良心。良心所是者行之,否者斥之,是亦不外乎使情欲受制于良心,亦节欲说之流也。
遏欲之说,悖乎人情,殆不可行。而节欲之说,亦尚有偏重理性而疾视感情之弊。且克己诸说,虽皆以理性为中坚,而于理性之内容,不甚研求,相竞于避乐就苦之作用,而能事既毕,是仅有消极之道德,而无积极之道德也。东方诸国,自昔偏重其说,因以妨私人之发展,而阻国运之伸张者,其弊颇多。其不足以为完全之学说,盖可知矣。
快乐说者,以达其情为鹄者也;克己说者,以达其智为鹄者也。人之性,既包智、情、意而有之,乃舍其二而取其一,揭以为人生之鹄,不亦偏乎?必也举智、情、意三者而悉达之,尽现其本性之能力于实在,而完成之,如是者,始可以为人生之鹄,此则实现说之宗旨,而吾人所许为纯粹之道德主义者也。
人性何由而完成?曰:在发展人格。发展人格者,举智、情、意而统一之光明之谓也。盖吾人既非木石,又非禽兽,则自有所以为人之品格,是谓人格。发展人格,不外乎改良其品格而已。
人格之价值,即以为人之价值也。世界一切有价值之物,无足以拟之者,故为无对待之价值,虽以数人之人格言之,未尝不可为同异高下之比较;而自一人言,则人格之价值,不可得而数量也。
人格之可贵如此,故抱发展人格之鹄者,当不以富贵而淫,不以贫贱而移,不以威武而屈。死生亦大矣,而自昔若颜真卿、文天祥辈,以身殉国,曾不踌躇,所以保全其人格也。人格既堕,则生亦胡颜;人格无亏,则死而不朽。孔子曰:“朝闻道,夕死可矣。”良有以也。
自昔有天道福善祸淫之说,世人以跖跷之属,穷凶而考终;夷齐之伦,求仁而饿死,则辄谓天道之无知,是盖见其一而不见其二者。人生数十寒暑耳,其间穷通得失,转瞬而逝;而盖棺论定,或流芳百世,或遗臭万年,人格之价值,固历历不爽也。
人格者,由人之努力而进步,本无止境,而其寿命,亦无限量焉。向使孔子当时为桓魃所杀,孔子之人格,终为百世师。苏格拉底虽仰毒而死,然其人格,至今不灭。人格之寿命,何关于生前之境遇哉。
发展人格之法,随其人所处之时地而异,不必苟同,其致力之所,即在本务,如前数卷所举,对于自己、若家族、若社会、若国家之本务皆是也。而其间所尤当致意者,为人与社会之关系。盖社会者,人类集合之有机体。故一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而人格之发展,必与社会之发展相应。不明乎此,则有以独善其身为鹄,而不措意于社会者。岂知人格者,谓吾人在社会中之品格,外乎社会,又何所谓人格耶?
本务者,人生本分之所当尽者也,其中有不可为及不可不为之两义,如孝友忠信,不可不为者也;窃盗欺诈,不可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当尽者,故谓之本务。既知本务,则必有好恶之感情随之,而以本务之尽否为苦乐之判也。
人生之鹄,在发展其人格,以底于大成。其鹄虽同,而所以发展之者,不能不随时地而异其方法。故所谓当为、不当为之事,不特数人之间,彼此不能强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后亦有差别,如学生之本务,与教习之本务异;官吏之本务,与人民之本务异。均是忠也,军人之忠,与商贾之忠异,是也。
人之有当为不当为之感情,即所谓本务之观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无端而以某事为可为、某事为不可为也,实核之于理想,其感为可为者,必其合于理想者也;其感为不可为者,必背于理想者也。故本务之观念,起于良心,而本务之节目,实准诸理想。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鹄者也。然则谓本务之缘起,在人生之鹄可也。
本务者,无时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义务,人之负责任于他人若社会者,得以他人若社会之意见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务,则与吾身为形影之比附,无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务亦非责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尽力以为善斯可矣。然则人者,既不能为本务以上之善行,亦即不当于本务以下之行为,而自谓已足也。
人之尽本务也,其始若难,勉之既久,而成为习惯,则渐造自然矣。或以为本务者,必寓有强制之义,从容中道者,不可以为本务,是不知本务之义之言也。盖人之本务,本非由外界之驱迫,不得已而为之,乃其本分所当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见德性之成立,较之勉强而行者,大有进境焉。
法律家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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