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文職)
通冉駹為郡縣,俄輒棄之;比邛筰於內臣,頻勞使者。豈果遠方之難柔歟?任匪其人也。臺自建置以來,文則有監司,有守、令,有郡屬、邑屬之官;武則有總戎,有副、參,有遊、守、千、把之職。而掄才、巡視,有繡衣之使臣;興學、明倫,有司鐸之學博。前乎此者,姓氏班班可考;而某也賢、某也否,公道自在人心矣。無曠厥職,敬爾有官,寧為黔之祝、勿為晢之詛也。志職官。
官制
職官(文)
·官制
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
提督學政:舊屬臺灣道;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兼管。
分巡臺灣道一員:舊兼臺廈兵備,今分巡臺灣,以資彈壓兼督船政。
知府一員:總彙四縣刑名、錢榖,兼支放兵餉、經理鹺政。
臺防同知一員:專司稽查鹿耳門海口兼督臺、鳳、諸三縣捕務。淡防同知一員:雍正元年添設;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並刑名、錢榖悉歸管理。
澎湖通判一員:稽查船隻、管理錢榖;遇刑名事件,仍歸臺府審結。舊係巡檢所管,雍正五年改設。
臺灣縣知縣一員。鳳山縣知縣一員。諸羅縣知縣一員。彰化縣知縣一員(雍正元年新設)。
府首領官經歷一員:兼司獄務。
臺灣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分駐羅漢門,稽查地方。鳳山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萬丹,稽查地方。諸羅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
臺灣縣巡檢一員:即新港司;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隻。鳳山縣淡水司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東港船隻。諸羅縣佳里興司巡檢一員:分駐鹽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彰化鹿仔港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查船隻。彰化貓霧捒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淡水竹塹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司獄務。淡水八里坌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
臺灣縣典史一員。鳳山縣典史一員。諸羅縣典史一員。彰化縣典史一員:雍正元年新設。以上四員,俱隨堂司捕獄事務。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年添設)。
臺灣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鳳山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諸羅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彰化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十一年添設)。
文職大小共三十六員。
巡臺御史,舊係一年期滿更替。雍正八年,奉旨:『臺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並用,始為有益。希德慎已留任一年,這差著御史柏修去;高山再留巡視一年。欽此』。
道府以下,舊例不一。雍正七年三月內,遵旨議覆事。部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一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其加二級;稱職者,準其加一級,以示鼓勵』等因。奉旨:『依議。欽此』。
雍正八年十月內,大學士議覆署督阿摺奏:『嗣後調臺各員到任二年,該督、撫另選賢能赴臺協辦;半年之後,將舊員調回,令督、撫仍據實分別實能稱職及居官平常之處,照例具題,以昭勸懲』等因。奉旨:『依議。欽此』。
雍正十一年正月內,為酌議臺地文員之年限,以示鼓勵、以昭畫一事。部覆福建總督郝玉麟;『臺灣道員准其照鎮、協之例,三年報滿;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准其照參將等官之例,二年報滿。俟協辦人員到臺半年之後,令各該員交代清楚,回至內地;該督、撫照例察核,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理、地方寧謐,俱准其以應陞之缺即用。再查道、府應陞之缺,俱係特旨補用;應令該督、撫給咨赴部引見,候旨陞用。其同知、通判、知縣,俱留於本省;遇有應陞缺出,該督、撫即行具題陞補可也』。雍正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奉旨:『依議。欽此』。
佐雜、教職,俱照例三年報滿,咨部推陞。
再,康熙六十年以後文武大小各官,不許攜帶眷屬。雍正十二年,總督郝玉麟陛見,奏請俞允:以年逾四十無子者,准其搬眷過臺。
·職官(文)
欽命巡視臺灣御史
吳達禮:滿洲正紅旗人。康熙六十一年任。和協文武,綏輯地方。留任一年。
黃叔璥:順天大興人,己丑進士。康熙六十一年任;留任一年。安集哀鴻,殫心時務。著有「臺海使槎錄」。
禪濟布:滿洲鑲藍旗人。雍正二年任;留任一年。
丁士一:山東日照人,丙戌進士。雍正三年任;轉福建提刑按察使司。
景考祥:河南汲縣人,癸巳進士。雍正三年任;在差改補吏科,即轉福建鹽運使。
汪繼燝:浙江秀水人,戊子舉人。雍正四年任;在差改補吏科,未滿丁艱去。
索琳:滿洲鑲紅旗人。雍正四年任;留任一年。
尹秦:雲南蒙自人,庚午解元。雍正五年任;初奉管理學政,永為定例。未歲考,差滿回京。
赫碩色:滿洲正紅旗人。雍正六年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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