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十七

作者: 王溥5,827】字 目 录

宝三载四月五日诏。顷四时有事于太庙。两京同日告享。虽卜吉辰。俱遵上日。而义深如在。礼或有乖。自今已后。两京宜各别择吉日告享。九载十一月敕。自今已后。每亲告献太清太微宫。及太庙。改为朝献。有司行事为荐献。巡陵为朝拜。有司行事为拜陵。告宗庙与祭天地飨祀祝文。改昭告为昭荐。以为告者临下之制故也。

贞元元年十一月。有事于郊庙。太常博士陆贽奏。请准礼用祝板。祭毕焚之。

六年正月七日。祭官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请许吉服赴宗庙之祭。其同宫未葬。虽公除者。请依前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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