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唐会要卷二十四

作者: 王溥6,702】字 目 录

配九参。比来或经冬至及岁寒食等三节。假满不足。本配入日。并不横行。事实乖阙。请从自今以后。每经三节假满。纵不是本配入日。亦请依文官例参。从之。其年六月十二日敕。卿等朝谒是常。或阴雨不闻鼓声。则不免奔波走马。忽有坠损。深轸朕怀。自今以后。纵鼓声差池。亦不得走马。及时暑稍甚。雨雪泥潦。亦量放朝参。

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归崇敬。以百官朔望。朝服葱褶。非古礼。上疏曰。按三代典礼。两汉史籍。并无葱褶之制。亦未详所起之由。隋代以来始有服者。事不师古。请罢之。奏可。

元和元年三月。准吏部兵部尚书侍郎郎官。并礼部侍郎。御史中丞武元衡奏。前件等司。近起十月至来年三月。称在选举限内。不奉朝参。令式无文。礼敬斯阙。一年之内。半岁不朝。准贞元十二年。中丞王颜。奉敕厘革。载在明文。寻又因循。辄自更改。若以兵部礼部。选举限内事繁。即中书门下御史台度支京兆府。公事至重。朝请如常。而况旬节。已赐归休。常参又许分日。一月之内。纔奉十日朝参。其间甚热甚寒。皆蒙颁放。臣以为王颜举奏甚详。当时敕文。处分甚备。请准贞元十二年四月敕旨。自今以后。永为例程。他年妄改前条。请委台司弹奏。庶使班行式序。典法无亏。依奏。

二年十二月。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干元元年三月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待漏行立不序。谈笑喧哗。入衙门执笏不端。行立迟慢。至班列不正。趋拜失仪。言语微喧。穿班仗。出合门。不即就班。无故离位。廊下食行坐失仪语闹。入朝及退朝。不从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书。每犯夺一月俸。今商量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有犯必举。不敢宽容。如所由指挥。尚抵拒非。即请准旧例。录奏贬官。从之。

四年十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准贞元十二年四月。中丞王颜。元和元年三月。中丞武元衡奏。兵部吏部礼部侍郎官。每年举选限内。不奉朝参。又今年所造选格。不详敕文。复请明日朝参。臣合弹奏。敕。宜准贞元十二年四月敕处分。

九年十二月敕。起来年正月以后。每朔望日。刑部侍郎。郎中。员外。大理卿。少卿。及中丞一人。时对。其日。宰相并次对。中朝官并不用来。

十年三月壬申朔。御延英殿。召对宰臣。故事。朔望日。御宣政殿见群臣。谓之大朝。元宗始以朔望陵寝荐食。不听政。其后遂以为常。今之见宰臣时。特以事召也。其年六月。敕御史台。自今以后。常参官每入班。以见到人名衔进来。其朔望及双日勿进。是月诏。自今以后。许寅后二刻传点。及是质明后。朝骑有尚在街中者。待坐紫宸殿久之。而朝班未至。因命宰臣宣谕之。乃复。(时命宰臣戒九卿御史。以中丞裴度遇盗故也。)

十四年二月诏。朔望据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仍委御史台纠察闻奏。至大中四年十月望。不视事。比之大祠故也。

太和元年六年敕。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御史中丞魏谟奏。准兵部吏部礼部三司。尚书侍郎等官一十二员。主举选试。五个月不朝参。近已降流闻奏讫。奉敕。前后敕文处分。有司不合妄更奏论。准贞元十二年。元和四年弹奏。前件三司。除试人及入宿外。并不合不朝参。敕文曾未经年。三司复此论奏。今具前后敕文。如前敕者。本是五个月不朝。今许不过一两月。奏不权放。必恐拥滞。准兵部选事劳逸。尤与吏部不同。选限内。遇公事繁并日。任具事由牒台。寻常不在放朝参限。

天佑二年十二月敕。汉宣帝中兴。五日一听朝。历代通规。宜为例程。今后每月。只许一五九日开延英。计九度。其入合日。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挥。如有大段公事。中书门下具榜子奏请开延英。不拘日数。

三年六月敕。文武百僚。每月一度入合于贞观殿。贞观大殿。朝廷正衙。正至之辰。受群臣朝贺。比来视朔。未正规仪。今后于崇勋殿入合。

廊下食

贞观四年十二月诏。所司于外廊置食一顿。(出国朝故事。正史。检不获。)

贞元二年九月。举故事。置武班朝参。其廊下食等。亦宜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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