卒大开悟。故有是拜。亟命军中拽去所立碑。曰。微卿言。不知此为损我。翌日。又面赐紫衣金鱼。上亲为绛择良笏。勉之曰。尔他时无易此心也。
其年八月九日。以前朔方巡盐节度使王佖为右卫将军。佖在镇无智术。又召至踰月。而授以卫将军。凡将相出入。皆翰林草制。谓之白麻。佖始以贵。奏罢中书草制。以至李进贤。皆用此例也。
十三年二月。上御麟德殿。召对翰林学士张仲素。段文昌。沉传师。杜元颖。以仲素等自讨叛奉书诏之勤。赐仲素以紫。文昌等以绯。
十五年闰正月。翰林院奏。学士及中书待诏共九人。每日各给杂买钱一百文。以户部见钱充。每月共米四石。¥五石。令司农供。敕旨从之。(翰林院加给。自此始也。)
长庆元年。翰林学士李德裕上疏曰。伏见国朝故事。驸马缘是亲密。不合与朝廷要官往来。开元中。禁止尤切。访闻近日辄至宰相及要官私第。此辈无他才技。可以延接。唯是泄漏禁密。交通中外。群情所知。似为甚弊。其朝官素是杂流。则不妨来往。若职在清列。岂可知闻。伏望宣示宰臣。其驸马诸亲。今后公事。即于中书见宰相。不得更诣私第。上然之。初。穆宗在东宫。素闻李吉甫之名。及即位。既见德裕。尤重之。禁中书诏大手笔。多令德裕草之。常与李绅元稹。俱在翰林。以学识才名。深相款密。
四年三月。翰林学士韦处厚上疏曰。臣闻汲黯在朝。淮南不敢谋反。干木在魏。诸侯不敢加兵。夫王霸之理。皆以一士而止百亿之师。以一贤而制千里之难。伏以裴度勋高中夏。声闻外夷。廷凑克融。皆惮其用。吐蕃回鹘。悉服其名。今若置之岩廊。委其参决。西夷北虏。未测中华。河北山东。必禀庙算。况幽镇未靖。尤资重臣。管仲曰。人离而听之则愚。合而听之则圣。治乱之本。非有他术。顺人则治。违人则乱。伏承陛下当食叹息。恨无萧曹。今有一裴度。尚不留驱策。此所以冯唐感悟汉文。虽有廉颇李牧不能用也。大都宰相。当委之信之。亲之礼之。于事不效。于国无劳。则置之散僚。黜之远郡。如此则在位者不敢不励。将进者不敢苟求。陛下存始终之分。但不永弃。则君臣之厚也。今进者皆负四海责望。退亦不失六曹尚书。不肖者无因而惩。贤者无因而劝。臣与逢吉。素无私嫌。臣被裴度。无辜贬官。今之所陈。上答圣明。下达群议。披肝感激。伏地涕泣。伏乞鉴臣爱君。矜臣体国。则天下幸甚。初。山南东道节度使牛元翼家属。悉为镇州节度使王廷凑所害。穆宗深叹宰辅之不才。致使奸凶久不率化。因是处厚疏荐裴度。
其年四月。赐翰林学士高釴锦彩七十匹。以上在左军夜宿直之故也。
其年七月。翰林学士韦处厚。于浴堂中。因谏游畋及晏起曰。臣有大罪。愿碎首于陛下前。上曰。何事。处厚对曰。臣不以死谏先圣。令先圣好畋及色。以致不寿。合当诛戮。所以不死谏者。为陛下在春宫。年已十五。今陛下皇子始一岁。臣是以不避死亡之诛。上大悦。深感其言。赐锦彩一百匹。银器四事。
其年十月。翰林院侍讲学士谏议大夫高重。侍讲学士中书舍人崔郾。中书舍人高釴。于思政殿中谢。崔郾奏。陛下授臣职以侍讲。已八个月。未尝召问经义。臣内惭尸禄。外愧群僚。上答曰。朕机务稍闲。当召卿等请益。高釴对曰。意虽求治。诚恐万方或未之信。若未加躬亲。何以示忧勤之至。上深纳其言。各赐锦彩五十匹。银器二事。
宝历元年。路随为翰林学士。有以金帛谢除制者。必叱而却之曰。吾以公事接私财耶。终无所纳。
二年。敬宗以翰林学士崇重。不可亵狎。欲别置东头学士。以备曲宴赋诗。京兆尹刘栖楚。荐前进士熊望。文艺可充学士事。未行而帝崩。
太和元年四月。翰林院奏。准旧例。学士每人每日于户部请杂买钱一百文。伏以数目至少。杂买不充。伏请每人每日于户部更加一百文。冀免欠阙。敕旨。依奏。
开成四年二月。敕翰林学士。宜准旧例。遇节假每一人入直。
大中六年十二月。敕翰林学士。自今以后。官至郎中。令知制诰。其余并依本官月限。及准外制例处分。
十年。党项屡扰河西。上召翰林学士问边计。学士毕諴。即援引古今。论列破羌之计。上悦曰。吾方择能帅。安集河西。不期颇牧在吾禁署。卿为朕行乎。諴欣然从命。即日授邠宁节度。河西供军安抚等使。諴至军。遣使告谕叛徒。诸羌率化。又以边境御戎兵多。积谷为上策。乃召募军士。开置屯田。岁收谷三十万斛。诏书嘉之。
十四年三月。敕左拾遗刘邺。充翰林学士。
中和二年。僖宗幸蜀。时黄巢犯京畿。关东用兵。书诏重委。翰林学士杜让能。草辞迅速。笔无点窜。动中事机。上嘉之。迁户部侍郎。承旨。及沙陀逼京师。僖宗仓黄出幸。是夜。让能宿直禁中。闻难作。步出从驾。出城十余里。得遗马一匹。无羁靮。以绅络而乘之。驾在凤翔。朱玫兵遽至。僖宗急幸宝鸡县。近臣唯让能独从。再幸梁洋。栈道险阻之间。不离左右。帝顾之曰。朕之失道。再致播迁。险阻之中。卿常在侧。古所谓忠于所事。卿无负矣。让能对曰。臣家世历重任。蒙国厚恩。陛下不以臣愚。擢居近侍。临难苟免。臣之耻也。获扞牧圉。臣之幸也。帝益嘉之。
大顺二年十月宣。每进书诏书。别录小字本留内。永为定式。
干宁二年十月。赐渤海王大玮瑎敕书。翰林称加官合是中书撰书意。谘报中书。
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书覆状奏钱物。如赐召征促。但略言色额。其数目不在言内。但云并从别敕处分。中书覆状。如云中书门下行敕。其诏语不得与覆状语同。
其年七月。翰林学士承旨陆扆。拜中书侍郎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钱。以宴旧僚。内署即无此例。扆入相之日。送学士光院钱五百贯。特举新例。内署荣之。仍定例。将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观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盐铁二百千。户部一百千。
天复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学士柳璨。准宣于兴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诏。自今后。写敕书后面。不得留空纸。但圆融书敕交日。便当日示讫。
尚书省诸司上
尚书省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为尚书省。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中台。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为尚书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文昌台。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都台。咸亨初。复为尚书省。长安三年闰四月十五日。又改为中台。神龙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尚书省。
故事。内外百司所受之事。尚书省皆印其发日。为立程限。京府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享都司印。至圣历二年二月九日。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归则收于家。建中三年。左丞赵涓。始令纳于直厅。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当郎官本司印。余印亦都不开。
故事。叔父兄弟。不许同省为郎官。格令不载。亦无正敕。贞观二年十一月。韦叔谦除刑部员外郎。三年四月。韦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韦叔谐除库部郎中。太宗谓曰。知卿兄弟并在尚书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无辞稍屈阶资也。其后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回避。
龙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谓左肃机崔余庆曰。中台政本。众务所归。分列曹僚。司存是属。事无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杂物。须详出处。比来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详出处。不料远方百姓。劳弊特甚。当官若此。岂无所愧。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闰三月二十日制。尚书省颁下诸州府县。并宜用黄纸。
久视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诸司。既有主事。更不须着人帖直。
神龙二年九月一日。敕门下及都省。宜日别录制敕。每三月一进。
开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诉冤者。并于尚书省陈牒。所由司为理。若稽延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元敕后。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请。及商量如后。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国柄。各率其属。以宣王化。今之尚书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称会府。实曰政源。庶务所归。比于喉舌。犹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绪。遭遇多难。典章故事。久未克举。其尚书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请。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详定闻奏。然后施行。自今以后。其郎官有阙。选择多识前言。备谙故事。志业正直。文史兼优者。勿收虚名。务取实用。六行之内。众务毕举。事无巨细。皆中职司。酌于故实。遵我时宪。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大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西汉以二府分治。东京以三公总务。至于领录天下之纲。练核万事之要。邦国善否。出纳之由。莫不处正于会府也。令仆以综详朝政。丞郎以弥纶国典。法天地而分四叙。配星辰而统五行。元元本本。于是乎在。九卿之职。亦中台之辅。大小之政。多所关决。自王室多难。内外经费。征求调发。皆迫于国计。切于军期。率以权便裁之。新书从事。且救当时之急。殊非致治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将明画一之法。大布维新之令。甄陶化源。去末归本。其度支使及诸道转运。常平盐铁等使。宜停。国之安危。不独注于将相。政之治乱。固亦在于庶官。尚书侍郎。左右丞。参领要重。朕所亲倚。固当朝夕进见。以之匡益也。又省寺之务。多有所分。简而无事。旷而不接。令大举纲目。重颁宪章。并宜详校所掌。明征典故。
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建中三年正月。尚书左丞庾准奏。省内诸司文案。准式。并合都省发付诸司判讫。都省句检稽失。近日以来。旧章多废。若不由此发句。无以总其条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发句者。伏望自今以后。不在行用之限。庶绝舛缪。式正彝伦。从之。
贞元二年正月。宰相崔造奏请。尚书省六职。令宰臣分判。乃以宰臣齐映判兵部承旨及杂事。李勉判刑部。刘滋判吏部礼部。崔造判户部工部。至三月三日。敕尚书郎。除休暇。宜每日视事。自至德以来。诸司或以事简。或以餐钱不充。有间日视事者。尚书省皆以间日。先是。宰相张延赏欲事归省司。恐致稽拥。准故事。令每日视事。无何。延赏薨。复间日矣。
八年敕。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名于授官书诏。先是。郎官缺。左右丞举之。御史缺。大夫中丞举之。诏书不具所举官名。及赵憬陆贽为相。建议郎官不宜专于左右丞。宜令尚书及左右丞侍郎。各举本司。其授官诏书。仍具所举官名。御史亦如之。异日考殿最。以观举主能否。乃从之。
十一年十月。罢吏部司封司勋写急书告身官九十一员。自天宝以来。征伐多事。每年以军功官授官十万数。皆有司写官告送本道。兵部因置写官告官六十员。给粮。经五年后。酬以官。无何。吏部司封司勋兵部。各置十员。大历已后。诸道多自写官告。急书官无事。但为诸曹役使。故宰臣请罢之。
元和二年正月。尚书左丞郑元?。请取河中羡余三千贯。充助都省厨本钱。从之。
三年五月。尚书右仆射判度支裴均奏。请取荆南杂钱一万贯。修尚书省。从之。(州府羡余。而用之于尚书省以为功。遂从其请。其失亦甚。)
十三年敕。应同司官。有大功已上亲者。非连判及句检之官长。则不在回避改授之限。况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职异司。虽父子兄弟。亦无所嫌。起今已后。宜准天宝二年七月敕处分。时刑部员外杨嗣复。以父于陵新除户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请出省。宰臣等举令式奏请。故有是命焉。
太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长庆中。皆因用兵。权以济事。所下制敕。难以通行。宜令尚书省取元和以来制敕。参详删定讫。送中书门下议定闻奏。
会昌五年六月敕。汉魏以来。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详议。博求理道。以尽群情。所以政必有经。人皆向道。比事深关礼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书省。下礼官参议。如是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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