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失程期。稽滞既多。冤滥难息。诸司及诸馆驿。多以大理为闲司。文牒递报。颇至稽滞失望。今后各令别置文例。切约所由。稍涉稽迟。许本寺差官累路勘覆。如所稽迟处分。州县本判官。请书下考。诸司使本推官。夺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断系囚。过为淹滞。是长奸幸。自今以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复。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报牒到月日。牒报都省。及牒访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如有违越。奏听进止。其有狱情可疑。宜再三详审。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闻奏。并申报中书门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当寺狱丞四员。准六典。合分直守狱。承前虽俸料寡薄。当寺自有诸色钱物优赏。免至虚贫。十年以来。曹司贫迫。无肯任者。遂令狱务至重。检校绝官。今伏请省两员。置两员。取所省员料钱。并以优给见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职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当司府史。许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减大理评事两员。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请。当司府史二十员。减下三员。又勒转选。请准敕附甲。及不减员。敕旨。依奏。
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从之。
其年十一月赦节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顷频有诏旨。令择才能。每当朔望。须备顾问。宜令中书门下。更加选择。
会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应准敕差出使。请废印三面。比缘无出使印。每经州县及到推院。要发文牒追获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县印用。因兹事状。多使先知。为弊颇深。久未厘革。臣今将请前件废印。收锁在寺库。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狱漏泄。州县烦劳。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请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县印。恐刑狱漏泄。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伏以废印经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既为久制。犹未得宜。伏请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废印却送礼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见卫觊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精择法官。选任不得在文学官之后。如有缺员。兼委大理卿自举所知。举不得人。显加殿罚。向后御史台取御史。数至三人以上。即须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劝励。敕旨。从之。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从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职失守。劳逸不均。伏请从今以后。待次充使后。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刘蒙奏。准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为政之先。有类准绳。不可乖越。如闻内外官寮。多不习律。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式。书于厅之壁。俯仰观瞻。免使遗忘。今以年代遐旷。屋壁改移。文字不修。瞻仰无所。就中大理寺评断之司。尤为要切。臣已于本寺厅粉壁。重写律令格式。敕旨。尚书省郎官。亦委都省检勘。依旧抄撮要。即写于厅壁。
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奏。当寺官人。今后在寺详断。或出使推案。有犯赃私者。请于例程加罪一等。余犯即准旧式。从之。
鸿胪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宾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鸿胪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宾寺。神龙元年。复为鸿胪寺。
少卿。 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刘兴为之。
开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鸿胪当司官吏以下。各施门籍出入。其译语掌客出入客馆者。于长官下状牒馆门。然后与监门相兼出入。
天宝八载三月二十七日敕。九姓坚昆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后。使给一百贯充葬。副使及妻。数内减三十贯。其墓地。州县与买。官给价直。其坟墓所由营造。
十三载二月二十七日。礼宾院。自今后。宜令鸿胪勾当检校。应缘供拟。一物已上。并令鸿胪勾当。
大历四年七月。诏罢给客省之廪。每岁一万三千斛。永泰已后。益以多事。四方奏计。或连岁不遣。仍于右银台门置客省以居之。上书言事者。常百余人。蕃戎将吏。又数十百人。其费甚矣。至是皆罢。
建中元年七月。以鸿胪寺左右威远营隶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置礼宾院于长兴里之北。
司农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稼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改为司农寺。
少卿。 武德初四员。贞观二年减两员。
木炭使
天宝五载九月。侍御史杨钊。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闰十月。京兆尹黎干。充木炭使。自后京兆尹常带使。至大历五年停。贞元十一年八月。户部侍郎裴延龄。充京西木炭采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景云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造食户衣粮。令司农每季给付。
天宝元年六月。司农少卿王翼奏。应请司诸禄。望准开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并令孟月三旬内给了。仍望预分请日。每司一时分付讫。其历便封送当寺。若逢阴雨。仓司灼然事故未得给者。当日牒上所由。待给诸司毕后。准前勘会分付。敕旨。依奏。
天宝五载三月敕。司农钱谷是司。其官人等。并不在差使限。
干元元年十月。司农寺奏。旧规名额。仍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敕旨。依奏。
贞元五年。司农少卿李坚。立太仓石柱记云。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谷是恤。思富国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农事。故廪庾囷仓。尤切圣虑。俾少卿一人。专领其署。盖欲难其任。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司农卿李模。有罪免官。
初。司农当供三宫冬菜二千车。以度支给车直稍贱。又阻雨不时。菜多伤败。模以度支为辞。上责其不先闻奏。故免之。于是模奏司农菜不足。请京兆市之。京兆尹薛?。万年令韦彤。禁有菜者私卖。上令夺?俸一月。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司农少卿崔酆奏。停太仓一员。监事二员。从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司农寺每年供宫内。及诸厨各藏菜。并委本寺自供。其菜价。委京兆府约每年时价支付。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太仓出给纳。
太府寺
龙朔二年。改为外府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府寺。神龙元年。复为太府寺。
少卿。 武德初。置二人。贞观元年。省两员。龙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员。以韦思齐为之。太极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员。分为两京检校。以崔谔为之。
丞。 武德初五员。贞观元年省一员。
常平署。 显庆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诸州斗秤。经太府较之。
开元九年敕格。权衡度量。并函脚杂令。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三尺为大尺。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诸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皆铜为之。关市令。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较。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较。并印署。然后听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左右藏官。典职在出纳。不得判摄外事。及帖诸司。
天宝九载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后。¥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等同。
大历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应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较印。然后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韦光辅奏称。今以上党羊头山黍。依汉书律历志。较两市时用斗。每斗小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较一两八铢一分六黍。今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公私所用旧斗秤。行用已久。宜依旧。其新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秤旧印。本是真书。近日已来。假伪转甚。今请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六年四月敕。金部所奏条流。诸州府斗秤等。诸州皆有太府寺先颁下铜升斗及秤见在。每年较勘。合守成规。今若忽重条流。又须别有征敛。无益于事。徒为扰人。宜并仍旧。但令所在长吏。切加点检。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监
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军器监。废少府监。贞观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织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监。通将作国子为三监。龙朔二年。改为内府监。咸亨元年。复为少府监。光宅元年。改为尚方监。神龙元年。复为少府监。其令少随监名改复也。
少监。 本一员。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员。以孔仲思为之。至开元十一年。罢军器监。隶入少府监。为甲弩坊。更置少监一员统之。以冯绍贞为之。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省一员。
中尚署。 本中尚方。天后时去方字。避监号。开元已来。别置中尚使。以检校进奉杂作。多以少府监及诸司高品为之。
永徽六年十一月。诏曰。少府监非军国所须。宗庙之用。并不须饰以珠玉。
显庆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诸国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预支应须市物。委本道长史。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
景龙二年四月十四日。敕少府。季别先出钱二千贯。别库贮。每别敕索物。库内无者。即令市进。皆须对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于后还钱。其钱兼以绢布丝绵充数。其祠进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将作监
龙朔二年。改为缮工监。咸亨元年。复为将作监。光宅元年。为营缮监。神龙元年。复为将作监。
大监。 本为大匠。龙朔二年为大监。咸亨元年为大匠。天宝十一载为大监。依旧。
少监。 本一员。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加一员。以杨务廉为之。
中校署。 开元二年置。
天宝四载四月敕。将作监所置。且合取当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简择发遣。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其诸司非本色直。及额外直者。亦一切并停。自今以后。更不得补置。如岁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长官。量事贬降。其所应直。决一顿。配籴边军。
建中元年九月。将作监上言。宣政内廊。有摧坏者。今当修之。准阴阳书。谓是岁孟冬为魁罡。不利修作。请卜他时。上曰。春秋之义。启塞从时。若修毁完败。何时之择。诡妄之书勿征。乃修。
国子监
武德初。为国子学。隶太常寺。贞观元年五月。改为监。龙朔二年。改为司成馆。咸亨元年。复为国子监。光宅元年。改为成均监。神龙元年。复为国子监。
东都国子监
龙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学官学生。分于两教授。
祭酒。 龙朔二年。改为大司成。咸亨元年。复为祭酒。光宅元年。改为成均祭酒。神龙元年。复为祭酒。
贞观中。孔颖达为祭酒。准故事。上日。开讲五经题。至天后朝。诸武驸马为祭酒。乃判祥瑞案三道。非旧典也。
司业。 武德初省。贞观六年二月二日。置一员。龙朔二年。改为少司成。咸亨元年。复为司业。本一员。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员。以萧宪为之。
国子博士。 龙朔二年。改为司成宣业。咸亨元年复旧。
丞。 武德初。省隋三员。置一员。
长安四年四月四日敕。国子监宜置直讲四人。四考听选。
大历五年八月。皇太子于国学行齿冑之礼。国子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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