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深者。优与进改。其县令录事得上下考。兼绩状者。许非时放选。如犯赃一百贯以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以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望委中书门下听奏进止。所举人中。如有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犯赃官。永不齿录。从之。
开成元年十月中书门下奏。两畿及两京奏六品以下官。除敕授外。并吏部注拟。准太和五年正月二十六日敕。中书门下奏。近敕隔绝诸司奏六品以下官。宽免占吏部阙员。亦稍绝邪滥。其两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皆藉干能。用差专任。吏部所注。或虑与事稍乖。自今已后。京兆府及河南府司录及尉。知捕贼盗。据官资合入者充。其余并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及太和四年五月七日敕处分。
会昌二年四月赦文。准太和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盖以科第之人。必宏理化。黎元之弊。欲使谙详。近者。诸州长史。渐不遵承。虽注县寮。多縻使职。苟从知己。不念蒸民。流例寖成。供费不少。况去年选格。改更新条。许本郡奏官。便当府充职一人。从事两请。料钱虚占。吏曹正员。不亲本任公事。其进士宜至合选年。许诸道依资奏授。试官充职。如奏授州县官。即不在兼职之限。
广明元年敕。吏部选人粟错。及长名驳放者。除身名逾滥。及欠选欠考外。并以比远残阙注拟。
东都选
贞观元年。京师米贵。始分人于洛州置选。
永徽元年。始置两都举。礼部侍郎官号。皆以两都为名。每岁两地别放及第。自大历十二年。停东都举。是后不置。
开耀元年十月。崇文馆直学士崔融议选事曰。关外诸州。道里迢递。洛河之邑。天地之中。伏望诏东西二曹。两京都分简留放。既毕同赴京师。
开元元年十二月。遣黄门监魏知古。黄门侍郎卢怀慎。往东都分知选事。便令拟宋璟为东都留守。摄门监过官。
元和二年九月诏。东都留守赵宗儒。权知吏部。令掌东都选事。铨试毕日停。
太和二年九月敕。吏部今年东都选事。宜令河南尹王播权知侍郎。铨试毕日停。
三年四月敕。东都选事宜权停。
南选
上元三年八月七日敕。桂广交黔等州都督府。比来所奏拟土人首领。任官简择。未甚得所。自今已后。宜准旧制。四年一度。差强明清正五品已上官。充使选补。仍令御史同往注拟。其有应任五品已上官者。委使人共所管督府。相知具条景行艺能政术堪称所职之状奏闻。
大足元年七月二十九日敕。桂广泉建贺福韶等州县。既是好处。所有阙官。宜依选例省补。
开元八年八月敕。岭南及黔中参选吏曹。各文解每限五月三十日到省。八月三十日检勘使了。选使及选人。限十月三十日到选所。正月三十日内。铨注使毕。其岭南选补使。仍移桂州安置。
其年九月敕。应南选人。岭南每府同一解。岭北州及黔府管内州。每州同一解。各令所管勘责出身由历。选数考课优劳等级。作簿书。先申省。省司勘应选人曹名考第。一事以上。明造历子。选使与本司对勘定讫。便结阶定品。署印牒付选使。其每至选时。皆须先定所拟官。使司团奏后。所司但覆同。即凭进画。应给签告。所司为写。限使奏敕到六十日写了。差专使送付黔桂等州。州司各送本州府分付。
天宝十三载七月敕。如闻岭南州县。近来颇习文儒。自今已后。其岭南五府管内白身。有词藻可称者。每至选补时。任令应诸色乡贡。仍委选补使准其考试。有堪及第者。具状闻奏。如有情愿赴京者。亦听。其前资官并常选人等。有词理兼通。才堪理务者。亦任北选。及授北官。
大历十四年十二月二日敕。南选已差郎官。固宜专达。自今已后。不须更差御史监临。
兴元元年。敕吏部侍郎刘滋。知洪州选事。(时京师寇盗之后。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仍命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其年十一月。岭南选补使右司郎中独孤愐奏。伏奉建中四年九月敕。选补条件所注拟官。便给牒放上。至上都赴吏部团奏。给告身。敕旨。准敕处分。
贞元十二年十一月敕。岭南黔中选。旧例补注讫。给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纸笔团除杂给之外。余并待奏申敕到后。据上日给付。其福建选补司宜停。其桂广泉建福贺韶等州。宜依选例称补。
二年三月。考功员外郎陈归。为岭南选补使。选人留放。注官美恶。违背令文。惟意出入。复供求无厌。邮传患之。监察御史韩参奏劾。得罪配流恩州。
元和二年八月。命职方员外郎王洁。充岭南选补使。监察御史崔元方监焉。
长庆二年正月敕。权停岭南黔中今年选补。
宝历二年二月。容管经略使严公素奏。当州及普宁等七县。乞准广韶贵贺四州例南选。从之。
太和三年敕。岭南选补。虽是旧例。远路行李。未免劳人。当处若有才能。廉使宜委推择。待兵息事简。续举旧章。其南选使。可更停一二年。
七年正月。岭南五管及黔中等道选补使。宜更权停一二年。
开成二年正月。又权停三年。
五年七月。潮州刺史林郇阳奏。州县官请同漳汀广韶桂贺等州吏曹注官。敕旨。潮州是岭南大郡。与韶州略同。宜下吏部。准韶州例收阙注拟。余依。
其年十一月。岭南节度使卢均奏。当道伏以海峤择吏与江淮不同。若非谙熟土风。即难搜求民瘼。且岭中往日之弊是南选。今日之弊是北选。臣当管二十五州。唯韶广两州官寮。每年吏部选授。道途遥远。瘴疠交侵。选人若家事任持。身名真实。孰不自负。无由肯来。更以俸入单微。每岁号为比远。若非下司贫弱令史。即是远处无能之流。比及到官。皆有积债。十中无一。肯识廉耻。臣到任四年。备知情状。其潮州官吏。伏望特循往例。不令吏部注拟。且委本道求才。若摄官廉慎有闻。依前许观察使奏正。事堪经久。法可施行。敕旨。依奏。
附甲
圣历元年二月敕文。武选人检甲历不获者。宜牒中书门下为检。如又不获。若在曹有官。前后相衔可明者。亦听为叙。
开元二年二月敕。诸色出身人铨试讫。应常选者。当年当色各为一甲。团奏给告牒。过百人已上。分不满五人附入甲。
十六年五月敕。诸蕃应授内外文武官。及留宿卫长上者。共为一甲。其放还蕃者。别为一甲。仍具形状年几同为一奏。
十九年四月敕。应授官考校叙功累勋。有失错者。门下省详覆。有凭即为改注。
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敕。附甲授官无阙者却牒中书门下改拟。
天宝二年十一月敕。诸州医学生等。宜随贡举人例。申省补署。十年与散官。恐年岁深久。检勘无凭。仍同流外例附甲。
大历六年七月。宰臣奏。请自今已后。敕授文武六品以下官。敕出后。附兵部附甲团奏。
贞元五年十二月敕。除常参官及诸使判官等。余并附所司甲。其兵部选人。亦准此。
八年二月户部奏。内外官应直京内百司。及禁中军。并国亲勒留人等。户部侍郎卢征奏。伏以前件直司诸勒留官等。若勒出便带职事。及敕留京官。即合以勒出为上日。外官比敕到为上日。如本司未经奏闻。即合同赴任官例。准贞元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待甲出后。省符到任日。支给俸料者。甲出未带勒留官签符。先下州府交替。理例未免喧争。伏请起今以后。并须挟名勒留。敕到任方为上日。支给料钱。其附甲官有结甲。依前勒留直诸司者。待附甲后。签到州为上日。支给课料。冀塞幸求。庶绝论诉。敕旨。宜依。
冬集
大历十一年五月敕。礼部送进士。明经。明法。宏文生。及崇贤生。道举等。准式。据书判资荫。量定冬集授散其春秋。公羊。谷梁。周礼。仪礼业。人比缘习者校少。开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礼业每年授散。自今以后。礼人及道举明法等。有试书判稍优。并荫高及身是勋官三卫者。准往例注冬集。余并授散。
贡举上
明经(所集业附。)
上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天后上表曰。伏以圣绪出自元元。五千之文。实惟圣教。望请王公以下。内外百官。皆习老子道德经。其明经咸令习读。一准孝经论语。所司临时策试。请施行之。至二年正月十四日明经咸试老子策二条。进士试帖三条。
仪凤三年三月敕。自今已后。道德经孝经并为上经。贡举皆须兼通。其余经及论语。任依恒式。
长寿二年三月。则天自制臣范两卷。令贡举人习业。停老子。
神龙元年二月二日赦文。天下贡举人。停习臣范。依前习老子。
开元十六年十二月。国子祭酒杨玚奏。今之明经。习左氏者十无一二。恐左氏之学废。又周礼。仪礼。公羊。谷梁。亦请量加优奖。遂下制。明经习左氏。及通周礼等四经者。出身免任散官。至贞元元年五月二日敕。
自今已后。明经习礼记及第者。许冬集。
天宝元年四月三日敕。自今已后。天下应举。除崇元学生外。自余所试道德经。宜并停。仍令所司更别择一小经代之。其年加尔雅。以代道德经。至贞元元年四月十一日敕。比来所习尔雅。多是鸟兽草木之名。无益理道。自今已后。宜令习老子道德经。以代尔雅。其进士亦宜同大经略例帖试。至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国子司业裴肃奏。尔雅博通诂训。纲维六经。为文字之楷范。作诗人之兴咏。备详六亲九族之礼。多识鸟兽草木之名。今古习传。儒林遵范。其老子是圣人元微之言。非经典通明之旨。为举人所习之书。伏恐稍乖本义。伏请依前加尔雅。奉敕。宜准天宝元年四月三日敕处分。
二年三月。礼月令篇宜冠众篇之首。余旧次之。
三年七月。诏曰。尚书。古先所制。有异于当今。抄写渐讹。转疑于后学。永言刊革。必在从宜。尚书应是古字体。并依今文。
建中二年十月。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赵赞奏。应口问大义明经等。举人明经之目。义以为先。比来相承。唯务习帖。至于义理。少有能通。经术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顿取大义。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无以劝学。请约贡举旧例。稍示考义之难。承前问义。不形文字。落第之后。喧竞者多。臣今请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既与策有殊。又事堪征证。凭此取舍。庶归至公。如有义策全通者。五经举人。请准广德元年七月敕。超与处分。明经请减二选。伏请每岁甄奖。不过数人。庶使经术渐兴。人知教本。敕旨。明经义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闻奏。续商量处分。余依。
贞元二年六月诏。其明经举人。有能习律一部。以代尔雅者。如帖经俱通。于本色减两选。合集日与官。
十三年十二月。尚书左丞权礼部知贡举顾少连奏。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经为首。教人之本。则义理为先。至于帖书及以对策。皆形文字。并易考寻。试义之时。独令口问。对答之失。覆视无凭。黜退之中。流议遂起。伏请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仍请依经疏对。奉敕宜依。
元和二年十二月。礼部贡举院奏。五经举人。请罢试口义。准旧试墨义十余条。五经通五。明经通六。便放入第。诏从之。
七年十二月。权知礼部侍郎韦贯之奏。试明经请墨义。依旧格问口义。从之。
开成四年十月敕。每年明经及第。宜更与十人。
帖经条例
贞观九年五月敕。自今已后。明经兼习周礼并仪礼者。于本色量减一选。
永隆二年八月敕。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纔有数卷。进士不寻史籍。惟诵文策。铨综艺能。遂无优劣。自今已后。明经每经。帖十得六已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令试策。其明法并书算举人。亦准此例。即为例程。
永淳二年三月敕。令应诏举人。并试策三道。即为永例。
开元八年七月。国子司业李元瓘上言。三礼三传。及毛诗尚书周易等。并圣贤微旨。生徒教业。必事资经远。则斯文不坠。今明经所习。务在出身。咸以礼记文少。人皆竞读。周礼经邦之轨则。仪礼庄敬之楷模。公羊谷梁。历代宗习。今两监及州县。以独学无友。四经殆绝。事资训诱。不可因循。其学生望请量配作业。并贡人参试之日。习周礼仪礼公羊谷梁。并请帖十通五。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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