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的例行事务中是没有这种品质存在的余地的,而如果这一点已同这种例行事务本身中变化的出现严格分开,那么在企业家职能的定义中,重点会自动地转移到后者。最后,有些定义我们能够径直接受。特别是有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可以追溯到j.b.萨伊的定义:企业家的职能是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因为只有在要素是第一次组合肘,这才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而如果是在经营一个企业的进程中去做时,就只是例行的工作——所以这个定义和我们的定义是相一致的。当马塔雅在《企业家利润》中把企业家定义为接受利润的人时,我们只须加上本书第一章的结论,即在循环流转中没有利润,以免把这个表述追溯到离我们的表述太远的地方。而这个观点也并不是与传统理论完全违背的,这可以由“企业家既不获利,也不受损”一语来表明,这是由瓦尔拉严密得出的,但也是许多其他作家的成果。在循环流转中的趋势是,企业家既不获取利润,也不遭受损失,也就是说,他在那里没有特殊的职能,他简直就是不存在;但是代替他的是,有一种不同类型的厂商头目或企业经理,我们最好不用企业家这个名称去称呼他们。
相信一种制度或一种类型的人的有关历史起源的知识能够直接向我们表明它的社会学上的或经济上的性质,那是一种偏见。这种知识常常引导我们去理解它,但却不能直接得出一种关于它的理论。更加虚伪的是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一种类型的“原始”形式事实上也是“比较简单的”或“比较原始的”形式,也就是说,原始形式比起后来的形式来,能更加纯粹地表明本身的性质,并且具有较少的复杂性。可是情况常常与此相反,除了其它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日益增长的专门化可能使职能和性质鲜明地表现出来,而在比较原始的状况中,由于和其它的职能及性质混合一起,则是比较难于认清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例子里也是如此。在一个原始游牧民族的首领的一般地位中,很难把企业要素同其它要素分开。由于同样的理由,小穆勒时代以前的大多数经济学家未能把资本家和企业家分开,因为一百年以前的制造商是一身而二任的;自是以后,事态的进程肯定促进了两者的区分,就象英国的土地占有制促进了农民与地主的区分,而在欧洲大陆则这种区分偶尔仍被忽视,特别是在农民耕种自有田地的场合。但在我们上述的场合,仍然有很多这样的困难。早期的企业家,不仅照例也是资本家,他还常常是——在小企业,他今天仍然是——他自己的技术专家,只要是即使在特殊的场合也并不邀请职业性的专门家的话。同样,他过去和现在都常常是他自己的买卖代理人,他的办公室的头目,他自己的人事经理;有时甚至在日常事务中是他自己的法律顾问,尽管他自然照例要雇用律师。正是履行一些或所有这样的职能,经常占用了他每天的时间。实现新组合之作为一种职业,只不外是作出并执行战略上的决定,虽然正是这一职能,而不是他的例行工作,形成了一个军事领袖的特点。因此,企业家的主要职能必然表现为总是同其它种类的活动混在一起,后者一般必然要比主要的职能居于显著地位。故此马歇尔的企业家定义,那就是,只是把企业家职能看作是从最广义说的“管理”,自然会使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表示赞同。我们不接受这个定义,就是因为它没有把我们认为的主要之点表达出来,而这是使企业家活动与其他活动具体分开的唯一要点。
可是有些类型——事态的发展已经逐渐使这些类型产生——特别纯粹地表现了企业家的职能。“发起人”的确属于这种人,不过有些限制条件。因为,暂且不管归于这一类型的人的社会和道德地位方面的联系,发起人常常只是接受佣金而参与工作的代理人,在筹资开办新企业和资金通融方面从事财务技术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新企业的创立者,也不是这一过程的推动力量。然而,他也可能是后者,于是他就象一个“职业的企业家”。但是现代型的“实业领袖”更密切地和这里所意指的相适应,特别是当人们在这两方面看出了他的存在:一方面,譬如说,有20世纪威尼斯的商业企业家,或者在后来的类型中有约翰·劳;另一方面有乡村的当权者,他把诸如一家农村酿酒厂、一家旅馆和一个商店与他的农业及他的牲畜贸易结合起来。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每一个人只有当他实际上“实现新组合”时才是一个企业家;一旦当他建立起他的企业以后,也就是当他安定下来经营这个企业,就象其他的人经营他们的企业一样的时候,他就失去了这种资格。这自然是一条规则,因此,任何一个人在他的几十年的活动生涯中很少能总是一个企业家,就象一个工商业者很少能从来没有一个时刻是一个企业家一样,不管其程度是多么微小。
由于充当一个企业家并不是一种职业,一般说也不是一种持久的状况,所以企业家并不形成一个从专门意义上讲的社会阶级,如同——例如——地主或资本家或工人那样。自然,企业家的职能对成功的企业家及其家人将会导致某种阶级地位。这种职能也可以给一个社会历史的时代打上它的烙印,可以形成一种生活方式,或一种道德的和美术的价值制度;但在它本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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