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所研讨的问题无关,换言之,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是为了在现实的物价水平下可以获利的新组合的实现而提供信贷及创造购买力的这种情况——从而这种是与一般创造企业家的购买力的那种意义,性质,和起源无关的。我明确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关银行创造流通手段的无限权力的论点,在几经引用之后,不仅脱离了必要的规定性,而且又脱离了其立论的上下文,结果变成了受攻击之点,变成了拒绝接受新的信贷理论的一个口实了。
资本
现在是我们就一个早就期待着系统阐明的并为所有工商界人士都熟悉的观念,发表我们见解的时候了。一个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着特别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干预,从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原来位置抽调出来的,那么,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与此同时,另一种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任何一种命令的权力,或靠一切有关方面的协议,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那么,那就是非资本主义生产。资本,无非是一种杠杆,凭借着它,企业家可以使他所需要的具体商品受他的控制,无非是把生产要素转用于新用途,或引向新的生产方向的一种手段。这是资本唯一的职能,这种职能使资本在资本主义经济机体中的地位被完整地刻划出来。
那么,这种杠杆,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什么,那肯定不是由任何特定种类的商品所组成,也不是由现存商品的供给的任何可指定部分所组成。人们通常都认识到,我们是在生产中才遇到资本这个东西,它在生产过程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在我们所说的实现新组合的场合,我们必然地要在某个地方碰见资本在起作用。现在,企业家所需要的一切商品,从他的观点看来都处于同等地位。他需要自然力、人力、机器、原材料,所有这些都同等重要,具有同等意义,无法区别这些需要中何者更为重要。自然,这并不是说,在这些种类商品之间毫无相应的区别。相反地,确实有差别,尽管这些差别的重要性,过去和现在,都被许多理论家估量得过高了。但是企业家对待所有这些种类的商品的行为,显然是一视同仁的:无论是生产工具、土地还是人力,他同样要花他那斤斤计较并付了利息弄来的钱,才能购买到。对他说来,这些商品全都起同样作用,都是同等必不可缺少的。特别要指出的是,究竟企业家是仅仅购买土地和劳力,象最初创业时那样,来开始他的生产呢,还是他也去获取已经存在的中间产品,而不需要自行再去生产它们呢,那是无关紧要的。最后,如果他甚至有必要去获取消费品,事情也不会有任何根本的差别。这时获取消费品好似最有要求权而应该受到重视,特别是,如果人们接受了那种认为企业家把消费品“预付”(按这个词的狭义而言)给予生产手段的占有者的理论,情况更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消费品会显示出和其它商品相较的独特不同之处;它们将会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而这恰恰就是我们赋予资本的作用。由此可以说,企业家将会用种种生产性服务去换取消费品。于是我们不能不说,资本包含着消费品。不过,关于这种可能性,我们的论述已经予以解决。
除了以上所论,就没有理由把企业家购买的所有的商品来加以区分了;因此,也就没有理由把其中的任何部分归入资本名下。把资本说成是由商品所构成的这样的一种定义,虽然可以适用于每个经济组织,但却不适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独有的特征,这是没有争论的。并且如果一个工商业者被人们问起他的资本何在,他就举出这些商品中的任何一种来作回答,那也是不对的。如果他提到他的工厂,他是会把工厂所占地面也包括在内的;而且,如果他想要回答得全面一些,他将不会忘记包括他的用以直接或间接购买劳力服务部分的流动资本。
但是,企业的资本也不是服务于企业目的的所有商品的总体。因为资本对应于商品世界。商品是购买来用作资本的——“资本是投入于商品的”,但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承认资本的作用不同于他所获得的商品的作用。商品的作用,在于服务于与其技术性质相当的生产性目的。资本的作用,则在于为企业家获取用以进行生产的手段。在一种交换经济中,为要进行生产,它是企业家与商品世界之间不可或缺的第三种要素。它构成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它不直接参与生产,它本身并不是“工作对象”;相反,它担当一项在技术生产得以开始之前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企业家在考虑购置具体的商品之前,必须拥有资本。在一个时期,当他已拥有必要的资本,但还没有生产品时,正是在这个时刻,我们可以比任何时候更清楚地看到资本并不是某种与具体的商品相同的东西,而是一种独立的要素。资本的唯一目的,企业家之所以需要资本——事实是最好的说明——纯粹是为了作为购买各种生产品的基金。而且,只要这项购买还没有完成,资本就绝对地与任何明确的商品完全没有关系。当然,资本存在着——谁能否认这一点?——但它的特性恰恰在于不能把它看成是某种具体的商品,在技术上它也还没有被作为一种商品来利用,而只是作为用以提供那些在技术的意义上将要用于生产的商品的一种手段。但当此项购买业已完成之时,是否就由具体的商品来构成企业家的资本,由被他买下的各种土地及各种工具来构成资本,也就是仍然由商品来构成资本呢,如果有人对魁奈喊道:“当你走过一些农庄和工场后,……你会继续看到一些房屋、牲口、农业种子、原料、家俱以及各种各样的工具”——从我们的观点看来,还应该加上土地和劳力的服务以及还有消费品——在购买完成之后,难道不是这样么,此时,资本已履行了我们所赋予它的职能。如果必要的生产手段,以及——让我们假定——必要的劳力服务,都已经购得,这时,企业家就再没有可以由他任意支配的资本了。他已经为了生产手段而把资本用出去了。资本已分解为收入了。按照传统的观念,他的资本现在就由他所获得的商品来购成了。这种说法的前提其实是完全忽视了资本的用以获致商品的职能,而却代之以一个不符合实际的假说,那就是企业家所需要的那些财货倒是从别人处借来的。如果人们不这样看,而且,如果人们实事求是地分清用以支付生产品的基金和这些生产品本身,据我看来,毫无疑问,人们惯于把它叫做资本的东西以及我们认为是资本主义现象的标志的,就都是指这个基金而言。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更加清楚,由于企业家已付出这笔基金,不再拥有它,而分散到生产手段的卖主手中的部分,比起面包师卖面包所得到的钱来说,在性质上就毫无不同之处。把购买下来的生产手段说成是“资本”的这种无时不碰到的表述,什么事情也证明不了;而类似上述说法的另一种说法,所谓资本“体现于这些商品之中”,更不能说明问题。要是承认这后一种说法,就好比承认:煤“体现”于钢轨中,意谓煤的耗用曾导致钢轨的产生。但是这样一来,且不是说企业家依然拥有资本?如果说同一的煤已不可能从钢轨中再抽取出来,难道企业家也不能够至少从他的“投资”中把他的资本再“抽出来”吗,我相信,这些问题可以得到令人满意的答复。然而,对上述问题的答复是否定的,企业家已用去了他的资本。他得回来的商品,对他来说已不再是资本(资本是用以购买其他商品的基金),而只能是在生产工艺中加以利用。但是,如他改变了主意,希望将这些商品脱手,通常总有别的人愿意把它们买下来——于是他能重新拥有大于或小于原先数额的资本。从这种观点看,由于他的生产手段不只是能作为生产手段而起作用,而且也能间接地作为资本而起作用——只要他能用以首先获取购买力,然后再获致其他生产手段——如果他笼统地把这些生产手段称作他的资本,那是对的。老实说,如果在他的生产完成之前他需要购买力,这些生产手段就是他能支配的唯一购买力来源。我们还要谈到关于这种说法的其他理由。第二个问题现在也有了答案:企业家可以靠卖出他的生产品而再获得资本,他当然不能够得到与原来形式完全一样的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数额也不一样。但是,由于这一类无关紧要,因而“抽出他的资本”这种形象表述尽管只是一种比拟,但意思却是妥当的。它与我们的解释并不矛盾。
如果资本既非由特定种类的商品来构成,又非由一般的商品所构成,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现在,答案是非常明确的:它是一笔购买力基金。只有是这样,它才能履行其基本职能,在实际上这是资本之所以不可或缺的唯一职能;而在理论上资本这个概念之所以有用,也完全是由于这一职能,它正好是不能单靠列举商品的种类来代替的。
问题又来了:究竟是什么东西构成这个购买力基金呢?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我的购买力基金是由什么构成的?不就是由钱以及我的折算成钱的其它资产来构成的吗?这个答案实际上会把我们引导到门格尔的资本概念。的确,我无数次地称之为“我的资本”。而且,要把它作为一笔“基金”而与报酬“流”区分开来也没有任何困难,因此,我们在这里又朝着欧文·费希尔的方向进了一步。为此可以说,我能够运用这笔资金去着手兴办一个企业,或以之出借给一个企业家。
可是,这个观点,乍看起来似乎很令人满意,但不幸的是,却并不够完善。如果说仅凭这一笔资金我就能够跻身于企业家之列,那是不真实的。如果我能够开出一张票据而被接受并取得现款,那么我也就能够用这笔钱买同等金额的生产品。这时人们可以说,我仅由此承现了一项债务,而远不是增加了我的资本。人们还可以说,我用这张票据“买下”的商品,只不过是借给我的。让我们来细究一下这个问题,如果我经营得手,我将能以出自我的产品的收益,而非出自我的资本的钱或等价物,来赎回这张票据。这样我就增加了我的资本,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个说法,那我也可以说,我这样做使我取得了如同增加资本一样的那种服务,并且没有引起会使我的资本今后受到减损的负债。可能有人会反对说,我如果无需还债,则我的资本本来还会增长的。但这些债是用利得来偿还的,就算利得全部归我所有,但是否我的资本就会因而增长,也还是说不定的。因为我也可能用这个利得去获取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那就谈不上资本的任何增加了。如果资本的作用仅在于保证企业家掌握生产品的这种说法是对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回避我的资本会因我的票据的创造而增长的结论。如果读者记住我们先前的论述并将它与后来的论述联系起来,那我们的论述就远不至于那么迷惑难解了。诚然,我并未因创设票据而变得更为富有。但“财富”一词,却使得我们有可能对问题的这个另一面,加以考虑。
但是,如果认为只要能以货币形式来表现,就足以使非货币形态的财产具有我们所谓的资本的性质,那也是不对的。如果某人拥有某种商品,一般言之,他不能以直接交换的方式去获得他所需要的生产品。相反,他总是只好卖出他拥有的商品,然后把卖得的收入当作资本使用,也就是去获取他所需要的生产品。实际上我们所研讨的概念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它强调了任何人拥有的商品的货币价值。显而易见,当人们把这些商品本身说成是资本时,那只是一种简略的或比拟性的表述法。这个说法,同样也适用于前已提及的、我们也把它当成资本看待的购入的生产手段。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定义较之门格尔和其他人的有关定义,一方面要宽一些,另一方面又要窄一些。只有支付手段才是资本,这并非只有货币才是资本,一般流通手段,不论其种类为何,都是资本。但又并非所有支付手段都是资本,只有那些确实履行我们所论及的那种独特职能的支付手段,才是资本。
界限在于事情的性质。如果支付手段起不到为企业家置办生产品的作用,并为此目的将生产品从其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来,那么,它们就不能算是资本。因此,在没有发展的经济体系内,就没有资本,或者换句话说,资本不发挥其特有的职能,因而它就不构成一种独立的要素。或者,再换一句话说,各种形式的一般购买力,在那里并不构成资本;它们仅仅是交换媒介,是旨在进行惯例性的交换的技术手段。这就是它们在循环流转中所起的全部作用,除了这个技术性的作用之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