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其所得在经济意义上低于其产品时,就会出现剥削;于是,我们可以说,工人们所得到的额外支付,只是由于剥削了领导人,才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把这种表述仅限于某些人力服务被剥夺了它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排除把剥削的概念应用到土地上去的情况,考虑到在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地主,应用到土地上去是不切实际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说,出现了对领导人的剥削;我们这样说,确实无意于作出任何道义上的判断。
因此,那怕把利润全部给予工人们,从经济意义上来说,利润也不会变成工资。在实际上,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并经常把利润和工资区别开来,这对于共产主义制度是重要的。因为对于共产主义制度下的生活的一般了解,以及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显然有赖于这一认识。所有这些考虑启迪我们,上述现象是独立于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之外的。于是导致这样一个一般的真理:利润作为一种特殊的和独立的价值现象,根本上是与经济制度中的领导职能相联系的。如果发展既不需要引导,也不需要力量,那利润也将确实存在;它将会作为工资和租金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它并不是别具一格的一种经济现象。只要情况并不是这样,也就是说,只要大多数人民,那怕只是在极其微小的程度上,与我们对之有任何程度了解的一切国家的民众,有相似之处,那么,就不能把全部收入都归属于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甚至在非常合乎理想的完善的丝毫没有摩擦和毫无时间因素的经济进程中,也是这样。
但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也不是永久存在的。在这里,不可避免的变化也会出现,从而使利润消失。新的组合被付诸实施;其成果指日可待,一切怀疑均已消散;从而新组合的好处,以及获得这些好处的方式方法,也就昭然若揭了。这时,充其量还需要一个经理或一个工长,而不需要一位领导人的创造能力了。这时,只需要照旧行事以取得同等好处就行了。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一个领导也未尝不可。即使由于摩擦而产生的阻力仍然必须克服,但问题在本质上已不同了,而且较容易解决。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来说,好处已经成为现实,并且,新产品总是及时一致地分配给他们,对他们来说已是司空见惯;他们不用象本书第一章所说的那样,要为更进一步的产品的完成,作出任何牺牲,或必须予以等待了。人们不再指望经济制度向前发展,而只求保证现有的产品源源不绝。这是可以料想到的。
这样,新的生产过程将一再重复。为此,企业家的活动也不再是必不可少的了。如果我们仍然把企业家的活动设想为第三个生产要素,那么我们可以说,在人们所已熟悉的新组合的单纯重复中,这个生产要素,它在刚实行新组合时原是必需的,现在则不存在了。与此同时,与之相关联的价值归属的要求也不存在了,而归属于其他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的服务项下的价值将增长,直至囊括所有产品的价值为止。这时只有劳动力和土地才是必需的了,只靠他们就可以创造产品。价值就只归属于它们;原先归属于在一定的生产中实际使用了的劳力和土地的服务,后来,则按照众所周知的原则,均等地归属于劳动力与土地的全体。先前使用的劳力和土地的价值将首先增加,然后扩散到所有其余的部分。
因此,所有的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价值,都将相应增长。但这种增长,必须与随着实行新组合而出现的增长区别开来,不仅在程度上,而且在种类上,也要区别开来。这种增长不是意味着在价值规模上有所增长,而只是意味着它们的边际效用的增长,这又是由于生产手段被从原先的使用方式中抽调了出来,因而生产要想照旧进行,只有提高它们服务的强度。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情况就颇为不同,那就是说,新产品的价值进入到生产手段的价值规模之中。这也可以提高生产手段的边际效用;但同时还提高了生产手段的总价值,在生产诸要素的数量比较巨大的情况下,这一差别具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因此,这时生产手段的价值表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需要的满足程度的新增长来源于这些生产手段,而且只是来源于这些生产手段,同时劳力和土地的产品数量这时变得更大了。这时它们被赋予的价值,将不再是它们在先前的循环流转中已有的价值,而是他们在新的循环流转中所实现的价值了。在这种转化的时候,归属于它们的价值比它们的再置价值为高,并没有什么意思。这时它们的再置价值已经包括新的使用方式的价值在内了。社会产品价值的增长,使生产手段的价值跟在它后边增长,而新的局面将会很快地使一个新的价值代替旧的、习以为常的价值,这个新的价值是以新的边际生产率为基础的,它终于又将变成习以为常的价值。这样一来,产品的价值与生产手段的价值之间的联系,将会重新建立起来。在新体制中将不再象前一阶段那样,存在两种价值范畴间的脱节状态。如果一切都理想般地圆满运行,那么,现在共产主义社会把所有这样产生的产品看成是对它的劳力和土地的永久性报酬,并把它分配给它的成员以供消费,那就是完全合理的。上述种种事实,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以上所谈在非交换经济中利润的消失过程,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润的消失过程,是十分类似的。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一过程的另一部分,也就是由于竞争厂商的出现而迫使新产品价格下跌,这在非交换经济中却肯定是不会有的。当然,在这里,新产品也必然会被纳入循环流转之中,而且在这里,其价值也必然会同其它一切产品的价值发生联系。在理论上,我们仍然可以把创新的实行,与创新在循环流转中的体现过程,看成是不同的两回事。但是不难看出,在实际上,这两者是否同时发生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在非交换经济中,只要揭示出应归因于企业家活动的一定剩余,就很足以解决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剩余只能在市场机制的帮助下到达企业家之手,同时也只有通过这一机制,这种剩余才又能被剥夺掉。因此,除开单纯的价值问题而外,还有一个企业家实际上如何取得利润的问题。这个市场机制带来了若干在非交换经济中肯定不会有的现象。
尽管如此,但在一切的组织形式内,不仅利润的最内在的经济性质是一致的,而且其消亡过程的最内在的性质也是一致的。在一切情况下,那些使得整个产品价值不能归属于劳力和土地的服务的障碍,或者,有如具体情况所示,使得劳力和土地的价格水平不能与其产品的价格水平相适应的障碍,总归是要消除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则始终是:经济过程,如果不受到阻碍的话,首先是不允许个别产品具有价值的剩余,其次是总要迫使生产手段的价值上升到产品的价值的水平,与之相适应。这些原则,在非交换经济中径直有效,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是通过自由竞争来实现的。在后一情况下,由于自由竞争,生产手段的价格必然要将产品的价格吸收殆尽。如果不能作到这一点,产品的价格就必然相应下跌。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利润竟然还存在,那只是因为从一个无剩余的境地过渡到另一个无剩余的境地,得有企业家发挥作用的一个过程,此外还要满足资本主义制度下必要的另一个条件,那就是,不会因为有了竞争企业家的利润遂立即被夺走。
利润依附于生产手段的关系,犹如诗人对于他尚在致力的部分完成的诗稿。此时利润的任何部分尚不能归属于生产手段,而拥有和提供生产手段也并不是企业家作用的内容。最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利润也不是来自对原先的生产手段派上新用场后所引起的价值的持久增长。让我们来考虑一种奴隶经济的情况,在这里,企业家拥有土地和劳动者,他为了实行新的组合而购买了土地和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认为,对于土地和劳力应孩付给的价格,应与迄今通行的使用和雇佣情况相适应;而利润乃是土地和劳力从现在直到永久所产出的价值的超过值。但这是不对的,理由有二:首先,新产品收入可以达到一定高度,但竞争又会把它位下来,因此,这种情况使利润要素无从确立。其次,持久的剩余额——只要它不是准地租——在经济学上,只是劳动工资的增长(诚然,在这里它归属于“劳动力的拥有者”而非归属于工人),以及地租的增长。奴隶和土地,此时对于其主人来说,的确是有了更高的价值;但是要知道,如果不考虑偶然的或暂时的利润的情况,这位主人只是作为土地和奴隶的所有者,而不是作为企业家,变得长久地更富有了,即使是一种自然生产要素初次在新组合中出现,例如一条溪流之成为水力资源:问题也没有任何不同之处。产生利润的不是水力。水力所经常产生的只是我们所谓的地租。
因此,第一个例子中利润的一部分转变成了地租。这样一来,我们所考察的这个量的经济性质改变了。让我们假定一位种植园主原先种的是甘蔗,后来改种棉花,而种棉花直到不久以前,还是比现在更为赚钱的。这是一种新的组合;因此,这位种植园主成了一位企业家而且赚得了利润。目前,出现在成本清单上的地租仍然是相当于种甘蔗时所付的地租额。按照实际情况,我们理当假定竞争迟早会迫使收入款项下降。可是,如果仍然有剩余,那应该怎样来解释呢?并且在经济学上,它又是什么性质的呢?略去摩擦因素不计,要么,这是由于土地特别适宜于种植棉花;要么,这是由于新的土地利用导致地租的普遍上涨——在原则上常常是两个因素都在起作用。这一点立即把总收益中的增长部分的特点标志了出来,那就是,它终归属于土地地租的性质。这个种植园主如果继续种棉花,那么他作为企业家的作用便消失了,从此整个收益就归属于原来的生产要素。
再就利润与垄断收入的关系来谈几句。由于在新产品问世之初,企业家没有竞争对手,新产品的价格完全是,或者在某种范围内,按照垄断价格的原则来确定的。为此,在资本主义经济内,利润中包含有垄断成份。现在让我们假定,新组合企图建立一种永久性的垄断,也许企图组成一个完全不用害怕外边有竞争者的托拉斯。这时,利润显然可以径直看成就是永久性的垄断收入,而垄断收入也可以径直看成就是利润。不过在这里仍然存在着两种很不相同的经济现象。实现垄断性组织可说是一种企业家的行为,其“成果”表现为利润。这样的组织一旦顺利运行,这个企业就能持续地挣得剩余,不过这种剩余自后还必然归属于垄断地位赖以维持的自然力与社会力——剩余就变成了一种垄断收入。实际上,创建一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与持续性的收益,是彼此区别开来的。前者是垄断的价值;后者不过是垄断条件所带来的报酬。
在本书的范围内,讨论似乎应当适可而止。也许已经谈得太多了。即令我必须责备自己已经以过多的议论来使读者感到厌倦,我还是不能不责备自己还没有把所有的论点都彻底解释清楚,也没有把一切可能的误解都加以根除。这个问题的根本方面还有待阐明。在结束本题之前,还必须再谈几点意见。
企业家利润不是有如一个企业的永久性要素的级差优势收益那样的租金;它也不是资本的报酬,不管人们对资本如何下定义。因此,谈论利润率的平均化趋势是没有道理的,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此种趋势。因为,尽管我们能够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观察到异常不同的利润,只是由于把利息与利润混为一谈,才使许多著作家就这样一个趋势问题展开论争。最后我们还需要强调指出,利润也不是工资,尽管作这样的类推是很誘惑人的。它肯定不是一个简单余额;它乃是企业家对生产所作贡献的价值的表现,恰如工资乃是工人“产出”的价值的表现。利润同工资一样,并非剥削。但是,当工资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之时,利润却是这个规律的一个显著的例外。利润的问题正好出在这个事实上,那就是,它似乎不在成本规律和边际生产力规律的作用范围之内,“边际企业家”之所得,对于其他企业家的成就来说,完全是不相干的事。工资的每次增长,无不扩散到一切工资上去;而取得成功的企业家,其最初的创收却是独有的。工资是价格的一个因素,利润则不然。工资的支付是对生产的制动器之一,而利润则否。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地租并不参予构成产品的价格,我们对于利润,更应作如是观。如果我们把一种报酬的规律性的反复视为收入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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