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范畴——不是由非经济力量所直接创造的——但仅仅是在交换经济中才会产生的。
为什么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利息,而在交换经济中则有利息呢?这个问题把我们引向第五个命题。它首先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幅图景,就是从利润中吸取永久性商品流的一套吸引器具是什么性质。当然资本家与生产有着某种联系。从技术上说,不论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下,生产总是相同的过程。在技术上它总是要求商品,而且除了商品就没有别的来西。因此,在这里不可能存在有什么差别。但是别的地方,就存在有差别。在一个交换经济中企业家与他的生产品的关系,本质上是不同于在一个没有交换的社会中中央机关与其生产品的关系。中央机关可以直接处理生产品,而企业家首先必须通过雇佣或购买才能得到这些生产品。(雇佣的对象是指生产品中的劳动要素——校者注)
如果企业家有权强占或征用生产品以便实现他们的新计划,那么仍然会存在企业家利润,然而他们不会把利润的任何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出去,他们也没有任何动机要考虑把一部分利润作为他们花费在“资本”上的利息。相反,他们超过成本所赚取的全部收入都是属于他们的利润,而不是别的。仅仅是因为他人掌握着必要的生产品,从而企业家必须招请资本家帮助他们搬去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或自由处置个人劳务的权利,对他们的经营所造成的障碍。在循环流转的范围内,生产不需要这样的帮助,因为已经开业的厂商能够,而且原则上正在用以前的进款供目前的周转之用,而这些进款是不需要任何带有资本主义特性的机构出来干预就可以源源不断流到他们手里去的。因此,在循环流转的图景中,没有任何本质的东西受到掩盖,如果假定进行生产所使用的生产手段是由前期产品构成的;可是在新组合的情况下,企业家就没有用以购买生产手段的这些产品。这时资本的功用就出来了。很明显,不管是在一个共产主义社会,或者是在一个非共产主义的而又处于“静态的”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相当于资本的那种东西。
7.我想提请读者注意一点,那就是我们关于利息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与通常的概念有所不同。虽然这确实已很明显,但是再进一步加以阐明也不会是多余的。
为此目的,我将从贷款的利息与资本的“原始”利息之间的通常区别开始。这种区别回溯到我们考察利息性质的起点,并已成为利息理论的基石之一。关于利息问题的思考,理所当然地是从消费贷款的利息开始的。首先,从这些贷款利息开始本来就是合情合理的,因为这种利息由于许多明显的特征而表现为一项独立的收入。一项收入如果从外部也能与别的收入区分开来,那么从概念上掌握它要比首先必须把混在一起的其它因素去掉的收入容易些——因此,在英格兰首先清楚地认识了地租,因为它不仅存在、而且一般也是单独支付的。但是消费性贷款的利息也是利息的起点,因为它是古代和中世纪最重要的和最熟悉的形式。至于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的确也存在;但是在古代,它只在那个不进行哲学探讨的领域起作用,而进行哲学思考的那部分人只是浮光掠影地观察经济现象,并且只是对自己生活圈子里所观察到的利息才给予注意。同样,后来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要素时,也只有一个小圈子的人们熟悉它们,这些人有自己的一个小天地,可是他们既不思考,也不写作。教堂的神父、宗教法规的学者、或者依赖于教会的哲学家以及亚里士多德,所有这些人只考虑消费性贷款的利息,这些利息在他们的视线内受到了注意,并且确实是以令人不快的方式出现的。从他们对榨取穷人血汗者、对剥削粗心大意者或挥霍浪费者所表现的鄙视,从他们对高利资者乘人之危施加压力所表现的反感,使他们对收取利息产生了敌意,这可以解释有关利息的各种禁令。
另外一个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熟、从观察商业生活中产生了。认为生产性贷款的利息确实是后来一些作者的发现,这可能是有些过甚其词。但是实际上强调这一点,也几乎不下于是一种发现。这立即使我们明白,旧的概念完全忽视了这种现象的一个部分,而且现在看来真的还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并且同时明白,债务人决不总是由于借款而变得更穷。这就削弱了敌视利息的根本理由。并且从科学上向前迈进了一步。整个英国关于利息的文献,一直到亚当·斯密的时代,都充满着贷款常常使借款人获得商业利润的思想。过去认为借钱的人是弱者,现在则为理论家心目中所出现的一个借款强者所代替;过去认为是一群可怜的困苦穷人与粗心轻率的土地所有者,现在则被另一种人物——企业家所代替,虽然对这种人物,确实还没有十分清楚而明确地给以定义,但还是足够明白的。这就是在这里所阐述的理论所采取的观点。
但是对这一类理论家来说,生产性利息仍然是贷款利息。企业家利润被认为是它的来源。可是从这里却不能引伸说企业家利润都是利息,就象不能因为这全部进款是工资的源泉从而引伸说生产的全部进款都是工资一样。如果鉴于这些作者关于利息的论证的不足之处,要说他们有什么值得肯定的东西,那就是他们至少没有把利息和利润混为一谈,或者把它们在性质上等同起来。相反,正如休谟所看到的,他们看出利息和利润的差别,而完全没有看到利润只不过是自有资本的利息。他们以一种完全不能用于说明贷款利息的方式,来解释利润,但这种方式却仅仅能用于说明另一种作为贷款利息的源泉的利润。所有这些作者都把利息的源泉追溯到营业利润,然而他们并没有说明营业利润又只是利息的一种源泉,当然,的确是利息的主要源泉。他们的“利润”或许不能用利息来解释,即使它出现在“资本利润”的术语之中。他们并没有解决利息问题。但是,如果说他们只是把一种派生形式的利息,即贷款利息,追溯到原始的和真实的利息,而没有对后者加以解释,那也是不正确的。他们仅仅没有证明为什么拥有资本的贷款者能够索取这份利润,为什么资本市场总是作出对他有利的决定。更有甚者,洞察利息现象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当然在于营业利润;不过,并不是由于营业利润本身就是真正的利息,而是由于它的存在是支付生产性利息的先决条件。最后,企业家当然是整个事情中最重要的人物;然而这并不是由于他是真正的、最初的、典型的利息收受者,而是由于他是典型的利息支付者。
谈到亚当·斯密,我们还可以看到一种观点的痕迹,根据这种观点利润与利息是不能简单地重合在一起的。只有李嘉图及其追随者则认为利润与利息是简单明了的同义词。直到这时,理论才开始注意到一般商业利润中的唯一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利息问题;直到这时,为什么企业家获得商业利润的问题,才归结为利息问题;最后,直到这时,如果英国作者所说的“利润”可以解释为“资本利润”或者解释为“原始利息”,那么,他们的意思才能得到正确的表达。这决不只是用自有资本的利息无害地来代替借入资本的契约利息,而是构成一种新的主张,即企业家的利润实质上是资本的利息。下面的事实必定有助于澄清那种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显然是离开了正确途径的问题。
首先,这个问题的说明是非常清楚的。按契约签订的农业地租当然只是“原始”现象的一个结果,也就是可以“归属”于土地的那部分产品。地积仅仅就是这部分产品本身;从土地所有者的观点看,也就是农业的纯收益。契约或合同工资仅仅是劳动的经济生产率的结果;从工人的观点看,它们也就是生产的纯收益。为什么一谈到利息,情况就是另一样呢?如果没有特别理由,那是不会如此的。假使归结讲,与契约合同相对应,存在着一种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则是企业家的典型收入,就象地租是地主的典型收入一样——这种结论看来是完全自然的,几乎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企业家考虑到容许自有资本取得利息——如果有必要这样做的话,这是一个不可争辩的认可条件。
产品的价值超过其成本的剩余,真正是利息也赖以存在的根本现象。它是在企业家手中产生的。仅仅看到这个问题,并且希望一旦解决了这个问题则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对此难道还要感到奇怪吗?经济学家刚刚使自己挣脱了重商主义的表面性,并且逐渐习惯于注视货币帷幕后面的具体商品。他们强调资本是由具体商品组成的,并且一般倾向是把这种资本看作是构成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这个观点一经建立,就直接把利息看作是存货的价格的一个因素,于是人们就把利息与企业家通过这些存货所获得的利润看成是一回事了。因为利息毫无疑问地来自利润,而且代表一部分利润,于是利润,或者不管怎样其中的大部分,不自觉地变成了利息,这种变化是十分自动地发生在这样一个时候,当利息正好与企业家在生产中所利用的具体商品联系在一起。利息原也可以从工资中付出,但工资并没有同样变成利息,这是比人们想象的更为遥远的一种反映。
关于企业家职能的令人不满意的分析,曾经对上述这个观点的普遍化,产生了强大的影响。把企业家和资本家简单地混为一谈的说法,也许不十分正确。但是不管怎样,人们是从这种看法开始的,那就是企业家只有借助于作为现存商品意义的资本,才能获得利润,并且把着重点放在这个不值得着重的看法上。人们在运用资本方面看到——这也是很自然的——企业家的特殊职能,并且根据这一点,把企业家与工人区别开来。原则上企业家被认为是资本的雇主,是生产品的使用者,正象资本家被认为是某种商品的供应者一样。于是上面对问题的说明,就会很容易地表达它自身;它必然径直表现为对贷款利息问题的一个更加明确和更加深刻的说明。
这一点明显地必然对利息问题有过重大的影响。贷款之所以支付利息,是因为有原始利息,而原始利息又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解决利息问题所需要的全部器械,都集中在企业家身上。然而这又导致了许多虚假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诸如剥削理论和其他劳动理论——作为利息的解释——等许多对利息的解释尝试,第一次有了产生的可能。因为只有把利息与企业家的活动联系起来,那种以企业家劳务、或以生产财货所包含的劳动、或以企业家与工人之间的价格斗争来解释利息的见解,才会产生。其他尝试,比如所有的生产力理论,尽管没有因此而变得可能,但无论如何却由于这种对利息的系统阐述而变得基本上更为明显了。对于利息的这种阐述方法,使我们无法建立一套有关企业家与资本家的正确理论;使我们难以识别特殊的企业家利润,因而一开始就毁掉了对利息的解释。但这种阐述的最坏结果,还在于它创造了一种成为经济的永续运动(economicperpetuummobile)的问题。
经验告诉我们,利息是一种持久的收入,它是在企业家手里发生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企业家手里发生了一种特殊的持久性收入。传统理论所面临的问题是,利息是从哪儿来的?一个多世纪以来,理论家们一直在探讨这一无法解决的、并且的确是毫无意义的问题。
我们的立场则全然不同。如果传统理论把契约性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了起来,那么它就只是追溯到了在它看来是利息问题的基本事实,而在走了这一步之后,还需要完成利息问题的主要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把利息与企业家利润联系起来,我们就解决了整个利息问题,因为企业家利润本身并非另一种情况的利息,而是一种与利息不同的东西,这个我们已经解释过了。“贷款之所以付息是由于存在营业利润”这一说法,对于流行理论来讲,只有作为一种对问题的更为明确的表述,才是有价值的;而对于我们,则已经具有解释性意义。营业利润从何而来呢?这是一个号召流行理论解决的主要问题,而对于我们,可说已经解决了。剩下需要我们说明的只是:利息是如何从企业利润中产生的?
由于有这样一种特别令人恼火的反对意见,认为我们这儿所做的仅仅是把利息归结为利润,而这是理论早已完成了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提请读者特别注意这种对利息问题的不同的和较为狭义的说明,是有必要的。所以,我们一再强调那些读者自己可以轻易说清楚的事情,也是完全正当的。以下我们将说明我们的利息理论的第六个(也是最后一个)命题。
8.形成利息基础的剩余,作为一种价值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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