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
《尔雅》曰:律,法也。
又,律法铨也,]
《管子》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五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君矣。
又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仪,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僻,治僻则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杀无赦,杀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法者,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於左,秋杀於右,夏长於前,冬藏於后,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以治事理也。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善明法察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而安不安,]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
《家语》曰: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长幼异食,强弱异任,男女别涂,路不拾遗,器不雕伪,市不二价,行之一年,而四方诸侯皆则焉,定公谓孔子曰:学子之法,以治鲁国,何如,孔子对曰:虽天下可,何但鲁国而已矣。
《韩子》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
又曰:圣人立法,赏足以劝善,威足以胜暴,备足以必完。
又曰: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
又曰:董安于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入者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之犯,何为不治,]
又曰:越王问於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矣,君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欲知之,何不试焚宫室,於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人救火而死者,比敌死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若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走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此知必胜之势也。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法安所生,曰:法生於义,义生於众,適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於人间,及己自正。
《申子》曰:君子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慎子》曰:尧为匹夫,不能邻家至,西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也。
又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与法争,其乱甚於无法,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於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於君,断於法,国之大道也。
又曰: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汉书》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宜於时者作律。
又曰:杜周为廷尉,其治狱仿张汤,而善伺候,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修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也,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以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今]当时为是,何古之法。
又曰:时上方向文学,张汤决大狱,欲傅古议,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使,]平疑法,奏谳疑,事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
《东观汉记》曰:陈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明律令,为侍御史,王莽篡位,父子相将归乡里,闭门不出入,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明王,咸常敕戒子孙,为人议法,当依轻,虽有百金之利,无与人重比,故世谓陈氏持法宽。
范晔《后汉书》曰:郑弘,建初初,为尚书令,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报丞尉,弘奏以为台职虽尊,而酬赏甚薄,至於关选,多无乐者,谓使郎补千户,]令史为长,帝从其议,弘前后所陈,有补益王政者,著之南宫,以为故事。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发为程,十程为寸。
杨雄剧秦美新论曰:金科玉条,]
《盐铁论》曰:昔秦法繁於秋荼,而密於凝脂,然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又曰:夫善言天者,合之於人,善言古者,考之於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风俗通》曰:咎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时所制曰令,汉书著于甲令,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后正人,故文书下如律令,言当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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