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氏并入蟋蟀中,正已不然,盖豳民戒寒之语也。”由此可知西河之说盖本于洪氏,不过更详细说明一下而已。《毛诗写官记》前引二节有秦乐天附语云:
“斯螽莎鸡蟋蟀本非一物,且从不变化,此考之前书与验之所见,其乖谬不待言也。即以诗体言之,《七月》凡八章,每章以天时人事相间成文,凡作两层,岂有此章独自五月至十月单指时物,且单指一物而毫不及人事之理。况入室承宇户,次第秩然,其以七月在野承六月莎鸡振羽,犹上章八月其获承五月鸣蜩耳。不善读书,相沿贸贸,得此旷然若发朦矣。”此从文体上来证明西河之说,也颇有趣味,不过他的证据恐亦不十分确实,盖在国风里未必真有那么严密的章法存在也。以上是关于《七月》的丙说,是以毛西河为主的。
姚首源的算是丁说,见于所著《诗经通论》卷八。他解释五月至十月这六句很是特别:
“首言斯螽莎鸡,末言蟋蟀,中三句兼三物言之,特以斯螽莎鸡不入人床下,惟蟋蟀则然,故点蟋蟀于后。古人文章之妙不顾世眼如此,然道破亦甚平浅,第从无人能解及此,则使古人平浅之文变为深奇矣。郑氏曰,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谓蟋蟀也。笨伯哉。后人皆从之,且有今世自诩为知文者,谓七月三句全不露蟋蟀字,于下始出,以为文字之奇,则又痴叔矣。罗愿曰,莎鸡鸣时正当络丝之候,故豳诗云,六月莎鸡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也。此又以七月三句单承莎鸡言,益不足与论矣。《集传》曰,斯螽莎鸡蟋蟀,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其名。按陆玑云,斯螽,蝗类,长而青,或谓之蚱蜢。莎鸡色青褐,六月作声如纺丝,故又名络纬。(今人呼纺绩娘。)若夫蟋蟀,则人人识之。几曾见三物为一物之变化乎。且《月令》六月蟋蟀居壁,《诗》言六月莎鸡振羽,二物同在六月,经传有明文,何云变化乎。依其言则必如诗五月之斯螽六月变为莎鸡,七月变为蟋蟀,整整一月一变乃可,世有此格物之学否。”罗端良所说见于《尔雅翼》卷二十五,似可列为异说之一,唯同卷蟋蟀条中又用郑笺原文,谓七月至十月皆谓蟋蟀,又申明之曰:
“说者解蟋蟀居壁引诗七月在野,以为不合,今蟋蟀有生野中及生人家者,至岁晚则同耳。”孔疏欲弥缝二说乃云:“是从壁内出在野”,未免可笑,罗说自为胜,但云在野外的蟋蟀至岁暮也搬进人家里来亦未必然。罗氏对于七月三句盖无一定意见,似以为并属莎鸡蟋蟀,然则大体还是与姚首源相近,评为益不足与论,过矣。末了还有戊说可以举出来,乃是乾隆的御说,见于《御纂诗义折中》卷九。上边仍说在野在宇在户入床下者皆蟋蟀也,后面却又说道:
“圣人观物以宜民,一夫授五亩之宅,其半在田,其半在邑,春令民毕出,如在野而动股振羽也,冬令民毕入,如在宇在户而入床下也。豳民习此久矣。”其意盖欲调和郑笺与毛说而颇为支离,道光年间刻《诗经通论》时编校者遂增入此条,说明之曰,“七月在野三句应兼指农人栖息而言,方有意味。”其实据我看来却毫无意味,倒还不如让他分立,或郑或毛都可以说得过去,更不必硬要拉拢来做傻表叔也。
总结以上所说,古来对于七月在野三句的解释大抵共有五派,列举于下:
一,甲派,郑玄说,皆谓蟋蟀。
二,乙派,朱熹说,斯螽莎鸡蟋蟀一物随时变化而异其名。但似未说明七月至九月该虫是何名也。
三,丙派,毛奇龄说,言农人居处之有节。
四,丁派,姚际恒说,兼三物言之。
五,戊派,乾隆说,皆谓蟋蟀,又兼指农人栖息而言。似谓《七月》诗皆赋体,唯此章前六句乃是赋而比也,后五句却又是赋了。
这五派又可以归并作两类,即一是指物的,甲乙丁三派属之,一是指人的,丙派属之,戊派则是蝙蝠似的,虽然能飞终是兽类,恐怕只能仍附第一类下罢。指人指物都讲得通,郑康成毛西河所说均干净简单,不像别人的牵强,朱晦庵固然谬误,即姚首源亦未免支离,而乾隆拖泥带水的话更可以不提了。由我看来还觉得郑氏说最近是。孔氏《正义》像煞有介事的讲究文法,虽然也很好玩,于阐明诗义别无多大用处。自夏至秋,听得虫声自远而近,到末了连屋里也有叫声,这样情景实是常有,诗中所写仿佛如此。“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这八字句我读了很是喜欢,但看到主观的一“我”字又特别有感触,觉得这与平常客观地描写时物有点不同,不过说来又容易流于穿凿,所以可不多谈,以免一不小心蹈了乾隆的覆辙也。
我在这里深切地感到的是国故整理之无成绩,到了现在还没有一本重要的古书整理出来,可以给初学看看。古书里的《诗经》与《论语》,《庄子》,《楚辞》,似乎都该有一部简要的新注,一部完备的集注,这比牛角湾的研究院工作似乎不高尚,但是更为有益于人。假如有了这样的书,那么这七月在野的疑问早就可以在那里去找得解答,不至于像现在的要去东翻西查而终于得不了要领了。
(廿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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