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们同别的概括的名称一样,亦表示着抽象的观念——混杂情状底名称,既是概括的,因此,(如前所说)它们所表示的只是一些物种,而且每个物种亦各有其特殊的本质。
这些事类底本质,如前边所说,不是别的,只是那些名称所表示的心中的那种抽象观念。在这种范围内,混杂情状底名称和本质,同别的观念正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如果较为仔细观察,则我们会看到,它们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颇值得我们底注意。
2第一点,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由理解所形成的——我们要说的第一个特殊之点,就是:抽象观念,或一些混杂情状底本质,是由理解所形成的。它们所以同简单观念底名称有别,亦正在于此。在简单的观念方面,人心并没有能力来形成任何观念,它只能接受实在的事物所呈现于它的那些观念。
3第二点,它们是由人心随意形成的,并没有任何模型——第二点,这些混杂情状底本质,不只是由人心所形成的,而且是任意造成的,它并没有任何模型,也并不参照于任何实在的事物。在这方面,它们是和实体底名称有差别的,因为在实体底名称方面,我们假设,有一些实在的事物是为它们所从出的,是为它们所要契合的。不过在混杂情状底复杂观念方面,人心可以自由行事,并不必精确地依照事物实相。
它把“某些”观念集合起来,保留起来,并且把这些集合体当做是许多特殊物种的观念;至于“别的”观念,则虽亦一样常发现于自然中,亦一样分明为外物所提示,可是我们会忽略过它们,而不给以特殊的名称和分类。人心在混杂情状底观念方面,并不似在实体底复杂观念方面那样,它在这里,并不用实在的事物来考察它们,亦不用自然中具有特殊组织的模型来确定它们。因此,一个人要想知道自己底通姦观念或親姦观念是否正确,则他并不必在实在的事物中来找寻它。
而且那个观念之为真实,亦并非有人曾经对那种行动做过见证。在这里,人并不必如此,人们在这里只要把一些观念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成一个原型,或物种观念,则可以形成情状底观念,至于那种行动在“自然”中曾经犯过与否,那都无关系。
4它是怎样形成的——要想正确地了解这一层,我们应当知道,这些复杂观念是怎样形成的。它们之所以形成,并非因为有任何新创的观念,只是因为人心把自己所已有的观念集合起来。人心在这方面,有三个步骤。第一它要先选择一些观念。第二,它要给它们以一种联合,把它们形成一个观念。第三,它要用一个名称把它们系属起来。我们如果一考察,人心在这方面怎样进行,并且它是怎样自由的,我们就容易看到,这些混杂情状底本质,是人心底产品,而且这些种属自身是由人所形成的。
5观念往往先于存在,这就证明它是很任意地形成的——在混杂情状方面,在任何个体未存在之时,这一类的复杂观念就可以形成,可以抽象,可以得到名称,可以构成种属。人只要反省这一点,他就会相信,这些混杂情状底观念之所以形成,只是因为人心自动地把一些观念集合起来,并非因为自然中有任何原始的模型。人人都会承认,在人类犯了渎圣,通姦,等罪以前,人心就会形成这些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名称,因而形成这一类混杂情状。人人都会承认,这些观念只要存在于理解中,人们就可以谈论它们,考察它们,发现出关于它们的一些真理,正仿佛它们有一个实在的存在似的。由此我们就分明看到,各种混杂情状,都只是理解底产物,而且它们亦一样契合于实在真理和智识底目的,正和它们是真正存在的一样。我们分明知道,方法对于各种行动虽立有各种法律,可是那一类行动都只是他们理解底产物,只在他们心中存在,在别处并不存在。此外我想,人人都会承认,“复活”这种混杂情状是在它未存在时,就存在于人心中的。
6举暗杀、親姦、刀刺为例——要想看到,混杂情状底这些本质是怎样任意地由人心所形成的,则我们只须观察任何一个例子就是了。我们只要稍一观察它们,就会相信,只有人心能把各种散乱而独立的观念,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只有人心能给它们以一个共名,使它们成功为某一事类(或物种)底本质;而且在形成时,并不必用它们在自然中所常有的联系来规范自己。我们并看不到,在自然中,“人”底观念和“杀”底观念之间的联系,比“羊”底观念和“杀”底观念之间的联系为大,我们并看不到,前一种行动何以形成特种行动,使我们用“谋杀”一词来标记它,而后一种行动便不能。我们并看不到,在自然中,“父”底观念和“杀”底观念间之联系,比子(或邻)底观念和杀底观念间之联系为大;我们并看不到,何以前两个观念会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因而形成所谓弑親那种行动底本质,而后两个便完全不能。不过人们虽认杀父或母为一种特殊的行动,而杀子或女便不是,可是在别的情形下,子和女亦同父和母一样都包括进去,都包括于同一事类中——例如親姦。因此,在混杂的情状方面,人心只要觉得可以把某些观念集合起来,它就把它们集合成为复杂的观念。至于别的观念,虽然在自然中有同样的联系,可是人心亦会任其松散,不把它们集合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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