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 - 魏書卷一百八之四 禮志四之四第十三

作者: 魏收11,158】字 目 录

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若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準類以作憲。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於義乃重故也。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君、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禮記大傳云『從輕而重』,鄭玄注云『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此則是其例。」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遠。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巳夜,世宗崩于式乾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于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哭踊久之,乃復。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光與于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兼官行事。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雋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光等請肅宗止哭,立於東序。于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羇冕服,〔二一〕御太極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至如前賢往哲,商搉有異。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俄為舛駁,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茲已降,何可紀極。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備位喉脣,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具瞻所誚,無所逃罪。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制,班行天下。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并因事而廣,永為條例。庶塵岳沾河,微酬萬一。」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徵符月晷,方融壼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逕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準故式,立儀如別。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記雖云「改葬緦」,〔二二〕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馬融、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鄭及三重。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今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宜服緦。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鄭注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二三〕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自餘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并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鄭注:「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二四〕」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愚以為允。」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為證。」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若子之哀,則容一期,不舉樂也。孔子既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喪三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鼓鍾于宮,聲聞于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今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祕凶問。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及將窆,中練。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燿兵示武。更為制,令步兵陳於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鍾鼓,以為節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盾槊矛戟相次周回轉易,以相赴就。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法。跽起前卻,莫不應節。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眾盡大譟。各令騎將六人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見,帝親詔之。事在恂傳。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群官。詔曰:「比冠子恂,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近冠恂之禮有三失,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歎。春秋,襄公將至衛,以同姓之國,問其年幾,而行冠禮。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昨失作樂。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得降神,於理猶差完。司馬彪云,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天冠。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與經何異。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冠禮朕以為有賓,諸儒皆以為無賓,朕既從之,復令有失。孔所云『斐然成章』,其斯之謂。」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既冠,拜太廟,大赦改元。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用,故有闕焉。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今案而書之,以存一代之跡。

乘輿輦輅:龍輈十六,四衡,轂朱班,繡輪,〔二五〕有雕虯、文虎、盤螭之飾。龍首銜扼,鸞爵立衡,圓蓋華蟲,金雞樹羽,蛟龍游蘇。建太常十有二斿,畫日月升龍。郊天祭廟則乘之。

乾象輦:羽葆,圓蓋華蟲,金雞樹羽,二十八宿,天階雲罕,山林雲氣、仙聖賢明、忠孝節義、遊龍、飛鳳、朱雀、玄武、白虎、青龍、奇禽異獸可以為飾者皆亦圖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則乘之。

大樓輦:輈十二,加以玉飾,衡輪雕綵,與輦輅同,駕牛十二。〔二六〕

小樓輦:輈八,衡輪色數與大樓輦同,駕牛十二。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郊廟,亦乘之。

象輦:左右鳳凰,白馬,仙人前卻飛行,駕二象。羽葆旒蘇,龍旂〈〈方人〉{八卩}〉麾,其飾與乾象同。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廟之副乘也。

馬輦:重級,其飾皆如之。繢漆直輈六,左右騑駕。天子籍田、小祀時,則乘之。

臥輦:其飾皆如之。丹漆,駕六馬。

遊觀輦:其飾亦如之。駕馬十五匹,皆白馬朱髦尾。天子法駕行幸、巡狩、小祀時,則乘之。

七寶旃檀刻鏤輦:金薄隱起。

馬輦:天子三駕所乘,或為副乘。

緇漆蜀馬車:金薄華蟲隱起。

軺軒:駕駟,金銀隱起。出挽解合。〔二七〕

步挽:天子小駕遊宴所乘,亦為副乘。

金根車:羽葆,旒,畫輈輪,華首,綵軒交落,左右騑。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籍田先蠶,則乘之。長公主、大貴〔二八〕、公主、封君、諸王妃皆得乘,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鸞輅立乘,畫輈龍首,朱輪繡轂,綵蓋朱裏,龍旂九斿,畫雲楱。皇子封則賜之,皆駕駟。

又有軺車:緇漆,紫幰朱裏,駕一馬,為副乘。

公安車:緇漆,紫蓋朱裏,畫輈,朱雀、青龍、白虎,龍旂八斿,駕三馬。軺車與王同。

侯車:與公同。七斿,紫蓋青裏,駕二馬。副車亦如之。

子車:緇漆,草蠡文,六斿,皂蓋青裏,駕一馬。副車亦如之。

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則乘之。宗廟小祀,乘軺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詔儀曹令李韶監造車輅,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興二年,命禮官捃採古事,制三駕鹵簿。一曰大駕,設五輅,建太常,屬車八十一乘。平城令、代尹、司隸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僕御從。輕車介士,千乘萬騎,魚麗雁行。前驅,皮軒、闒戟、芝蓋、雲罕、指南;後殿,豹尾。鳴葭唱,上下作鼓吹。軍戎、大祠則設之。二曰法駕,屬車三十六乘。平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車都尉御。巡狩、小祠則設之。三曰小駕,屬車十二乘。平城令、太僕奉引,常侍陪乘,奉車郎御。遊宴離宮則設之。二至郊天地,四節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親行,樂加鍾懸,以為迎送之節焉。

天賜二年初,改大駕魚麗雁行,更為方陳鹵簿。列步騎,內外為四重,列標建旌,通門四達,五色車旗各處其方。諸王導從在鉀騎內,公在幢內,侯在步槊內,子在刀盾內,五品朝臣使列乘輿前兩廂,官卑者先引。王公侯子車旒麾蓋、信幡及散官構服,一皆純黑。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劉騰等奏:「中宮僕刺列車輿朽敗。自昔舊都,禮物頗異,遷京已來,未復更造。請集禮官,以裁其制。」靈太后令曰:「付尚書量議。」太常卿穆紹,少卿元端,博士鄭六、劉臺龍等議:「案周禮王后之五輅:重翟錫面朱總,厭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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