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捐贮。惟台湾一府素称产榖之区,仓贮充裕,毋庸议捐:所有台湾生俊情愿报捐者,令取本籍供结送司,转饬泉防厅收纳。其驻防旗人及在闽年久已经入籍者,亦准一体捐纳」。应如所请』。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四。
九月十四日(癸亥),谕:『大学士嵇曾筠在浙年久,今海塘工程已渐次就绪,着入阁办事。……浙江原系应差巡抚省分,今仍循照旧制,改归闽浙总督管辖;郝玉麟着改给闽浙总督敕书关防。浙江巡抚员缺,着福建巡抚卢焯调补,兼管盐政;福建巡抚员缺,着福建布政使王士任署理;建福布政使员缺,着乔学尹前往署理。郝玉麟既兼辖两省,事务繁多;其所管关务,着将军隆升管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六。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诺穆布等奏:『台属被旱成灾,现饬地方官加意赈恤』。得旨:『知道了。赈恤之事,虽地方之责;汝等不可不用心查察,使灾黎有不受惠之叹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七。
冬十月二十一日(庚子),免福建台、凤等厅县额征社饷并粟石折价银八千四百二十五两有奇、各地鹿皮折银价一百六十九两有奇,减征台属各县彲番地贴饷银一半。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等奏报闽省台、凤二县旱灾情形并办理赈恤、缓征缘由。得旨:『台地远处海外,赈恤之事更宜周详,不可以素称产米之区而稍有所忽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子),命刑科给事中黄佑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十一。
乾隆四年
乾隆四年(己未、一七三九)夏四月十九日(乙未),命翰林院编修于辰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一。
秋七月初四日(戊申),谕:『……〔福建按察使〕伦达礼着解任来京。……其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四川驿传盐茶道张嗣昌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六。
二十二日(丙寅),以闽浙总督郝玉麟为吏部尚书,调湖广总督宗室德沛为闽浙总督。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七。
八月初十日(甲申)以福建台湾北路副将雷泽远为福宁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番社土目四老眉寿等一十八人赴省叩祝万寿,现在给与口粮,加意安顿』。得旨:『知道了。番黎等诚顺之意,颇属可嘉!到者数人,汝等酌量赏给,仍与口粮遣回;并将朕旨晓谕:「汝等皆年老之人,道途跋涉匪易。朕怜老之心,反觉不忍;以后不必赴省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九。
九月初三日(丁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疏称:「台湾府台、凤二县地处海外,民间少种早禾,亦鲜栽二麦。乾隆三年被旱偏灾,本年钱粮照例缓征外,所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旧欠粟石、官庄银两,因时届麦秋,设法劝输,查无完纳;请一并缓至乾隆四年十月收成后,一体带征」。与例不符,应毋庸议』。特旨:『如该署抚所请行』。
初五日(己酉),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据台湾镇总兵章隆、知府刘良璧等飞羽呈报该地民间使用小钱,从前番银一两,换钱一千五、六百文,后渐减至一千有零。本年六月间,每两仅换小钱八百一十二文;兵民力不能支,因与钱铺较论钱价,欲令稍减。开铺之人,竟至闭歇。该镇、府等婉为劝谕并禁兵民不许强行勒换,始复开张;并称目前得内地运钱一万串,便可接济。臣等查内地钱价现在昂贵,势不能运往接济;而台地钱价,其贵大异寻常。况兵丁远戍,所支粮饷银以之换钱为日用薪水、操演办公,较前更觉拮据。再四筹酌会议,惟有福州省城从前收买黄铜器皿共九万八千余觔,除已卖外,尚存生熟铜共八万一千余觔;若用鼓铸钱文,照定例每文重一钱二分,配以白黑铅觔,约可铸钱万有余串,足以运济台地。应请开局鼓铸,俾臣等得将铸出钱文,运赴台地照例搭放官兵月饷,流通于民,以纾一时之极困』。得旨:『如所请速行。该部知道』。
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查台湾一郡向为闽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开垦贸易;并无携带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经广东督臣鄂弥达条奏,部议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团聚;并经臣将应搬眷口分别题明,准部议行。定例以来,将及八载。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臣以为应请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请行。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洋船户黄万兴禀缴吕宋国判事书一封;内开:「去秋敝邑甲板抵厦,一应杂费概从宽免,我国王报效未能。近因贵治民人名张清有赶缯船一只,船户陈五胜,于丁巳年载木料往台,配载粮米回厦;押船之人,乃陈同、蒋伊、施伟、陈悦等,将米换麦,驾驶来宋,冒称遭风扑灭粮米,贻害保船之人。本职侦知此事,立提陈同、施伟讯供,认实无讳;而陈悦、蒋伊逃闯外方,我国王移文拘拏,到日解赴发落。另现追卖船之银一百大员,奉缴」。查陈五胜于乾隆二年闰九月载米赴台,至今未到;久已提保究追。今据该国查拏以申报效,理合奏闻』。得旨:『该国王输诚报效,甚属可嘉!可移传旨嘉奖之。这所奏,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一。
冬十一月初八日(辛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隆、广东左翼镇总兵何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台地兵民安帖情形;『惟有一种游民多系内地无赖,顶充水手私渡来台。海口既难清辨,又无业安身;鼠窃、讼棍,率系此辈。保甲之法,行于台地更宜。现在切谕地方员弁行之,颇有成效』。得旨:『所奏俱悉』。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五。
乾隆五年
乾隆五年(庚申、一七四○)春二月初七日(戊寅),谕曰:『隆升在福州将军任内劣迹种种,着解任。……福州将军印务,即着策楞署理』。
——「大清高宗纯皇实录」卷一百十。
十七日(戊子),吏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疏称:闽省台疆调补人员,毋庸限以二年一次拣发,亦不必拘定道、府等官人数豫行发往;统令督、抚等酌量何项需人并何时应行拣选之处,临时奏请遵行』。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一。
夏五月二十一日(庚申),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署福建巡抚王士任纳贿婪赃,讯证明确,相应列款纠参。得旨:『这所参王士任,着革职。……福建巡抚员缺,着广东布政使王恕署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十七。
秋七月二十日(戊子),饬福建讲求积贮。谕:『积榖,乃养民之要务。今年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湖广等省俱庆有秋,朕已降旨谕令各督、抚于丰收地方乘时讲求积贮,以备将来缓急之用。今闻福建今岁雨旸应时,年榖顺成为向来所罕见,朕心深为愉悦!闽省环山滨海,米贩不通,惟赖本省及台湾之米以资接济。从前歉收之年,则远赴吴、楚,由海道运至;不惮涉险烦劳,供民日食。今当多稼之秋,地方大吏有司自赏留心筹划。凡可以积之于官、藏之于民者,多方经理,以实仓储;并劝闾阎撙节爱惜,仰承上天之恩赐。如此,则官有余粟、户有盖藏,即使岁或不登,而民无饥馁之患矣!该督、抚等可共体朕心,以尽父母斯民之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三。
九月二十九日(丁酉),给台湾换班兵盘费。谕军机大臣:『福建台湾换班兵丁远戍重洋,向蒙皇考圣心轸念,于本省应领月饷外,添赏伊家口留住内地者每月米一斗、银二钱八分零,以资养赡;诚属格外之恩。今朕闻得班兵更换之时,一切行李、衣装不能无费,甚为拮据,每于本营私派帮贴而后启行。是行者、居者,均有未便。可寄信与总督德沛,令其将闽省生息银两查算余剩之数,每年共计若干?即于此项内,分别班兵路途远近,赏给往来盘费;永禁营中帮贴之弊:庶于内外兵丁,均有裨益』。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七。
冬十月二十二日(己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王恕疏报「台湾、诸罗二县陡被风雨,除吹坏衙署、营房、仓廒、城栅估计兴修并浸湿仓榖设法变价易换外,其倒塌民房、淹毙人口现经逐一履勘,动项赈恤」。均应如所请』。得旨:『依议速行』。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九。
十一月初五日(壬申),吏部等议覆:『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闽省台属生俊,部议令赴泉防厅报捐;但以洋运为艰,来者甚少。请酌加运耗,就近报捐」等语。查臣部原议,系为协济内地起见。今既报捐无几,应如所奏办理;令台湾府出具仓收汇报藩司给发实收,咨部换照到日发府给领』。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
乾隆六年
乾隆六年(辛酉、一七四一)春正月,〔闽浙总督宗室德沛、署福建巡抚广东布政使王恕〕奏:『台湾最号难治,求胜任之员,必于繁缺知县拣选;而繁缺多有处分,若不变通,合例者短于才、胜任者格于例。请调台官员,任内虽有参展各案,但实系才干,准予题调』。得旨:『照此定例则不可,或随本奏请则可耳』。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二月二十四日(己未),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张嗣昌奏:「闽省秋审人犯,除台湾府属并附近省城之福州、兴化二府照旧准到部覆提犯审录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属人犯,三月十五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审、十五日以后汇入次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属人犯,四月初一日以前准部咨者入本年秋审、初一日以后汇入次年秋审」。应如所请。至各省人犯,应令各督、抚分别远近,画一办理,以免豫提守候跋涉之苦』。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七。
三月二十二日(丁亥),工部议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桅木为战舰首重,购买艰难、挽运不易,委任微员恐致贻误;请照雍正年间令各道采办。除台湾厂远隔海洋仍前办理外,其兴泉永道承修之泉厂,令兴、泉、永三府协办;汀漳龙道承修之漳厂,令汀、漳、龙三府协办;盐法道承修之福厂,令延、建、邵三府协办』。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九。
夏四月初二日(丙申),谕:『……着将严瑞龙调补福建布政使、乔学尹调补湖北布政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
二十五日(己未),户部议覆:『闽浙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闽省山海交错,向来内地所产米粮不敷兵民食用,经历任督、抚奏请每岁台湾拨运榖一十六万余石,以为平粜及兵米、眷米之需;内有五万石,须将出粜榖价买补。近年因丰歉不齐,压欠末运之榖至二十万五百余石,亟思变通之法;将应行采买榖五万石,暂行停运」。应如所请。至压欠之榖,请自本年为始,每年运榖六万七千石,限三年报竣』。从之。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一。
五月甲子朔,赏恤期满换班渡洋遭风飘失台湾右营弁兵恩荫、银两如例。
十五日(戊寅),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较常歉薄。闻今春以来,米价日渐昂贵;小民谋食艰难,而纳课尤为竭蹶。查台湾县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二千二百一十六两零,未完供粟共四万三千七百一十石零;凤山县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三百五十六两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带征三年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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