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注:妇人无外事,外则近淫。不致者,本无出道。有出道,乃致。奔丧致,是也。
三年:葬宋庄公。注:冯篡不见。书葬者,篡以计除。
注:纪季,称字贤之者,以存先祖之功,则除出奔之罪。明其知权,公次于郎。注:恶公既救人,辟难道还。诸侯本有相救之道,所以抑强消乱也。
四年注:贤襄公。为讳者,以复仇之义,除灭人之恶,言大去者为襄公。明义但当迁徙去之,不当取而有。明乱义也。
传:于仇者将壹讥而已,故择其重者而讥焉,莫重乎其与仇狩也。
六年:王人子突救卫。注:为王者讳,使若遣微者为愈,因为内杀恶。
注:朔得国后遣人赂齐。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来,虽本非义,赂齐当以让除恶,故善起其事,极恶鲁犯命复贪利也。不为大恶者,纳朔本不以赂行,事毕而见谢耳。
八年:师还。注:明君之使,重在君,因解非师自汲汲。
九年注:实为不能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非诚心至意,故不与也。
齐人取子纠杀之。注:明鲁为齐杀之,皆当坐弑君。
十年注:明当以重者罪之,犹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
注: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
十二年:齐人灭遂。注:不讳〔为桓公〕者,功未足以除恶。
十四年注:分别功恶有深浅也,从义兵而后者功薄,从不义兵而后者恶浅。
十六年传:同盟者,同欲也。注:同心为善,善必成;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
十七年:齐人执郑瞻。传:微者也,言执,书甚佞也。注:为甚佞,故书执之,所以轻坐执人也。然不得为伯讨者,事未得行,罪未成也,当远之而已。
齐人祫于遂。注:有分土,无分民,齐戍之非也,遂不当坐也。
郑瞻自齐逃来。注:加逃者,抑之也。上执称人,嫌恶未明。
十九年传:大夫无遂事。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略之可也。
二十二年注:不讥丧娶,举淫为重。〔案:外淫可诛,丧娶贬黜而已,故常不入大恶讳例。〕
二十五年注:篡。明当书葬,身绝国不绝。朔犯命重,故去葬,与盗国同。
二十六年注:凡书君杀大夫,大夫有非以专杀,书他皆以罪举。
二十七年注:伯姬不卒者,盖不与卒于无服。
二十八年注:使若造邑而后无麦禾者,恶愈。
二十九年注:凶年修旧不讳者,功费差轻于造邑。
三十二年传:君亲无将,将而诛焉,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不直诛而酖之,亲亲之道也。注:明当以亲亲原而与之,于治乱当赏疑从重,于平世当罚疑从轻。
闵元年传: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因狱有所归,不探其情而诛焉,亲亲之道也。注:论季子当从议亲之辟,犹律亲亲得相,首匿当与叔孙得臣有差。又注:季子知乐,不能独弑而不变,正其真伪。
传:《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
二年传: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注:不书葬,贼未讨。
夫人姜氏孙于邾娄。注:为杀二嗣子出奔,不如文姜于出奔时贬之者,为内臣子。明其义不得以子绝母。
僖元年注:臣继君,犹子继父,服皆斩衰。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注:贬置氏者,杀子差轻于杀夫,别逆顺也。〔案:此谓常例。哀姜与弑,轻于实弑。然伯讨宜诛,不得仇齐桓是也。〕
二年传:虞,微国也,序乎大国之上,使虞首恶也。虞受赂假灭国者道,以取亡焉。
五年传: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案:《春秋》法,杀子亦论死。详《白虎通德论》。〕
八年传:讥以妾为妻也。注:夫人当坐篡嫡。妾之事嫡,犹臣之事君同。
九年注:襄公背殡出会,有不子之恶;后有征齐忧中国尊周室之心,功足以除恶,故讳。
注:许嫁卒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犹侠卒也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不以殇礼降也。
注:弑未逾年君之号定而坐之,轻重见矣。
十年传:里克弑二君,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
十四年:诸侯城缘陵。注:杞见恐喝而亡,桓公不能救,故为之讳。言诸侯者,时桓公德衰,待诸侯然后乃能城之。
注: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
十七年注:继绝存亡,足以除杀子纠、灭谭、遂项,覆终身之恶。服楚功在覆篡恶之表,所以封桓公,名当如其事也。
十九年:宋人执滕子婴齐。注:名者,葵丘之会,叛命者也。不得为伯讨者,不以其罪执之,妄执之,所以著有罪者,为襄公杀耻也。注: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一国之中,无不被刑者。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
二十年:郜子来朝。传:失地之名也,不名兄弟辞也。注:故不忍言其绝贱,明当尊遇之,异于邓、穀也。
注:凡出奔归书,执获归不书者,出奔已失国。故录还应盗国与执获者异。臣下尚随君事之,未失国,不应盗国,无为录也。
注:善僖公能与楚议,释贤者之厄。不言公释之者,诸侯亦有力也。
二十三年注:襄公守正,为楚所败,诸夏宜助之,反因其困而伐之,痛与重故创无异。故言围,以恶其不仁。
二十四年注:下无废上之义。母得废之,臣下得从母命。
二十五年注:绝先祖支体,尤重。
注:出奔当绝,还入为盗国当诛,纳之与之同罪。
二十六年注: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
二十七年注:古者诸侯有难,王者若方伯和平之,后相犯复故罪。又注:君子和平人,当终身保也。
二十八年注:有罪无罪,皆不得专杀。
畀宋人。注:时天王居于郑。晋文欲讨楚师,以宋王者之后,法度所存,故因假使治之。
卫侯出奔楚。注:晋文逐之。不书者,以王事逐之,择立其次,无绝卫之心,恶不如出奔重。
陈侯瑽卒。注:不书葬,为晋文讳。陈有大丧,而强会其孤。宋襄亦背殡,独不言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
注:一失礼尚愈,再失礼重。
注:臣无诉君之义。言自晋,明不当有力于恶人也。
三十年注:道杀大夫,与至国同,故不复别。
三十一年注:同姓相贪利,恶差重,耻差深。
又注:鲁本为霸者所还,当时不取,久后有悔,更缘前语,取之不应以得,故当坐取邑。
三十三年传: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注:与卫迫齐宋异,故恶不子也。
文元年注:王者不称子弟、诸侯得称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二年传:三年之内,不图婚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其为吉也,主于己。注:吉禘。讥始不三年大事从吉禘,不复讥娶主于己,身不如祭祀,尚有念先人之心。
三年注:救人之道,当指其所之。实欲救江,而反伐楚,故恶其无信。
七年:晋先昧奔秦。注:怀持二心,有功欲还,无功便持师出奔,故贬其咎,亦由晋侯要以无功当诛。
十五年传: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注:文公母在,明孝子当伸国恩也。
十六年注:死刑有轻重,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无营上,犯军法者斩要,杀人者刎头。〔案:郑注《周礼》焚磔加死刑一等,皆谓既杀而后焚磔之,合于经义。此注盖秦法也。〕
宣元年传:夫人与公一体也。注:耻辱与公共之。去氏比于去姜差轻,可言。
注:齐取篡者赂,当坐。取邑未之齐坐者,由律行言许受赂也。
三年:郊牛之口伤。传:言之何缓也。注:不若食角急。
五年注:为人臣知贼而不言,明当诛。
注:但言叔姬来,则鲁负教戒重,书高固则重在固。
六年注: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不书成公立者,明恶夷嗥,犹不书剽立。
八年:至黄,乃复。注:大夫闻丧,尚不当反,况于疾乎?言乃不言有疾,有疾犹不得反也。敖不言,乃明无所难为重,敖当诛,遂当绝。
十年:齐人归我济西田。注:不言来者,言取之实不从齐来,不当坐取邑。
成二年注:独贬婴齐于上者,当先诛其本,乃及其末。
三年注:内不言叛。不以文德来之,而便以兵当,与围外邑同罪。
四年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八年注:诸侯不得相夺土地。晋适可来议,语之,鲁宜闻义自归之尔,不得使也。
十二年注:周公骄蹇,不事天子,召之而出奔,明当并绝其国,故以出国录。〔案:祭伯近于以道去君,但王臣无去之他国义耳,罪比于周公轻。〕
十五年注:叔仲惠伯先见杀,不如荀息死之。
十六年注:举师败绩为重。众亲伤人君,当举伤君为重。
襄二年传: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欤?成夫人欤?注:齐姜,宣夫人。缪姜,成夫人。传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五年:叔孙豹、鄫世子巫如晋。注:巫者,鄫前夫人襄公母姊妹之子。莒女,嫁为鄫后夫人。夫人无男有女,还嫁之于莒,有外孙。鄫子爱后夫人,而欲立其外孙,故如晋诉之。虽扬父之恶,救国之灭者可也。〔辨见笺〕
六年注:以异姓为后,莒人当坐灭也。
注:不书杀莱君者,举灭国为重。
七年注:古者保辜,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十年注:诸侯本无利虎牢之心,欲共以距楚尔,故不当坐取邑。
十五年注:兵不敌,不敢进不书。止次以刺之者,量力不责重民也。
十九年注:抑齐加围者,明当从灭减二等,夺其爵土。
注:诸侯土地本有度数,不得随水有之,当坐取邑。
二十五年注:吴子欲伐楚,过巢,不假涂,卒暴入巢门。门者以为欲犯巢而射杀之,君子不怨所不知,所以强守御。书伐者,明持兵入门,乃得杀之。不坐杀复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
二十六年注:痤有罪,故平公书葬。
昭元年注:内不言叛。书取者,当与取外邑同罪。
八年注:日者,疾诈谖灭人,不举灭为重。复书三事,疾谖托义。托义不先书者,本怀灭心。
十一年传: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注:内怀利国之心,而外托讨贼,故不与其讨贼,而责其诱诈也。
十三年注:比宜效死不立而立,故加弑。言归者,谓其本无弑君而立之意。
注: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赂。
十九年注:原止本欲愈父之病,无害父之意,故赦之。
二十年注:君子不使行善者有后患,故以喜时之让,除会之叛。
二十一年注:叛臣从刑人,于国家尤危,故重举国。
二十二年注:不举王猛为重者,猛幼,以二子为计势,故加以二子。不举重者,尊同权等。
二十三年注:王子朝年未满十岁,未知欲富贵,不当坐,明罪在尹氏。
二十六年注:立朝,独举尹氏出奔,并举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当先诛渠率,后治其党,犹楚婴齐。
三十一年注:以身死公则可,以其子易公,非事夫之义。然于王法当赏,以活公为重也。又注:恶少功大。律,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之。《春秋》灭不言入是也。叔术妻嫂,虽有过恶当绝,身无死刑,当以杀杀颜者为重。宋缪公以反国与与夷,除冯弑君之罪,死乃反国,不如生让之大也。冯弑与夷,亦不轻于杀杀颜者,比其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辨见笺〕
定元年注:诸侯当决于天子,故录所归大夫,当决主狱尔。
四年注:不举灭为重,书以归杀之者,责不死位也。
注:楚拘蔡昭公数年,而复怒蔡归有言,伐之,故贬囊瓦称人,明罪重于围。
注:不书子胥,举君为重。子胥不见于经,得为善者,以吴义,文成之也。为非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得不与也。《孝经》曰“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孝经》云“资于事父以事母”。庄公不得报仇文姜者,母所生,虽轻于父,重于君也。《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故得绝,不得杀。
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八年注:不书拘季孙者,举五玉为重。又注:失之当坐,得之当除。
十一年注:辰言暨,明仲佗强与俱出也。又注:辰言及后汲汲,当坐重。
十三年注:无君命者操兵乡国,故初谓之叛。后知其意,欲逐君侧之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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