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编 - 未信编第三卷刑名上

作者: 潘杓灿13,753】字 目 录

命断不可行。至于桚上复加撺打。其痛尤深。多致晕绝苟非重犯。不伏何忍轻试。

枷以警众。意在耻辱。乌可重大。致有伤人。但既枷之后。押出在外。私居过夜。必然褪落。盖枷封多薄糊贴粘。虽经干燥。或烧酒。或清水。润之原可揭去。系要犯亦须察之。

篐脑。夹腰悬指。刮胁焠火。□醋种种非刑。捕役每以私拷贼犯。严禁巳久。宜密访痛绝此刑。酷同剎鬼。用者断非民上。

○问拟

拟罪全凭律例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之断制故有例须照例行。无例方照律行。例律俱无。则用比照法。凡有比照。须活拟上请。不得径情断决。

看律之法。不但律分八字之义宜玩。 【有字义诀】 即八字之外。尚有十六字。亦宜详也。至于五刑之内。论死罪则有□决。监候。真犯。杂犯。之不同。论笞杖徒流则有决赎之不同。论赎锾又有有力。稍力。收赎。赎罪。之不同。皆毫厘千里者全要细心体认。至于则例时有减增。必时时访查方无违□。 【附释十六字并五刑赎□各不同之义】

括八字义诀

释十六字

释五刑

释死罪之不同

释笞杖徒流决赎不同

释赎锾不同

△括八字义诀 【八字义详律首今括成四语以便览记】

以同真犯准有□。皆无首从各同罪。其変于先及连后。即尽复明若上会。

△释十六字 【此十六字亦律文关键也释义出官常政要】

其一曰加、加者。数满乃坐。如窃盗赃一两杖六十。至十两。方加至杖七十。不及十两者不加也。又如笞满加杖杖满加徒。徒满加流。流满加绞。本条无入死者。不得加入于死。罪止流三千里之类。

其一曰□□者。从轻之法。如皆为从者□。失觉□者□失出入人罪者□。无禄人□。又如二死三流。各同为一□之类。 【二死同为一□、谓绞斩□一等、俱从轻□流、三流同为一□谓流□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一等俱从轻拟徒也】

其一曰计。计者。对并而言。如称计赃。乃止其所得之数科罪。计雇工赁钱为赃之类。

其一曰通。通者。总计而言。如通计前罪。先后并拟。贴徒贴杖。通□通考之类。

其一曰坐坐者。应得之位也。如逃叛自首减罪二等坐之。家人共犯。坐家长。妇人犯罪。坐夫男。以所隐之罪坐之不坐连坐之类。 【夫乃丈夫。男子也】

其一曰听。听者。由其意之所欲。如犯流。父子欲随者听。妻妾犯奸。欲留者听之类。

其一曰依依者。欲附诸条。如造魇魅杀人。依本杀法。依常人一□充赏。依巳徒又犯徒。依杀尊长卑幼本律。依老疾幼小论之类。

其一曰从从者。归一科断之意。如从重论。从夫嫁卖。从新拘役。从本色发落。从尊长遗言之类。

其一曰并并者。数事均得本罪如临军征讨。行粮达限不完。临敌缺乏。承调不进兵策应。承差报告军期违限。因而失悞军机并斩之类。

其一曰余余者。事外之意。如余罪听后发落。余皆征之。余皆勿论。余罪收赎。余为从论之类。

其一曰逓。逓者。按次循级之谓。如官司失出入人罪。吏减犯人一等。佐贰减首领一等。正官减佐贰一等。是曰逓减。如卑幼于尊长坟墓内熏狐狸烧尸者。缌麻加凡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期亲加四等。是曰逓加之类。

其一曰重重者。诸罪之魁。如重者更论之。巳发又犯。从重科断。以重论之类。

其一曰伹伹者。不分事之大小。物之多寡也。如盗巳行。而但得财者皆斩。子孙告祖父母父母。但诬者绞男女婚姻。但曾受聘者之类。

其一曰亦亦者。承接上文之意。如人在徒年老疾病亦如老疾论。总徒不过四年。亦各依上减罪。亦各依数决之。无赋役者。亦杖八十。亦准罪人自首之类。

其一曰称称者。律所载之文也。如称子者男女同祖者□曾同称日以百刻。称监临主守者。但有事在手。称□继慈母亲母之类。

其一曰同同者。一体科罪也。如同罪。则同得其罪。充军迁徙。皆同。死罪减一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释五刑 【古之五刑。墨剥■〈非刂〉宫辟也。按刻□曰墨割鼻曰劓刖足曰■〈非刂〉刑淫曰宫死刑曰辟今之□刑与古较异始于隋唐】

其一曰笞笞者。击也又耻也。人有小愆。法宜惩戒。击以耻之。书曰。科作教刑是也。以小荆条为之。削去节。大□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长三尺五寸。自一十□五十为五等。每十下为一等加减。

其一曰杖杖者。持也。言持此以击戒之。书曰鞭作□□是也。以大荆条为之。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厘、长三尺五寸。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每十下为一□加减。

其一曰徒徒者。奴也。谓人有罪戾。当任以奴役。即□□□也。拘收在官。煎盐。炒铁。摆站。责以用力辛苦之□□一年杖六十。至三年杖一百为五等。每杖十下徒□□为一等加减。

其一曰流流者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使其离此乡□□身不返。犹水流之意。唯有去而终古不归返者。自二□里。至三千里为三等。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杖以一□□定数。 【按唐虞之流。或流于四裔或于海外不详里数】

其一曰死死刑唯二曰绞、曰斩。斩者。身首异处。绞□□体。按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即古之辟刑是也。至若□□处死。乃刑之极者。不在五刑之内。

△释死罪之不同 【凡二条。一曰真犯死罪一曰杂犯死罪】

真犯死罪宜加题戮者也。然其死之法则有二。一、决□待时情真罪当。无庸再议也一监候院司成招具□。□司复议。奏请巳定。但令监候秋决。每年秋决之前。□□朝审。分别情真矜疑两项。再具题请。候旨定夺。

又有杂犯死罪如过失杀人。木出无心。赃止四十□□下。即处以死。未免过深。故虽拟死。宥为杂犯。准□□□后又以过轻。增定军例。按罪分别军徒。并沿边腹□□发。盖例之当死以尽法。宥之不死以揆情。若累犯□□须奏请定夺。

△释笞杖徒流决赎不同 【凡三条曰无力曰稍有力曰有力。】

家贫不足以入锾者谓之无力凡拟得罪状。依律决配笞杖则受责。今每笞杖二下折责一板。不用□条。徒流按年里起发。民摆站。军瞭消。

家道略饶于无力者。谓之稍有力准纳工价。每应做工赎罪。一月折银二钱。如笞一十。纳工价一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杖六十。纳工价四月。每加一等。加工半月。五徒皆按月纳价。杖不计。

□裕之家。谓之有力照例赎罪。折银上库。如笞一十。赎银二钱五分米则五斗谷一石葢米一石折银五钱。谷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较与银数无异但以春夏例纳银。秋冬例纳谷耳。每一十。以次加之。如杖六十赎银三两。每一十。加银五钱。如徒一年。赎银七两五钱。每一等。加银二两五钱。徒四年者亦如之。惟杂犯五年者。赎银二十五两。改纳米谷皆称是。若流三等。唯论例不论力。例不准赎者。不得听赎也。 【按笞赎止一两二钱五分杖止五两徒则于杖赎五两之上每等加二两五钱止十七两五钱准徒四年者又加二两五钱】

△释赎锾不同 【凡三条曰折赎曰收赎曰赎罪】

上条分力定赎者。折赎也。除不准折。赎并下二项人员之外。俱得论力。纳米纳□。

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无力者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为收赎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有力者。为赎罪 【按同上条赎银数目。详于律中内外纳赎条例】

古人云。罪疑唯轻。功疑唯重。又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皆圣贤不忍之实念夫失出失入。律例虽俱有处分然立心必要向出人罪处想去欧阳崇公之言曰。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若系上件。不得自主。过于慈祥。恐罹失出之咎者。不妨两请。两请之中。只宜侧向轻处入词。自然十有九允葢上人同有仁心亦非定要入人之罪也即或受驳。以曾两请。可无愆咎即稍有愆咎而我之恻隐仍应存养不可因此生悔致入过刻一边

申详罪案。奉上司批驳者。须看定是驳何字何句。覆审之时。只将此一事确讯不必又从头问起恐人犯口供更改则愈难结矣

问拟罪案。虽云久告不离原词而尤以初招为主招状又以曰供为主若口供交离不妨畧删简净。口供晦滞□□思□不出□不□畧□□豁既可造福于罪人又可□□于案牍但所改之稿宜令经承□过。原稿收存。不可□□使人以为口实。

审过文卷。转堂即携入内。未出看语不可先发序招若□序招则看必依招权归吏书必先出看则招依看权始□官。至于有令招房拟送看语稿者是授之柄也虽多方□窜。而先入之意。必不能脱尽。若尽与相反。似乎精明。而□吏又能先窥意旨。故将私意对待抹杀。使我一反。乃正□彼彀中。

理一事。必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五者不可缺少。总要供□词合。招与供合。看与招合。从招看定议。与照出相引。同□词序粘存案。若奉上行。序作详文申请。候批准发落。 【附□并□洛义】

供状式

释供□

招状式

释招状

看语式章获鹿稿

看语式沈临汾稿

释看语

定议式

释定议

照□式

释举照

卷案总式

释卷案

△供状式

供状某人。系某府某州某县某都某啚某籍人民。年若干岁。状供某年某月某日某因某事云云。所供是实。

年月日供状人某某柙

△释供□

供者。具也鞫审之际。两造以口具曰其事之始末也。上官讯问。犯证对答。夹而序之。后开取供年月日。令词中人犯。按名书押。问官将供状起。处朱、尽处朱□判日入卷。

△招状式

一问得一名犯人某。年若干岁。系某府某州某县。某都啚籍贯。状招某年月日。不合与某云云某各不合云云又不合云云各又不合云云亦不合云云亦又不合云云却不合云云却又不合云云有某不甘通将前情□告某衙门某官案下。当蒙提吊一干犯证到官。当堂□审。录取口供云云在卷。蒙审得云云各情允服无词。□将无干人证某某等。先行??商放。某某等取问实招犯□结得某某物件。时值估价银若干两。所结是实。

年月日招状人某某背押

△释招状

曰问得者。问官之启语也曰一名某人者。犯人之供□也。凡串招。须照例定一人为招首。如京官与外官共□□□奏□□。以罪重者为首。京官虽僧□官。与在外六品以下官共犯。京官为首。致□官与役吏共犯。实为首。□□官并生儒与吏承共犯。吏承为首内臣。与京官共犯。官为首。与在外六品以下官共犯。内臣为首。有职役人与白丁共犯。职役人为首。妇人与男子共犯。男子为首。僧道与里老共犯。僧道为首军民相等之人共犯。罪重者为首。通将各人事情招出。已获者。称在宫未□者。称未到。脱逃者。称在逃。犯罪时在。事发时死者。□先□今故。死在先。有事干犯者。称巳故。监禁死者。称□□。巳成招禁者。称狱囚。未成招禁者。称罪囚。连坐父母者。□家口。连坐妻子者。称家小。照提者。称前事。或别□。真犯死罪。分巳未决。杂罪徒以下纳赎者。称问结。发配充军为民者称间发。杖决者。称省发。供明者。称□令。俱置□氏之上。□□重用。其年岁贯址之下。有职者序履历。吏序参充。□道序簪剃。若该还俗者法名下出姓名尊卑讦□。律该照服定罪者。序宗支。八议之人。按秩开写。以便定议不拘事之大小轻重多寡。以年月先后为叙。年曰□。月曰内。其定罪全凭招眼。用不合云云须犯律例者如窃盗则云某窥得某人家有某物。不合辄起盗心。于某日时。潜到某家门首。探听本家人犬睡熟。剜开墙壁。进入内房偷出某物。强盗则云访得某家多有财物。某不合紏同某某各不合依允。各持鎗棍。几更时分。潜到某家门首。用某物打开某处。点起火草。刼出某某财物。如何分用。殴杀则云某不合与某人。各用某物斗打。悞时某某处打讫一下。因伤身故。故杀则云因与某人争斗。厮打不过。不合发狠。用某打向某某处一下。当时气绝。谋杀则云某不合向某人说。某人时尝欺害我。莫求无人处结果了他。某某各不合依听在心。于某□月日时。访得某人独身在于某处。某呌同某人。各执某械潜到某处。向伊某处用某械戮斫几下。当时气绝身死□皆仿此。赃物少则就招内序出多则于招后结出。所值银数。计赃定罪。若招首无赃。要另言结得某人等某某财物若干。不可混序。

△看语式 【先断后序体】 章获鹿稿

审得张洪云。张供雨。□庄无赖人也。父曾作窃向于赵应勤有请成之案。羞父之行。而反归恐于应勤。□借失□为由隐语詈之勤出办理云两遂□而殴之夫以二少年殴一衰迈巳足大创此老况各持用棍棒耶先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45下一页末页共5页/10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