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十六 僖二十五年,尽二十八年

作者:【暂缺】 【11,953】字 目 录

 [疏]“不废丧纪”。正义曰:《周礼》:“小司徒掌丧纪之禁令。庖人掌丧纪之庶羞。”《乐记》曰:“衰麻哭泣,所以节丧纪也。”言丧纪者多矣。丧纪者,丧事之总名,诸侯相於唯有吊赠,故注云“吊赠之数不有废”也。

礼也。

秋,入杞,责无礼也。“责无礼”,本或作“责礼也”。

楚子将围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睽,苦圭反,又音圭。终朝而毕,不戮一人。朝如字,注同。戮音六。子玉复治兵於蒵,复,扶又反。蒵,于委反。终日而毕,鞭七人,贯三人耳。

[疏]“贯三人耳”。

正义曰:耳,助句也。

国老皆贺子文,

[疏]“国老皆贺”。

正义曰:《王制》云:“有虞氏养国老於上庠,养庶老於下庠。”然则国老者,国之卿、大夫、士之致仕者也。

子文饮之酒。贯音官,又古乱反。饮,於鸩反。蒵贾尚幼,后至不贺。嬴音盈。少,诗照反,下同。子文问之,对曰:“不知所贺。子之传政於子玉,曰:‘以靖国也。’

[疏]“子之”至“国也”。

正义曰:二十三年,子玉伐陈,城顿而还。子文使为令尹。叔伯曰:“子若国何?”对曰:“吾以靖国也。夫有大功而无贵仕,其人能靖者与,有几?”子文恐子玉矜功为乱,故授令尹,冀以靖国家,此举其前言以非之。

靖诸内而败诸外,所获几何?子玉之败,子之举也,举以败国,将何贺焉?子玉刚而无礼,不可以治民,过三百乘,其不能以入矣。

[疏]“过三”至“入矣”。

正义曰:若使为帅,过三百乘,其必不能入前敌矣。

苟入而贺,何后之有?”传,直专反。几,居岂反。乘,绳证反,下同。

冬,楚子及诸侯围宋,宋公孙固如晋告急。先轸曰:“报施救患,取威定霸,於是乎在矣。”轸,之忍反。施,式氏反,注同。

[疏]注“先轸”至“之施”。

正义曰:刘炫云,下“蒷于被庐”,先轸始佐下军。此时未为下军之佐,以规杜氏。知不然者,以方欲救宋,即蒷被庐。先轸此语与蒷相近,不知未蒷之前,先轸身作何官,故以蒷后下军之佐明之。然先轸后年亦为中军帅。不云中军帅者,相去既远,又隔下军之佐,故杜不言之。

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於卫,若伐曹、卫,楚必救之,则齐、宋免矣。”於是乎蒷于被庐,蒷,所求反。被,皮义反。庐,力居反。作三军,谋元帅。帅,所类反,注同。

[疏]“谋元帅”。

正义曰:元,长也。谓将帅之长。军行则重者居中,故晋以中军为尊,而上军次之。其二军则上军为尊,故闵元年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

赵衰曰:“鄐縠可。臣亟闻其言矣,说礼、乐而敦《诗》、《书》。《诗》、《书》,义之府也;礼、乐,德之则也。德、义,利之本也。

[疏]“说礼”至“本也”。

正义曰:说谓爱乐之,敦谓厚重之。《诗》之大旨,劝善惩恶。《书》之为训,尊贤伐罪,奉上以道,禁民为非之谓义,《诗》、《书》,义之府藏也。礼者,谦卑恭谨,行归於敬。乐者,欣喜欢娱,事合於爱。揆度於内,举措得中之谓德。礼、乐者,德之法则也。心说礼、乐,志重《诗》、《书》,遵礼、乐以布德,习《诗》、《书》以行义,有德有义,利民之本也。《晋语》云:“文公问元帅於赵衰,对曰:‘鄐縠可,年五十矣,守学弥惇。夫好先王之法者,德义之府也。夫德义,生民之本也。能敦笃,不忘百姓。请使卻縠。’公从之。”

《夏书》曰:‘赋纳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縠,本又作穣,同,胡木反。亟,欺冀反,数也。说音悦。君其试之。”

[疏]“夏书”至“试之”。

正义曰:《夏书》言用臣之法。赋,取也。取人纳用以其言,察其言观其志也。分明试用以其功,考其功观其能也。而赐之车服,以报其庸。庸亦功也。知其有功乃赐之。古人之法如此,君其试用之。

注“《尚书》”至“功也”。

正义曰:此古文《虞书·益稷》之篇。汉、魏诸儒不见古文,因伏生之谬,从《尧典》至《胤征》凡二十篇总名曰《虞夏书》,以与禹对言。故传通谓《大禹谟》以下皆为《夏书》也。古本作“敷纳以言,明庶以功”。“敷”作“赋”,“庶”作“试”,师受不同,古字改易耳。赋税者,取受之义,故为取也。“庸,功”,《释诂》文。《舜典》云“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文虽略同,此引《夏书》,非《舜典》也。

乃使鄐縠将中军,鄐溱佐之;使狐偃将上军,让於狐毛而佐之;将,子匠反,下将、上将皆同。溱,侧巾反。

[疏]注“狐毛,偃之兄”。

正义曰:《晋语》偃辞曰:“毛之知,贤於臣,其齿又长,毛也不在位,不敢闻命。”

命赵衰为卿,让於栾枝、先轸。栾,鲁官反。使栾枝将下军,先轸佐之。荀林父御戎,魏隼为右。行,户刚反。

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

[疏]注“无义则苟生”。

正义曰:未知君臣之义,不作长久之图,苟且为生,以过朝夕,是未安其居。

於是乎出定襄王,入务利民,民怀生矣。

[疏]“入务”至“生矣”。

正义曰:利民之事,非止一涂。《晋语》说文公为政云“弃责薄敛,施舍分灾,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贾宽农。务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皆是利民之事。民怀生者,谓有怀义之心,不复苟且。刘炫云:“生既厚民,皆怀恋居处。”

将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

[疏]注“未明於见用之信”。

正义曰:信是人之所用,若未伐原示信,民未明於信是人用。故传云“未宣其用”,云见用者,言信见为人所用。

於是乎伐原以示之信。民易资者不求丰焉,明徵其辞,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於是乎大蒷以示之礼,长,丁丈反。作执秩以正其官。秩,直乙反。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出穣戍,释宋围,一战而霸,文之教也。

[疏]“文之教也”。

正义曰:《论语》云“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今晋侯以义、信、礼教民,然后用之,是文德之教也。明年传君子“谓晋於是役也,能以德攻”,注云:“以文德教民而后用之。”谓此役也。

【经】二十有八年,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

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刺,七赐反,杀也。丛,似东反。枉,纡往反。

[疏]注“公子”至“其罪”。

正义曰:经言“买”传言“丛”,盖名买,字丛,或字相似而一谬也。《周礼》:“司刺掌三刺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郑玄云:“刺,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讯,言也,内杀大夫。此及成十六年“刺公子偃”,皆书刺者,若云用彼三刺之法,言问臣、吏、万民,皆言合杀,乃始杀之,以示不枉滥也。此三刺之法,位在外朝,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故“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于此讯之也。鲁史独设此名,所以异於外也。《公羊》以为“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以为诸侯不得专杀,故讳言刺之,其意小异於此。公实畏晋,杀子丛以说晋,言戍卫者丛之所为,又归罪於丛,言不终戍事,故杀之,恐不为远近所信,故显书子丛之罪也。然鲁杀子丛,本有两意:谓楚云不卒戍;谓晋云丛欲戍卫。今经之所书书,谓楚之辞,不书谓晋之辞者,以鲁先与楚同好,恐楚疑之,故显书不卒戍之罪以告属楚。诸侯心实畏晋,未敢宣露,故经不书告晋之辞。苏云:公子买不卒戍者,告晋、楚之辞也,谓晋云公子买比来戍卫,今不使终其戍事,是以杀之;谓楚云比令公子买楚戍卫,其买不终戍事,是以杀之。

楚人救卫。

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畀,必利反,注同。谲,古穴反。

[疏]注“畀,与也”。

正义曰:刘炫云:“《公羊传》曰:‘畀者何?与也。其言以宋人何?与使听之。’何休云:‘宋称人者,明听讼必师断与,其师众共之。’《穣梁传》曰:‘畀,与也。其曰人,何也?不与晋侯畀宋公也。’注云:“畀,上与下之辞,故不以侯畀公。’案传‘执曹伯,分曹、卫之田以畀宋人’则田亦称人,非为断狱,故云人也。若不使晋侯与宋公,自可改其畀名,何以名之为畀,而使义不得与也?若与宋人,岂宋国卑贱之人,得独受曹伯而治之乎?二传之言,皆不得合《左氏》,当以人为众辞,举国而称之耳。”

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濮音卜。慭,鱼觐反。下与音预。

[疏]注“宋公”至“败绩”。

正义曰:於例,将卑师众称师,此齐、宋、秦皆又称师,则将非尊者。传云:“宋公、齐国归父、秦小子慭次于城濮。”及其交战,唯言晋师陈于莘,此说晋之将帅与楚相敌,都不言齐、宋公卿,知其既次城濮,以师属晋,不与战也。沈氏云:定四年“战于柏举”,传称“蔡侯、吴子、唐侯伐楚”,杜云:“唐侯不书,兵属於吴、蔡。”今宋、齐、秦属晋,而书之者,彼柏举之战,唐师共属吴、蔡,与之同陈,故不书。此齐、宋师等虽属晋,犹异陈,故得书之。传称“子玉及陈、蔡之师皆在於陈”,而不书者,楚人耻败,告辞略,故史不得书之。刘炫《规过》以为晋人告略。今知不然者,但於此战时,鲁犹属楚,凡祸福相告,必同好之国,故知楚人来告也。楚人来告,不言陈、蔡者,耻其诸国皆在不能敌晋,故略言楚人而已。若其晋告,则应矜其胜事,以少败多,何肯略其陈、蔡而不告也?刘以为晋人来告,而规杜氏,非也。

楚杀其大夫得臣。

卫侯出奔楚。

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贱,以浅反。土如字,或一音杜。歃,所治反,本又作喢。

[疏]注“践土”至“有误”。

正义曰:传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而不书子虎,知子虎临盟不与歃。定四年传称践土之盟,“其载书云:‘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其次与会不同者,会之班次以国大小为序,及其盟也,王臣临之,异姓为后,故载书之次与会异也。定四年召陵之会,传称“祝佗言於苌弘曰:‘践土之盟,卫成公不在。夷叔,其母弟也,犹先蔡。’苌弘说,告刘子,乃长卫侯於盟。”如彼传文,则践土、召陵二盟,卫皆先蔡。而经书诸国之序,二会皆蔡在卫先者,《释例》曰:“周之宗盟,异姓为后。故践土载书,齐、宋虽大,降於郑、卫。斥周而言,止谓王官之宰临盟者也。其馀杂盟,未必皆然,践土、召陵二会,蔡在卫上,时国次也。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是言盟、会异次之意也。如《释例》之言,王官之宰临盟,乃以异姓为后,则二十九年翟泉之盟,王子虎在焉,宣七年黑壤之盟,王叔桓公临之,彼二盟亦当异姓为后,与会异次也。八年洮之盟,王人在列,杜指王官之宰,则卑者未必能别同姓、异姓,若无王官之伯,则以大小为序。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晋、楚争先,是其馀杂盟不先同姓之文也。《周礼·典命》云:“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叔武是卫侯之弟,未得从世子之法摄位受盟,旧无正礼,其班位高下出於主会之意,以其非王命所加,使从未成君之礼,故称子,而序於郑伯之下。盖晋文之意使然。

陈侯如会。

[疏]“陈侯如会”。

正义曰:沈氏云,八年郑伯云‘乞盟’,此直云如会者,彼及其盟,故云“乞盟”。此不及其盟,又陈侯不乞,故与彼文异。

公朝于王所。

[疏]注“王在”至“王所”。正义曰:《穣梁传》曰:“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是其由非京师,故称王所也。《公羊传》曰:“曷为不言公如京师,天子在是也。曷为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其意言晋文公召王来践土。《左传》於此无召王之事,直云“作王宫于践土”。杜云:“襄王闻战胜,自往劳之,故为作宫。”则以王意自往,非晋召之,不同《公羊》说也。

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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