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去弟,两见其义也。若夫朝聘盟会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笃睦,非义例之所兴,故仍旧史之策,或称弟,或称公子。践土之盟,叔武不称弟,此其义也。莒挐非卿,非卿则不应书,今嘉获,故特书。特书犹不称弟,明诸书弟者皆卿也。”“先儒说母弟,善恶褒贬既多相错涉”,“又云称弟皆谓公子,不为大夫者,得以君为尊。案传莒挐非卿,乃法所不书,书而不言弟,非得以君为尊也。凡聘享嘉好之事,於是使卿,故夷仲年之聘,皆以卿称弟而行。此例所谓兄称弟皆母弟。《左传》明文而自违之。颍氏又曰:臣无竟外之交,故云弟以贬季友,子招乐忧,故去弟以惩过。郑段去弟,唯以名通,故谓之贬。今此二人皆称公子。公子者,名号之美称,又非贬所也。”刘炫云:“再言‘凡’者,前‘凡’据適妻子为文,后‘凡’嫌妾子为君,母弟不得称弟,故更言‘凡’也。”
【经】十有八年,春,晋侯、世子臧伐齐。臧,子郎反。)
公伐杞。
夏,四月。
秋,七月,邾人戕鄫子于鄫。戕,在良反,徐又在精反。鄫,才陵反。
[疏]注“传例”至“鄫子”。
正义曰:杜以会盟之例卿则书名氏,大夫则称人,此称邾人,故云邾大夫耳。贾逵亦云“邾使大夫往残贼之”。
甲戌,楚子旅卒。僣,子念反。惩,直升反,止也,又作徵,如字,明也。
[疏]注“未同”至“之伪”。
正义曰:诸侯之葬,鲁不会则不书。知吴楚之葬为僣不书者,襄二十九年传称葬楚康王,公亲送葬,经亦不书,故知其不为鲁不会也。《礼·坊记》曰:“天无二日,国无二王”,“示民有君臣之别。《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恐民之惑也”。郑玄云:“楚、越之君僣号称王,不称其丧,谓不书葬也。《公羊传》曰:‘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辟其号者,五等诸侯死则称爵书卒,及葬,则从彼臣子之辞,皆称为公。若书楚葬,亦宜从彼所称,当云葬楚庄王。以此僣而不典,不得称王,故遂绝之而不书其葬,同之蛮夷。言其不足纪录,以惩创自求名号之伪。同之蛮夷者,蛮夷卒亦不书,言其不书似之也。
公孙归父如晋。
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
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笙音生,徐又敕贞反,云“本又作柽,亦作朾”。案徐后音,是依二传文。竟音境。
【传】十八年,春,晋侯、大子臧伐齐,至于阳穣。齐侯会晋侯盟于缯,以公子彊为质于晋。晋师还,蔡朝、南郭偃逃归。缯,才陵反。质音致。解,佳买反。)
夏,公使如楚乞师,欲以伐齐。
秋,邾人戕鄫子于鄫。凡自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弑音试,注同。弑字从式,杀字从殳,他皆放此。别,彼列反。一朝,如字。卒,寸忽反。
[疏]注“弑戕”至“之名”。
正义曰:弑者,试也,言臣下伺候间隙,试犯其君。戕者,残也。言外人卒暴而来,残贼杀害也。弑、戕皆是杀也,所以别内外之名耳。《释例》曰:“列国之君,而受害於臣子,其所由者积微而起,所以相测量,非一朝一夕之渐,故改杀为弑。戕者,卒暴之名。有国之君当重门设险,而轻近暴客,变起仓卒,亦因事而见戒也。臣弑其君,子弑其父,世之恶逆,君子难言。故《春秋》诸自内虐其君者,通以弑为文也。《春秋》弑君多矣,其戕唯此一事。自弑其君,足明无道,臣罪之例。戕者,外人所杀,为无防被害,皆是君自招之;纵使君或无道,其恶不加外国,不得从弑君之例也。若战死则书灭。此谓在国见杀耳。”
楚庄王卒,楚师不出。既而用晋师,楚於是乎有蜀之役。
公孙归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宠。欲去三桓,以张公室。去,起吕反,下注“将去”并同。张,如字,一音陟亮反。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冬,公薨。季文子言於朝曰:“使我杀適立庶,以失大援者,仲也夫。”適,丁历反,注同。援,于眷反。夫音扶。臧宣叔怒曰:“当其时不能治也,后之人何罪?子欲去之,许请去之。”请为,于伪反。遂逐东门氏。子家还,及笙,坛帷,复命於介。坛音善。介音界。
[疏]“复命於介”。
正义曰:《聘礼》复命之礼云:“公南乡”,“使者执圭”,“反命曰:以君命聘于某君,某君受币于某宫。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若聘君薨于后”,“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子即位,不哭。辩复命,如聘,子臣皆哭。与介入,北乡哭,出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是君之存亡皆有复命之礼。今身将出奔,不得亲自复命,故立介於位。介当南面,归父於介前,北面执圭复命。既复命之后,北面哭。乃退,括发讫,前即位,北面哭,三踊而出。以复命之语语介,使知令介以此言告於殡也。
既复命,袒、括发,袒音但。括,古活反。即位哭,三踊而出。遂奔齐。书曰:“归父还自晋。”善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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