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臣子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会诸侯,臣子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会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会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於会,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会,故不称君,曹人之辞,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杀之於濮,谓死於水旁也。《释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阙”。哀二十七年传濮下注云:“濮自陈留酸枣县受河,东北经济阴,至高平钜野县入济。”彼濮与此名同实异,故杜於此不言阙,直云“濮,陈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
[疏]注“卫人”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於法正当书“入”,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传】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公与宋公为会,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乱。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及卫州吁立,将脩先君之怨於郑,
[疏]注“谓二”至“之怨”。
正义曰:二年伐卫见经,故以属之,未必往前更无怨也。《卫世家》称,桓公十六年,乃为州吁所弑。则隐之二年,当桓之世。服虔以先君为庄公,非也。何则?宣公焌夷姜生急子,公纳急子之妻生寿及朔,朔能构兄,寿能代死,则是年皆长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终始二十矣。虽寿之死,未知何岁。急子之娶,当在宣初。若隐之二年,庄公犹在,岂於父在之时已得焌父妾生急子也?《史记》虽多谬误,此当信然。
而求宠於诸侯,以和其民。篡,初患反。复,扶又反,下文复伐同。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从,才用反。调,徒吊反。宋人许之。於是陈、蔡方睦於卫。
[疏]注“蔡今”至“蔡县”。
正义曰:《蔡国侯爵谱》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为蔡侯,作乱,见诛。其子蔡仲,成王复封之於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获麟之岁也。成侯子声侯四年,《春秋》之传终矣。声侯十四年卒。自声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灭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县,故蔡国,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公问於众仲曰:“卫州吁其成乎?”对曰:“臣闻以德和民,不闻以乱。以乱,犹治丝而棼之也。棼,扶云反,乱也。缊,於云反。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
[疏]“阻兵而安忍”。
正义曰: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而征伐不已。安忍,行虐事,刑杀过度也。
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务令德,而欲以乱成,必不免矣。”戢,庄立反。
秋,诸侯复伐郑。宋公使来乞师,公辞之。羽父请以师会之,公弗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
[疏]“故书”至“疾之也”。
正义曰:案元年传:“邾人、郑人盟于翼。公子豫请往,公不许,遂行。”彼则不书,又不加贬责;此公子翚之行,公亦不许,而书於经,又加贬责者;公子豫,公不许,私窃而行;翚师强梁,固请公,事不获已,令其出会,故以君命而书,又加贬责。
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於石子。石子曰:“王觐为可。”
[疏]“王觐为可”。
正义曰:於王处行觐礼,此事是为可也。
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於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磃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觐,其靳反,见也。朝,直遥反,后不出者皆放此。褊,必浅反,一音必殄反。耄,毛报反。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莅音利,又音类,临也。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磃使其宰玜羊肩莅杀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磃,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玜,奴侯反。恶乌路反。与焉,音预。
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邢音刑,国名。
[疏]“宣公即位”。
正义曰:贼讨乃立,自继前君,故不待逾年也。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经】五年,春,公矢鱼于棠。
[疏]注“书陈”至“鱼台”。
正义曰:陈鱼者,兽猎之类,谓使捕鱼之人陈设取鱼之备,观其取鱼以为戏乐,非谓既取得鱼而陈列之也。其实观鱼而书陈鱼者,国君爵位尊重,非蒷狩大事则不当亲行,公故遣陈鱼而观其捕获,主讥其陈,故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传曰“非礼也,且言远地”,故知书棠,讥远地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
秋,卫师入鄇。鄇音成,国名。将,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嫡,丁历反。为别,于伪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义曰:三年之内,木主特祀於寝宫。庙初成,木主迁入其中,设祭以安神也。祭则有乐,故初献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献者奏也,奏进声乐以娱神也。六羽谓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宫”。
正义曰:“考,成”,《释诂》文也。言“初献六羽”者,谓初始而献,非在后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税亩”,杜云“遂以为常,故云初”。杜於此不解“初”义,明不与彼同。故《春秋》之经有文同事异,如此之类是也。注以祭文不见,故辨之云:“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以其与“献羽”连文,知“考”谓祭以成之,非谓始筑宫成也。又解立宫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虽不以为夫人,有欲以为夫人之意。礼,“诸侯不再娶”,於法无二適。孟子入惠公之庙,仲子无享祭之所。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丧毕即应入庙。至此始成宫者,仲子立庙本非正法。丧服既终,将为吉祭,主无祭处,始议立之,故晚成也。传云“始用六佾”。不书“佾”而书“羽”者,以公问羽数,故书羽也。妇人法不当谥,仲子无谥,故因姓以名宫也。立宫必书於策,羽则非当所书,善其复正,故书之。传载众仲之对,而言公从之,是其善之意也。为书六羽,故言考宫,言其因考以献羽也。若不为羽,当云立仲子之宫,如立武宫、炀宫然,不须言考也。《礼·杂记》下云“成庙则衅之”,“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以庙则当衅,寝则当考。此庙言考者,考是成就之义。庙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寝则生人所宅,饮食以成之。《杂记》注云“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是也。庙成衅之者,尊而神之,盖木主未入之前已行衅礼也。案《杂记》衅庙之礼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是衅庙之礼。此言考宫献羽,自为主已入庙,则祭以成之,非衅礼,与彼异也。故《公羊传》曰:“考宫者何?考犹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是谓祭为考也。服虔云:“宫庙初成,祭之,名为考。将纳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坚之。”其意谓考即是衅也。案《杂记》,衅庙之礼,止有鸡羊;既不用乐,何由献羽?言将纳仲子之主,则是仍未入宫。然则作乐献羽,敬事何神?考仲子之宫,唯当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苏氏云:不称夫人宫者,桓宫、僖宫不言公,则仲子例不合称夫人宫也。不称庙而言宫者,於经例周公称大庙,群公称宫,故仲子依例称宫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坏”,大庙称室者,谓大庙之室屋坏耳。若传文,则大庙或称宫,即“大宫之椽”是也,群公或称庙,即“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是也。
邾人、郑人伐宋。
[疏]注“邾主”至“郑上”。
正义曰:天下有道,诸侯不得专行征伐。春秋之时,专行征伐,以其不禀王命,故以主兵为首。虽小国主兵,即序於大国之上,欲见伐由其国,善恶所归故也。虽大夫为主,国君从之,亦序主兵於上。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注云:“传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经书‘人’者,耻不得志。以微者告,犹序诸侯之上,楚主兵故。”是微人主兵,亦序国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螟,亡于反。
[疏]注“蟲食”至“故书”。
正义曰:《释蟲》云:“食苗心,螟。食叶,。食节,贼。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难知也。”李巡曰:“食禾心为螟,言其奸冥冥难知也。食禾叶者,言其假貣无厌,故曰也。食其节者,言其贪狼,故曰贼也。食其根者,言其税取万民财货,故曰蟊也。”孙炎曰:“皆政贪所致,因以为名。”郭璞曰:“分别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孙炎以政致为名,舍人、郭璞以食处为名。陆机《疏》云:“旧说螟、、蟊、贼,一种蟲也,如言寇、贼、奸、宄,内外言之耳。故犍为文学曰:此四种蟲皆蝗也。实不同,故分别释之。”然则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处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义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君亲吊之而不书者,吊丧问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贬,如此小事,例皆不书。葬若国家所营,则亦不可不书。大夫之葬,皆臣子自为,非公家所及,事不关国,无以得书葬也。他国之君书葬者,遣使往会,须书君命故耳。
宋人伐郑,围长葛。
【传】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观鱼者,本亦作渔者。)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数也。)
[疏]“观鱼者”。
正义曰:《说文云》:“渔,捕鱼也。”然则捕鱼谓之鱼。《天官》:“惇人,掌以时惇为梁。”“凡惇者,掌其政令。”是谓捕鱼为鱼。鱼者,犹言猎者也。“臧僖”至“败也”。
正义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者,物谓事物,旌旗车服之属。若其为教战祭祀等大事,故布设陈列则可。如其细碎盘游,虽陈其物,不堪足以讲习大事。止谓不为大事而陈此物,故云不足以讲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备器用者,材谓皮革齿牙之属。若其为饰器用,故狩猎取材则可。如其因游宴戏乐,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备饰器用。止谓不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备器用也。人君一国之主,在民之上,当直已而行之,以法驱民而纳之於善,故云“人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言当为轨、为物,纳民於其中也。既言民归轨物,更解轨物之名。故讲习大事,以准度轨法度量,谓之为轨。准度轨量,即谓习战、治兵、祭祀之属是也。取鸟兽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饰,谓之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饰军国之器是也。刘炫云:“捕鱼猎兽,其事相类。此谏大意,言人君可观猎兽,不可观捕鱼。凡物者,广言诸物,鸟兽鱼鳖之类也。材谓所有皮革毛羽之类也。器谓车马兵甲,军国所用之物也。凡此诸物,捕之不足以讲习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备器用,如此者则人君不亲举焉。”其意言猎之坐作进退,可以教战陈,兽之齿牙皮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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