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喜季孙免於召死之事,何暇追我?刘炫云:“阳虎召孙欲杀之,则召季孙为召死。季孙得脱,必大喜。鲁人闻我出去,喜於召死,言人人皆喜於季孙。”
从者曰:“嘻!速驾,公敛阳在。”嘻,许其反。公敛阳请追之,孟孙弗许。阳欲杀桓子,孟孙惧而归之。子言辩舍爵於季氏之庙而出。言辨,音遍,注徧同。舍,如字。阳虎入于讙、阳关以叛。讙音欢。
郑驷歯嗣子大叔为政。歯,巿专反。析,星历反。
【经】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戊申,郑伯虿卒。虿,敕迈反。
[疏]注“四年盟皋鼬”。正义曰:虿以昭二十九年即位,三十二年,大夫盟于狄泉,以未告公而公薨,故不数。
得宝玉、大弓。分,扶问反。
六月,葬郑献公。
[疏]“献公”。正义曰:谥法:“博闻多能曰献。”
秋,齐侯、卫侯次于五氏。
[疏]注“五氏”至“次告”。正义曰:传言齐侯伐晋夷仪,乃与卫侯次于五氏。次既告,则伐亦应告,故杜以为讳伐盟主,直以次告。知非不告伐故不书者,若全不告鲁,容可不以伐告。今既以次告鲁,何意告次不告伐?明以卫新叛晋,又鲁与晋亲,故耻以伐告,唯告次耳。刘炫以为不告伐故不书,而规杜氏,非也。
秦伯卒。
冬,葬秦哀公。
【传】九年,春,宋公使乐大心盟于晋,且逆乐祁之尸。辞,伪有疾。乃使向巢如晋盟,且逆子梁之尸。向,舒亮反。)子明谓桐门右师出,曰:“吾犹衰绖,而子击锺,何也?”衰,七雷反。绖,田结反,下同。)右师曰:“丧不在此故也。”既而告人曰:“已衰绖而生子,余何故舍锺?”舍音舍。)子明闻之,怒,言於公曰:“右师将不利戴氏,不肯適晋,将作乱也。不然,无疾。”乃逐桐门右师。
郑驷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疏]注“邓析”至“竹刑”。正义曰:昭六年子产铸刑书於鼎,今邓析别造《竹刑》,明是改郑所铸旧制。若用君命遣造,则是国家法制,邓析不得独专其名,知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书,书之於竹,谓之《竹刑》。驷歯用其刑书,则其法可取,杀之不为作此书也。下云“弃其邪可也”,则邓析不当私作刑书而杀,盖别有当死之罪,驷歯不矜免之耳。
君子谓:“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邪,似嗟反,注同。
[疏]“君子”至“可也”。正义曰:《周礼·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郑玄云:“贤谓有德行者,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能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是贤能之人,当议其罪状,可赦则赦之。今邓析制刑,有益於国,即是有能者,杀有能之人,是不忠之臣,君子谓子然於是为不忠也。国之臣民,诚有可以加益於国家者,取其善处,弃其邪恶可也,虽知其邪,当弃而不责,所以劝勉人,使学为善能也。
《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彤,徒冬反。邶音佩。说音悦。
[疏]“诗鸴”至“所执”。正义曰:《邶风·静女》之篇也。於时卫君无道,夫人无德。卫人欲得贞静之女以配国君,易去无德之夫人也。篇有三章,其一章云:“静女其姝,俟我於城隅。”其二章云:“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者,笔赤管也。必用赤者,示其以赤心正人也。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执赤管之笔,记妃妾善恶。彤管之法,所以规诲人君也。《静女》三章之诗,虽说美女之事,事之常耳,无可特善。彤管记事,乃是妇人之大法,本录《静女》诗者,止为彤管之言可取,故全篇取之,不弃上下之二章也。其女史所书之事,《毛传》有其略也。《毛传》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记过其罪杀之。后妃群妾,以礼御於君所,女史书其日月,授之以环,以进退之。生子月辰,则以金环退之;当御者,以银环进之,著於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无大小,记以成法。”
《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竿旄,音干,下音毛。鄘音容。
[疏]注“诗鄘”至“存身”。正义曰:《诗·鄘风·干旄》之篇也。於是卫文公之臣子多好善贤者,乐告以善道也。其诗言大夫之好善者,乘驷马、建干旄,就贤者谘国事焉。云:“孑孑干旄,在浚之郊。素丝纰之,良马四之。彼姝者子,何以畀之?孑孑干旟,在浚之都。素丝组之。”良马五之。彼姝者子,何以予之?孑孑干旌,在浚之城。素丝祝之,良马六之。”其末句云:“彼姝者子,何以告之?”姝,顺貌也。贤者见其好善,美其共顺,言已寡知,复何以告之?自恨无可告之,明其无所吝惜。本录《干旄》之诗者,取其中心原告人以善道。彼二诗皆以一善见采,而邓析不以一善存身,故君子引二诗以讥子然也。
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芾,方味反。召音邵,注同。茇,畔末反。
[疏]“诗云”至“所茇”。正义曰:《诗·召南·甘棠》之篇也。蔽芾,小貌。甘棠,杜也。茇,草舍也。召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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