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論管子輕重下──對《管子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釋中有關輕重諸篇若干問題之商榷

作者: 馬非百13,901】字 目 录

「當一而八百」,「糴十百」為「糴石百」,「三百七十」為「石百七十」。特別是對《山至數》「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七人而奉一乘」一條,各家意見最多,或則據《乘馬篇》改「二十七人」為「三十人」(王引之),或則據同篇改「六」為「八」(丁士涵),或又據同篇改「二十七」為「七十二」(何如璋),或則據同篇及《周禮。夏官。敘目》改「二十七人」為「二十五人」(孫詒讓)。總而言之,只要遇到數目字,無不用講價還價的方式來進行「是正」。

其次,來談談對固有名詞的改動。

這裏所謂的固有名詞,包括人名、地名、官名、物名和制度名等數種。各舉一例以資說明:

一、對人名的改動。例如「金出於汝漢」一段,除《國蓄篇》外,《地數》及《揆度》都作桓、管問答語,《輕重乙篇》忽變為武王、癸度語。又「吾國者衢處之國也」一段,《地數篇》也是桓、管問答語,《輕重乙篇》也作武王、癸度語。這顯然是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作品的表現,但同時也就證明本書中所有人名,只不過是寓言式的人物,根本上就談不到誰正誰誤的問題。張佩綸不明此理,硬說《乙篇》的「武王」就是「威公」,「癸度」就是「癸乙」。因此並言當與「迎癸乙於周下原」合為一節。《集校》也同樣認為《乙篇》「武王問於癸度」一段,當屬《揆度篇》,而以「揆度」即「癸度」,「武王」即「威王」,也就是「齊威王因齊」。真是未免多事!又《集校》把《輕重戊》「管子令桓公」的「桓公」,改為「隰朋」,其理由即為管子不應當對桓公下令。實則「令」就是「教」的意思,《事語篇》有「泰奢教我曰」,《山至數篇》有「有人教我,謂之請士」的話,泰奢、請士可以「教」桓公,為什麼管仲就不可以「令」桓公呢?

二、對地名的改動。例如《地數篇》及《輕重甲篇》都有「梁、趙、宋、衛、濮陽」語。《集校》認為濮陽屬於衛,不應於衛之下復出濮陽。因而據抄本《冊府元龜》,改「濮陽」為「淮楊」,又自改「楊」為「揚」。這裏,大概是把《史記。貨殖傳》下面的這段記載完全忘記了!《貨殖傳》說:

「夫自鴻溝以東,芒碭以北,屬巨野,此梁宋也。」

「然邯鄲亦漳河間一都會也。北通燕涿,南有鄭、衛。鄭、衛俗與趙相類,然近梁、魯,微重而矜節。濮上之邑徙野王……」

這明明是說的「漢興海內為一」以後的漢代經濟地理,既有梁、宋,又有趙、衛,也有濮上之邑,非指戰國時代的梁、宋、趙、衛、濮陽。本書所述地名,與此完全相同,正足證明本書為漢人所作。乃竟有人抓住這裏有梁、宋二字立即武斷地說本書之成,不得在齊威王滅宋以後和梁惠王遷梁以前。誠如所言,那麼《史記》的寫成年代不也就大成問題了嗎?

此外,或改《地數篇》「渠展」為「渠養」,謂即《漢志》瑯邪郡長廣縣之奚養澤(錢文霈);或改《輕重乙篇》「莒必市里」之「必市」為「密」,謂即《郡國志》淳于之密鄉(張佩綸);或則改《輕重丁篇》「崢丘」為「乘丘」(俞樾);或又改為蛇丘(何如璋),又說就是葵丘(尹知章)。明明本書所有地名也和人名一樣都是作者隨意假託之詞,但學者們硬要牽強附會地去尋求實地,這就未免為古人所愚了。

三、對官名的改動。《揆度篇》「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許維遹說:「治田土」當作「治土」,而「治土」就是「司徒」。《集校》則以「兩『田』字皆為『申』字之誤。『申土』即司徒也。齊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誤《申》為《由》,此則誤《申》為《田》。蓋校者不解《申土》之義而以意改之」。這也大成問題。《荀子 王制篇》論「序官」,計有宰爵,司徒、司馬、大師、司空、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擊、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等名義。又說:「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而「治田之事」,則為「相高下,視肥墝,序五種,省農功,謹蓄藏,以時順修,使農夫樸力而寡能」。可見「司徒」和「治田」,不僅各為一官,而且職權也不一致。又《管子。大匡篇》也有「寧戚為田」及「墾草入邑,……臣不如寧戚,請立為大司田」的話。本書「治田土」一詞凡二見(《揆度》及《山國軌》),皆指農事而言,若如二氏言,則是合兩官為一官了。又許維遹改《輕重甲篇》的「中軍」為「申軍」,張佩綸改《輕重丁篇》的「太宰」為「宰夫」,丁士涵改《巨乘馬篇》兩「衡」字為「橫」,誤與此同。

四、對物名的改動。《國准篇》:「立施以守五穀」,施即通施,就是貨幣。立施就是鑄造貨幣,和本篇上文「出山金立幣」與《國蓄篇》「鑄錢立幣」意義相同。守五穀就是用貨幣收買五穀,也就是「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的意思。「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乃本書作者在經濟政策中的中心思想。而這裏的「立施以守五穀」,就是說明在「非五穀之所生」的「禽獸牛羊之地」,封建國家要利用官營牧場所獲得的贏利作為資金,鑄造貨幣,以為收買五穀之用,正是落實「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這一中心思想的具體措施,因而可以達到「以無用之壤藏民之贏」的最終目的。但《集校》卻別出新解,改「施」為「杝」,改「穀」為「〈榖,禾改子〉」。把本書作者的中心經濟思想,看成是作一個木籠,來飼養小畜。把最終目的變為達到目的手段,這就未免令人有「買櫝還珠」之感了!

五、對制度名的改動。《集校》不僅改人名、地名、官名和物名,而且還對有關朝代特徵的制度名,也若無其事地順手加以改動。最突出的例子,就是王引之把《輕重己篇》的「天子服黃而靜處」,改為「天子服赤絻赤而靜處」。雖只一字之差,但卻關係到兩個不同朝代、不同意識形態的「服色」制度問題。《集校》本也感覺到這是王莽「寶黃冢赤」思想的反映,但卻完全不顧及全書中有不少反映王莽時代的特徵的同時存在(參看《論〈管子 輕重〉上──關於〈管子。輕重〉的著作年代》),而斷定說「僅此一字孤證不足為據」,因而對王引之的改動,表示同意,這就未免和王國維僅僅根據「玉起於禺氏」一句話,就認為《管子》書是漢文、景時代的作品(見《觀堂別集補遺 月氏未西徙大夏時故地考》),而對與「禺氏之玉」並列在一起的,還有直到漢武帝太初三年(前一0二)遣徐自為築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盧朐」(《漢書。武紀》及《匈奴傳》),才開始歸入漢代版圖的「陰山之礝碈」和到王莽時才由漢西陵縣改名為江陽的「江陽之珠」,則熟視無睹,同樣是犯了「不全面看問題」的毛病!

復次,談談對特用術語的改動。

這裏也可以舉出幾個例。

一、《巨乘馬篇》有「國穀之櫎,一切什九」的話。《集校》認為「『一切什九』殊為不詞,疑是『一均什斗』之誤,『均』假為『鈞』」,又以《小匡篇》尹注「三十金曰鈞」的「三十金」為「三十錢」,因而作出一鈞什斗就是穀每石值三十錢的結論,以期合於戰國時代李悝所說的「石三十」之數。這樣不憚煩地轉好幾個彎,來把自己早已肯定是漢文景時作品的書中的穀價硬要使其與幾百年前的戰國時代李悝所說的穀價相埒,可謂費盡苦心!殊不知「一切」二字乃漢人常用語,《史記》、《漢書》、《鹽鐵論》等書及劉向《戰國策序》屢見。而「什九」則為本書中的特用術語。《山國軌篇》:「穀一廩十,君常操九」。《山權數篇》:「物一也而十,是九為用。」這是說穀的原價本僅為一,由於通過輕重之策,為國家所壟斷,故坐長加十,除原價外,獲利九倍。故曰「國穀之櫎,一切什九」,也就是說所獲盈利,一切皆為百分之九十。本義自明,一經改動,不僅不好理解,而且連時代也弄顛倒了!

二、「大准」一詞,《國蓄篇》一見,《揆度篇》二見,也是本書特用術語。《揆度篇》自有專章,進行解釋。它說「天下皆制我而無我焉,此謂大准」。下文並舉例說明,意思是說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在天下大亂時,一切貧富予奪之權都操在鄰國手中,毫無自主能力。《山至數篇》所謂「天子失其權」也就是這個意思。但張佩綸卻一定要改「大」為「失」,未免多事!

三、《山至數篇》「大夫旅壤而封,積實而驕上」。戴望說:「旅、列古同聲。今本作『聚』必『裂』字之誤。」張佩綸說:「旅,列也。謂列壤而封,猶言分土封之。」這是對的。列壤即裂地。「裂地而封」,也是漢人特用術語。見《史記。高紀》、《黥布傳》、《吾丘壽王傳》。本書《輕重乙篇》作「列地而封」,「列」即「裂」。《揆度篇》兩言「割地而封」,「割」也是「裂」。《集校》卻認為「以作『聚壤』為是。所謂『富者田連阡陌』也。封謂富厚。『聚壤而封』,與下句『積實而驕上』對文。」似與原意不合。

四、《山至數篇》:「今刀布藏於官府,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人。」(「人」原作「之」,誤,據《揆度篇》改。)《集校》改「巧幣」為「朽弊」,並以之屬上為句,以《史記 平準書》「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為證,謂是指刀布朽弊而言。案此說亦大可商。此當以「今刀布藏於官府」為句,「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人」為句。巧幣者,謂巧法使用貨幣,從中取利。此乃漢代前期一大社會經濟問題。其具體內容,約有下列三種。賈誼說:「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贏。」《漢書 食貨志》:「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顏師古云:「謂巧鑄之,雜鉛錫。」這是以殽雜鉛錫為巧者一。《食貨志》又云:「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這是以盜摩取鋊為巧者二。又云:「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鹽鐵論。錯幣篇》文學云:「往古幣眾財通而民樂,其後稍去舊幣,更行白金龜龍,民多巧新幣。幣數易而民益疑。……商賈以美貿惡,以半易倍,買則失實,賣則失理,其疑惑滋益甚。」這是以美貿惡,以半易倍為巧者三。「巧幣」和「萬物輕重」是兩事而非一事。這裏是說貨幣雖藏在官府,而巧法使用貨幣和操縱萬物價格的大權,則都掌握在商人手中,故曰「巧幣、萬物輕重,皆在賈人」。若改「巧幣」為「朽弊」,則「皆在賈人」的「皆」字,便不可通了!

第二、關於加字問題。

《集校》及所引各家注釋,在原文不少地方,或根據某種類書,或逕以己意,增加一些字句。統計十六篇中,共增加了四百七十四字,即差不多每五十四字,增加一字。其中僅《國蓄》一篇就增加了四十四字,而其根據,皆為《通典》。這是很不可靠的。最可注意的,就是由於加字的結果,往往把書中的原來意思,變成了正相反對的意見,這樣的例子也可以舉出若干條:

一、《揆度篇》「百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十里」一段文字,乃漢人對古代分地制度與《孟子》、《王制》、《賈誼新書》、《春秋繁露》、《史記》及《漢書 地理志》不同的又一種說法。篇中所舉「百乘之國,千乘之國,萬乘之國」的里數、車數和馬匹數,與《漢書 刑法志》「百乘之家,千乘之國,萬乘之主」的里數、車數和馬匹數完全相同。茲列表如左:(見九八頁表)據此,可見《揆度篇》所謂「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十里」「度百五十餘里」「度五百里」,正是《漢書。刑法志》所謂「一同百里」「一封三百一十六里」「畿方千里」之半數,與《賈誼新書。屬遠篇》、《鹽鐵論。除狹篇》、《備胡篇》及《輕重乙篇》也相符合。可是俞樾僅片面地根據《荀子 大略篇》「吉行五十里」一語,就武斷地說:「此文『度五十里』當作『各百五十里』,『度百五十餘里』,當作『二百五十里』。」並說:「『餘』字亦不可通。」為了配合所謂「吉行五十里」的孤證,還把下文「五日而反」和「輕重毋過五日」兩個「五」字,也改為「六」字。這樣一加一改,不僅與原文及《漢書。刑法志》、《賈誼新書》、《鹽鐵論》及本書《輕重乙篇》大相違反,而且所謂「管子多與周禮合」的「千乘之國方五百里,百乘之國方三百里」,也完全出於捏造。《集校》引用俞氏全文,未加批判,因而給讀者對於理解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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