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百倍之金以給陰山之馬也。」這裏應分作兩層講。第一,《揆度篇》所謂「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於金」,乃作者所設計的抬高金價之具體方法。「珠起於赤野之末光」云云,則說明上文「以幣還於金」及所以能「以一為四」的理由,即所謂「高下其中幣,利下上之用」者。一問一答,絲絲相扣,怎麼能說是「所答非所問」呢?第二,《甲篇》的「馬」字即「筴乘馬」之馬,指用以計數之籌碼而言。這裏「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復桓公「安用金而可?」的話。蓋謂此令一出,國內對金的需要量必大為增加,而金價亦必因之「坐長百倍」,然後又運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購萬物。如此一轉手間,政府所獲盈利之多,有如輸入計數之籌碼,取給無窮。如《丁篇》所謂「用若挹於河海」,同是比喻之詞,與「陰山之馬」之作為軍馬之用者毫無關係。
第六、關於若干特有詞彙的解釋問題。
《集校》是以利用各種版本及其他各家著作,校勘字句異同,正其錯誤為主要目的的書,同時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字義之訓詁的地方。這本是從清人顧炎武、閻若璩、胡渭等發端,至乾、嘉時,惠棟、戴震、段玉裁、王念孫、引之父子,而號稱極盛的研究整理古籍的一種方法,即別於所謂義理之學的宋學的考據之學的漢學的方法。但運用這種方法時,必須與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密切結合,才能夠發生積極作用,獲得正確的結果。如果不顧時間、地點和條件,機械地死套公式,往往所得結果與原文恰恰相反。《集校》及所列各家對於校勘方面,有許多可以商榷的地方,在上面,已有簡單的說明。對於訓詁方面,大體上說有些是正確的;但也有少數地方,特別是對於若干特有詞彙的解釋方面,不無可以商榷之處。這裏也舉幾個例子來加以說明。
一、關於「乘馬」之解釋──「乘馬」一詞,在本書凡二十見。計《巨(筴)乘馬篇》六見,《乘馬數篇》九見,《山至數篇》五見。甚麼是乘馬呢?《集校》在前兩篇均沒有說明。在《山國軌篇》「環乘之幣」條下,有云:「本書屢言乘馬,即喻流通。蓋古代陸上交通,莫便於乘馬,故以之喻貨幣之流通也。」又《山至數篇》「貨幣乘馬者也」條下,亦云:「本書稱貨幣之流通為『通施』、『通移』、『溝瀆』,『乘馬』亦此意。古人陸上交通工具,莫便於乘與馬,故以喻意。」這是就字論字的解釋方法,與本書原意,毫無共通之處。實則本書「乘馬」一詞,乃指計算而言,我們在上面討論筴乘馬時,已有論證。至於「幣乘馬」,則當釋為貨幣數量的計算方法,或算幣發行計劃。關於此點,《山至數篇》自己本有定義,那就是:
「幣乘馬者,方六里,田之惡美若干?穀之多寡若干?穀之貴賤若干?凡方六里,用幣若干?穀之重用幣若干?故幣乘馬者,布幣於國,幣為一國陸地之數,謂之幣乘馬。」
這是說發行貨幣數量的計算方法,當以每方六里為試點單位。先調查此單位內之土地肥瘠、穀物產量及其市價,然後根據之以決定該單位內用以購買穀物所需要之貨幣量。由此類推,則全國用以購買穀物所需要之貨幣量,亦當與該國陸地之大小成正比例。故曰「布幣於國,幣為一國陸地之數」。不過這裏所謂貨幣需要量,僅指購買穀物所需要的貨幣量而言,並不包括全國一切商品所需要的貨幣量在內。梁啟超謂「《管子》輕重中貨幣需要量,乃指貨幣流通之必要量而言」,是不對的。若如《集校》所釋,作乘車和騎馬講,就未免為孔穎達《禮記疏》所謂「堪為將帥而騎馬」之說所誤了!
二、關於「長度」之解釋──「長度」一詞,只一見於《輕重甲篇》。原文云:「死而不葬者,予之長度。」《集校》雜引了好幾家的解釋,而說法都不一樣。安井衡說:「度、渡同,謂濟之。長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說:予之長度,「殆謂給以葬埋之費也」。張佩綸說:「當作『長予之度』。長即『州為之長』之長,謂長為度量葬事。」于省吾說:「度、宅古字通。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長久之葬地。」聞一多說與于氏同。今案以上各說都與原意不合。古時地廣人稀,貧民死者不患無葬地,而患無錢購備棺衾。韓信窮時,為他的母親尋找葬地,竟要求「高敞地,令其旁可置萬家」(見《史記 淮陰侯列傳》),便是明證。因此,漢代諸帝對於死而不葬者,總是與錢五千、三千、二千不等(見《漢書 成紀》、《哀紀》)。因此,所謂長度,一定也與賜錢有關。據《漢書 楊敞傳》:「子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應劭云:「長,久也。一歲之調度也。」顏師古云:「言總計一歲所須財用及文書之調度而移大司農,以官錢供給之,更不取於郎也。」可見「長度」一詞,乃漢代財政上專用術語。這裏是說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謂「長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錢,作為購備棺衾之用,就和今天的領款憑據是一樣的。
三、關於「狐白」的解釋──狐白一詞凡六見於《輕重戊篇》。狐白本是我國歷史上相傳為最珍貴的一種狐皮衣服。《禮記 玉藻》、《晏子春秋》、《史記 孟嘗君傳》、《呂氏春秋 用眾篇》、《淮南 說山訓》、《說苑》、《鹽鐵論 散不足篇》及《漢書 匡衡傳》都有記載。顏師古說:「狐白謂狐腋下之皮,其毛純白,集以為裘,輕柔難得,故貴也。」《輕重戊篇》原文又有「狐白應陰陽之變,六月而一見」語,據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來信說,這是因為哺乳動物,都有冬、夏毛之別,秋季生冬毛,毛長絨厚,適於作皮衣。冬毛夏毛約半年一換。狐白當以選用冬毛為準。所謂狐白,似是取冬毛而非夏毛,故曰「六月而一見」。《集校》無視這些傳統說法和科學解釋,獨倡為「狐白乃西伯利亞境內所產之北極狐」。並說:「古代中國北部或東北部原始森林與西伯利亞森林連接,故北極狐在中國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聯系,故此狐已絕跡。」不知這裏所說的「中國古代」,是指的什麼時侯?如果古代中國果有此狐,那麼,為什麼在秦始皇八年(前二四六)即距今二千二百一十六年即已成書的《呂氏春秋》,竟要斷言「天下無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呢?
四、關於「周」的解釋──周字在本書凡十六見,(《國蓄》一、《山國軌》二、《山至數》一、《地數》一、《揆度》一、《國准》一、《輕重甲》一、《輕重乙》一、《輕重丁》五、《輕重戊》二)皆當作周王朝或周地講,各篇原文一見便明。可是《集校》及所引用的各家注釋卻人各異詞。在《國蓄篇》,則曰「周,圓周也。距周謂自圓心至圓周之距離,算學家所謂半徑者是也」(聞一多說)。在《山國軌篇》,則曰「周,匝也」(張佩綸說)。在《輕重丁篇》則曰「周當指萊人四周之鄰國,其中可包含齊魯,下周字亦同此解」(《集校》說)。在《輕重甲篇》則又以「周同州,乃淳于國之所都,故城在今山東高密縣東北」(尹桐陽說)。以上各說,都不能成立,茲分別辨明之。
甲、周為圓周說──案《國蓄篇》此條,在本書凡四見(本篇、《地數》、《揆度》、《輕重乙》)。或作「距周」,或作「去周」,要皆指從上文所述禺氏(或牛氏)、汝漢、赤野等地到周地的距離而言。此與《鹽鐵論 力耕篇》所謂「美玉珊瑚出於崑山,珠璣犀象出於桂林,此距漢萬有餘里」句例全同。漢指漢首都所在地的長安,則此四「周」字,亦必指周首都豐鎬或洛陽而言甚明。原文明明說是從東西南北的禺氏、汝漢和赤野等地出發,到達周地,則所謂圓周者乃是東西南北之禺氏、汝漢和赤野,而周則為其圓心。聞氏籠統地釋周為圓周,則此圓周之圓心究在何處呢?
乙、「周,匝也」說──《山國軌篇》原文明明是以「周岐山至於崢丘之西」和「周壽陵而東」連言。所謂周岐山、周壽陵就是周地的岐山和周地的壽陵。岐山在今陝西省岐山縣東北。壽陵有四:一為燕之壽陵,乃燕之屬邑,見《莊子 秋水篇》成玄英疏。一為趙之壽陵,在常山,見《史記 趙世家集解》,在今河北省元氏縣西。一為秦之壽陵,即秦孝文王陵,在雍州萬年縣東北二十五里,見《史記 呂不韋傳》正義,在今陝西省臨潼縣東北。一為漢之壽陵,《漢書 元紀》:永光四年(前四0)「以渭城壽陵亭部原上為初陵」。渭城本秦咸陽縣,漢高帝元年更名新城,七年罷屬長安,武帝元鼎三年(前一一四)更名渭城,故城在今陝西省咸陽縣東。此文既云「周壽陵」,自是指周地之壽陵而言。但周無以墓地稱壽陵之事,而此書又為漢人作品,故此壽陵當即指漢初陵所在地之壽陵而言。解者不敢面對本書的地理範圍,本不以春秋時代之齊國為限,而是以漢代的國境為其背景這一事實,因而凡遇到與此有牴牾的字面,總是轉彎抹角,企圖避開。但齊國並無岐山和壽陵,那就只好又進一步改「岐」為「〈犭{刃止}〉」(山名,在今山東省益都縣一帶),並以壽陵為「蓋兼漢北海郡平壽、壽光兩縣地」(張佩綸說),以期自圓其說了!
丙、周為萊人四周之鄰國說──此說所持理由是:「舊均以周為周人,周與萊遠隔,於文亦難通。」案此一理由乃從列國分立時而言。若在天下統一以後,則有如《史記 貨殖列傳》所云:「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雖遠在萬里,也可通商。此處周字,也和其他周字一樣,是指的周地而言。周地包括長安(西周)和洛陽(東周)在內。所謂「距周七千八百里」、「周岐山」、「周壽陵」之周,係指長安之周。此處周字,則可能指洛陽之周。洛陽之周,俗喜以商賈為業。《史記 貨殖傳》云:「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楚。」又云:「周人既纖,而師史尤甚。轉轂以百數,賈郡國無所不至。洛陽街居在齊、秦、楚、趙之中。」《漢書 貨殖傳》也說:「師史既衰,至成、哀、王莽時,雒陽張長叔、薛子仲,訾亦十千萬。」據此,則齊、秦、楚、趙、梁、魯及諸郡國,無不屬於周人活動之範圍。萊、周遠隔,不是不可能發生貿易關係的。
丁、「周同州」說──本書十五個周字,既或指周王朝或指周地,則此處所謂「周下原」,亦當指周地而言。謂之「下原」者,周有「周原」,見《詩 大雅 綿篇》及《史記。周本紀》。此言下原,或即周原之下的意思。與在今山東省高密縣的淳于國首都之州,真是風馬牛不相及。
以上說了一大堆,總起來說,就是僅從《集校》一書有關原文二萬五千九百九十八字的《管子 輕重》這一部分上,就被各家用改、加、刪、移的辦法變動了共達三千三百七十六字之多,也就是說占原文百分之十二有奇。同時還把一些特有詞彙,不顧時間地點條件,一律採用老一套訓詁方法,就字論字地來加以詮釋。這種整理古籍的方法,是值得商榷的。至書中提出的幾個有關原書作者的所謂基本思想,如「管子書中以穀為本位,貨幣尚未充分獨立,有類於穀之輔幣」(見《山至數篇》「彼穀重而穀輕」條下);「水豫」是「作者蓋察知北人水戰之不習,必須為之豫,故設為此寓言,漢武帝則從而實踐之耳」(見《輕重甲篇》「桓公曰,天下之國莫強於越」條)。以及既承認《輕重》諸篇是「文景時同一學派之文匯」(見《集校 引用校釋書目提要》四十二條),而在討論「高田十石」時,卻又雜採安井衡說「十石、五石、三石,蓋十畝所收」,張佩綸說「李悝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今曰高田十石,恐無此理」,而認為「意者齊地產量不高,即高田亦僅歲收畝一石,其十一之稅為十石耶?」硬要把漢武帝時即已達到畝產十石的農業生產水平(見《史記 河渠書》及《漢書 溝洫志》)拿來和幾百年前李悝時代的水平相比(見《山權數篇》「高田十石」條)等等。這些提法,或則關係到中國古代貨幣史及貨幣學理論的問題,或則關係到研究歷史的方法問題,都得分別作為專題,從長討論,這裏就不一一先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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