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二──乘馬數

作者: 馬非百9,987】字 目 录

非也。于鬯斷句得之,而解釋則有未當。此處「分」字當作未定數講,說已見《巨(筴)乘馬篇》。「分上分下」,指財物之輕重貴賤而言。此與《揆度篇》云:「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原文輕下衍一重字,今刪。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及《鹽鐵論 貧富篇》大夫云:「運之六寸,轉之息耗,取之貴賤之間」,語意相同。所謂「分上分下」,即「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之意也。所謂「游於分之間」,即「市於三分之間」與「取之貴賤之間」之意也。惟於此有應注意者,彼處之「市」者與「取」者,為賈人及大夫本人,此處之「游」者則為「霸國」之統治者。又幣與財物之或輕或重,不一定皆為「三分」,故此處特以未定數之「分」字表示之,亦猶《鹽鐵論》之以抽象之「貴賤」字表示之也。

〔三〕 俞樾云:「按『國用一不足則加一焉,國用二不足則加二焉』云云,是乃無筴之甚者。何以謂之『王國』?疑『王國』乃『亡國』之誤。上文云:『出准之令,守地用人筴。故開闔皆在上,無求於民。霸國守分上分下,游於分之間而用足。』夫『無求於民』者上也。『游於分之間而用足』者次也。然則此為最下矣。『王國』之誤無疑也。」元材案:此說非是。考「守始」二字,乃本書著者所最津津樂道之一種經濟政策。《揆度篇》云:「人君操始,民不得操卒。」又曰:「不察於終始,不可以為至矣。」又曰:「故先王謹於其始。」《輕重丁篇》云:「請問王數之守終始。」《輕重戊篇》云:「守物之始,終身不竭。」始者物之初生也。故《山國軌篇》云:「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山權數篇》云:「動於未形,而守事已成。」《輕重戊篇》亦云:「物之生未有形,而王霸立其功焉。」果如俞氏之說,王國為亡國之誤,則亡國豈能守始耶?此蓋言王者之國能運用所謂輕重之筴,謹守於物之終始,使其不為富商蓄賈所乘,而利歸於君,故可量出為入,加一加二乃至加九加十,皆得自由為之。此如《巨(筴)乘馬篇》所言以貸款方式守農民之穀於「春事二十五日」之前,而據之於「泰秋子穀大登,國穀之重去分」之後。又如《輕重丁篇》所言「守其三原」之法,亦以「籍於布則撫之絲,籍於穀則撫之山,籍於六畜則撫之術」為其唯一之手段。前者之結果為「國穀之重再十倍」,後者之結果則為「布五十倍其賈」。故《輕重丁》又云:「善為國者守其國之財,湯(蕩)之以高下,注之以徐疾,一可以為百,未嘗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然則不僅加九加十而已。惟此處「加一加二」云云,與《海王篇》之「升加分彊,升加二彊」及「鍼之重加一,刀之重加六,耜鐵之重加七」,微有不同。彼處之加一加二,係以錢為單位,其義狹。此處則為無定數,其義廣。可以指錢數而言,如上引《海王篇》之例是也。《國蓄篇》「中歲之穀,糶石十錢;歲凶穀貴,糶石二十錢」,《山至數篇》「諸侯之穀十,使吾國穀二十」,《輕重甲篇》「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及《輕重乙篇》「則請重粟之賈釜三百」,「滕魯之粟釜百,則使吾國之粟釜千」,亦屬於此一類。又可以指倍數而言。如上引「國穀之重再十倍」,「布五十倍其賈」,及其它所謂「坐長加十」、「重有加十」,皆其例也。此蓋言霸國守分上分下而用足,王國守始而用更足。皆申言上文「守地用、人筴,則開闔皆在上,無求於民」之意。俞氏不明著者所謂輕重之筴,與「一可為十,十可為百」及「無可為有」之義,妄以「王國」為「亡國」之誤,殊為可哂。又豬飼彥博以「『加』當作『假』,貸也」(郭沫若同),何如璋以「『不足』指歲歉,『加』者加給以所守之穀以濟國用之不足」,陶鴻慶以「『守始』為『守加』」,龐樹典以「『守始』為『守經守常』」,誤與俞同。

〔四〕 元材案:「國用」一詞,又分見《山權數篇》及《地數篇》。指國家財用。《禮記 王制》:「冢宰制國用」,注:「如今度支經用」是也。又《鹽鐵論 力耕篇》云:「異物內流則國用饒。」《憂邊篇》云:「群臣盡力畢議,冊滋國用。」又《輕重篇》云:「大夫君運籌策,建國用。」可見「國用」一詞,亦秦漢人常用術語矣。

〔五〕 元材案:「高下」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守高下」有二義,一為「守四時之高下」。《輕重丁篇》所謂「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終始,四時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一為「守四方之高下」。《揆度篇》所謂「故守四方之高下,國無游賈,貴賤相當」是也。前者指季節性之物價言,後者指地方性之物價言。

〔六〕 王引之云:「『五』當為『三』。歲藏十分之三,至十年則餘三十分。每十分而當一年,故三十分而為三年之餘也。」元材案:王說是也。《禮 王制》:「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鹽鐵論 力耕篇》文學云:「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蓄,九年耕有三年之蓄。」與此正合。

〔七〕 安井衡云:「『泆』『溢』通。」元材案:《王制》云:「雖有凶旱水溢,民無菜色。」《賈誼新書 禮篇》亦云:「雖有凶旱水溢,民無饑饉。」即皆作「溢」。

〔八〕 元材案:「本」字在本書凡四十見。有作根源講者,如《山權數》「此刑罰之所起,而亂之之本也」,《地數篇》「此見戈之本也」是也。有作國字講者,如《地數篇》「守圉之本」,「夫善用本者」,「夫齊衢處之本」是也。有作本錢講者,如《國蓄》「愚者有不賡本之事」,「民事不償其本」,《揆度》「無本者貸之圃彊」,「事再其本」云云是也。有作農事講者,如《輕重戊》「代民必去其本」,「衡山之民釋其本」是也。此處「本」字亦當作農事講。失本即失去農業收入。《巨(筴)乘馬篇》所謂「春失其地,夏失其苗,秋起繇而無止,此之謂穀地數亡」,義與此同。安井衡以「本」為「資本」,與此處上下文不合。

〔九〕 安井衡云:「前無狗,後無彘,言貧甚也。狗守門,故云前;彘居牢,故云後。」聞一多云:「《國蓄篇》:『歲適美,則市糶無予,而狗彘食人食。』蓋有餘食以分狗彘,是猶未甚貧。若狗彘都無,則貧已甚矣。如此者,賃之以修宮室臺榭而給之食。此以工代賑之法也。」元材案:「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語出《孟子》。原意蓋指地主階級以人食食狗彘而言。猶《輕重丁篇》之言「城陽大夫嬖寵被絺〈絺,巾改厶〉,鵝鶩含餘秣」矣。聞氏以之屬於貧民,有欠斟酌。

〔一0〕元材案:庸字在本書凡六見(《乘馬數》一見,《山至數》二見,《地數》、《輕重甲》、《乙》各一見)。尹注《輕重甲篇》云:「庸,功也。」俞樾云:「按尹說未合。庸當為傭。《史記 陳涉世家》:『嘗與人傭耕。』《索隱》引《廣雅》云:『傭,役也。』《漢書》每以『庸』為之。」今案:庸字亦漢人通用語。《漢書 周勃傳》:「取庸苦之不與錢。」《司馬相如傳》:「與庸保雜作。」《景紀》「後三年詔吏發民若取庸采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又《鹽鐵論 禁耕篇》云:「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責取庸代。」顏師古注《司馬相如傳》云:「庸,謂賃作者。」蓋指受人雇用之勞動者而言。

〔一一〕元材案:「宮室臺榭」一詞,最早見於《書 泰誓》:「惟宮室臺榭陂池侈服。」傳云:「土高曰臺,有木曰榭。」《鹽鐵論 通有篇》及《貧富篇》亦有「宮室臺榭」語。「麗」即《淮南子 精神篇》「今高臺層榭,人之所麗也」之麗,高誘注:「麗,美也。」「其」與「之」同。「非麗其樂」,即「非麗之樂」,謂非以美為樂也。

〔一二〕聞一多云:「『筴』疑當為『災』。」元材案:「國筴」一詞,在本書中凡十三見(《乘馬數》、《山權數》各三見,《山至數》五見,《揆度》及《輕重乙》各一見),皆指國家之經濟政策而言,猶言國計也。《宋史 張方平傳》:「方平畫上十四策。富弼曰:『此國計大本,非常奏也。』」此國策即國計之證。平國筴云者,即《荀子 富國篇》「明主使天下必有餘,而上不憂不足。如是則上下俱富,交無所藏之。是知國計之極也」之意。此蓋後世以工代賑之法。朱長春所謂「周政荒政弛力,而此主役庸。弛者得自力於餬口,庸者得力食於官工」是也。聞說失之。

〔一三〕元材案:起即征發。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一四〕元材案:「本事」一詞,又分見《海王》及《輕重丁篇》。此處及《丁篇》之「本事」,均應作「農事」講。《管子 權修篇》:「有地不務本事。」尹注:「本事,謂農也。」是也。《海王篇》之「本事」,則與此不同,尹注彼處云:「本事,本鹽也。」是也。

〔一五〕元材案:此處「數」字乃「筴」字之注文,寫者誤以入正文者。《漢書 律曆志注》引蘇林曰:「筴,數也。」即其證。此處兩筴字皆宜訓為「計」。「春筴」及「夏秋之筴」,猶今人之言春計及夏秋之計矣。

〔一六〕元材案:〈米亶〉,《說文》:「糜也。」「無〈米亶〉賣子」,《山權數篇》凡三見,《揆度篇》一見。「賣子」《輕重甲篇》兩見。又《揆度篇》云:「輕重不調,無〈米亶〉之民不可責理,鬻子不可得使。」鬻子即賣子。可見當時賣子之風之盛!

〔一七〕元材案:「數也」之「數」當作自然之理講。《呂氏春秋 壅塞篇》:「寡不敵眾,數也。」高注:「數,道數也。」道數也者,猶云道理固如此也。各本「也」多作「矣」,俞樾以「數也」二字為衍文;何如璋以「數」乃「疏數」之義,均失之。

〔一八〕元材案:「猛毅」二字又分見《管子 法法篇》及《參患篇》。惟兩處皆指殘暴之封建國家統治者而言,此處則指年富力強而富有革命性之勞動人民而言。淫,淫亂;暴,暴動。即《巨(筴)乘馬篇》「盜暴」之意。或謂之「淫暴」,或謂之「盜暴」,皆著者誣蔑勞動人民之詞。「乞請」又見《山權數篇》,即《輕重己篇》「路有行乞者」之意。此謂民之富有革命性者起而以暴力相對抗,貧病者則流為乞丐也。賈誼《陳政事疏》云:「有勇力者聚徒而衡擊,罷夫羸老易子而鞮其骨。」義與此同。

〔一九〕元材案:律度指封建國家鎮壓人民之法律及制度。

〔二0〕元材案:僇同戮,即殺戮。

〔二一〕元材案:「筴乘馬之數亡也」,即失筴之意,猶賈讓《治河策》之言「是為無策」矣。

〔一〕 元材案:乘馬即計算,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准者標准,猶言水平。「物輕則見泄,重則見射」二語,又見《山權數篇》。泄即渫字。《漢書 食貨志》晁錯云:「粟有所渫」,又曰:「大渫天下粟」,顏師古注云:「渫,散也。」《山至數篇》「而天下不吾洩矣」,作洩,義同。輕則見泄,猶言輕則流散。重則見射,猶言重則成為爭奪之目標。鬥國即戰國,亦即列國。輕重之家,又見《山至數篇》及《輕重甲篇》,謂通於輕重之筴者,猶今言經濟專家、財政專家也。此言「乘馬之准,與天下齊准」,謂當列國分立時,應使國內物價與國際間物價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率。蓋一國之物價比率,如較鄰國為低,則鄰國諸侯必起而乘吾之弊,以賤價收購民間之貨物。而吾國之貨物因而大量流出於國外,如《輕重丁篇》萊人之失其纂茈。所謂「物輕則見泄」者此也。反之,一國之物價比率如較鄰國為高,則鄰國諸侯又必各出其所藏蓄之萬物,昂其價而售之於吾國,以射取其利,而吾國之資金又將大量流出於國外。如《輕重甲篇》伊尹以文繡纂組一純得粟百鍾(粟在古代經濟社會中占有特別重要地位,故亦得稱為資金,說詳下)於桀之國。所謂「物重則見射」者,此也。《山權數篇》云:「見泄者失權也,見射者失筴也。」二者有一於此,皆不足以立足於國際經濟競爭之間。故善為國者,必須隨時注意於國際經濟情況之變化,而調整其物價之國際比率,使其與四鄰各國相適應。至其具體進行之方法,從其他各篇聯系觀之,似又可分為下列二種。即:第一、《地數篇》所謂:「夫善用本者,若以身濟於大海,觀風之所起。天下高則高,天下下則下。天下高我下,則財利稅于天下。」(《輕重丁篇》云:「昔者癸度居人之國,必四面望於天下。天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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