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二──乘馬數

作者: 馬非百9,987】字 目 录

種場合下,可以按時價將貨幣折算成穀,或將穀折算成貨幣,作為臨時之支付手段。但穀仍是穀而不是貨幣。事實上,本書中之所謂「幣」或「黃金刀幣」(《輕重乙》作刀布)乃貨真價實之貨幣,而所謂之「穀」或「五穀食米」(《輕重乙》作粟米),則是人民生活之所必需,是一種在社會經濟中佔有特別重要地位之物品。《國蓄篇》所謂「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即此意也。正由於穀是「民之司命」,又為「萬物之主」,所以穀即從萬物中脫穎而出,具有「獨貴獨賤」之可能性與必然性。因此,在著者所謂輕重之筴中,萬物之輕重,甚至在一定條件下,貨幣之輕重均是處於被動地位,而穀之輕重則處於主動地位。封建國家必須以全力控制國內之穀,《山至數篇》所謂「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是也。而其守之之法,則如《國蓄篇》所云「執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輕重乙篇》作「先王善制其通貨以御其司命」)。質言之,即通過貨幣之收散以調整穀價之高下而已。至其具體進行之情形,當於各篇中分別論之。

〔一〕 王念孫云:「『賤』字涉上文『獨貴獨賤』而衍。下文云:『此之謂筴乘馬之數也』,無『賤』字。」豬飼彥博說同。龐樹典云:「管子言『穀獨貴獨賤』,又言『穀輕』。故公再問『賤筴乘馬之數。』『賤』非衍文也。」尹桐陽云:「『賤』同『踐』,行也。說文:『躔,踐也。』《方言》云:『行也。』」郭沫若云:「尹說得之。《山至數篇》云:『行幣乘馬之數奈何?』可證。『賤』字不宜刪。」元材案:「賤」即「行」字之誤,兩字草書形近而訛,不必輾轉相訓。

〔二〕 龐樹典云:「郡衍文。齊桓時未聞有郡。《管子》中之郡縣皆戰國時人語。此篇為當日原文,必無郡字。此郡字為唐宋人寫者妄增。《巨乘馬篇》『謂遠近之縣里邑』,《山國軌篇》『縣有軌』、『某縣之人若干』,及『鄰縣』、『百縣』,皆無郡字。可證。」元材案:本書中言郡者不一而足。除此處外,《山至數篇》云:「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又曰:「不以時守郡為無與。」可見以郡縣並稱,正是本書成於秦統一以後之又一旁證。不得謂為唐宋時人所妄增也。

〔三〕 陳奐云:「臾,古腴字。上臾之壤猶膏腴之地耳。」元材案:古本、劉本、朱本即均作「腴」。

〔四〕 元材案:《漢書 食貨志》「或用輕錢,百加若干」,顏師古注云:「若干,且設數之言也。干猶箇也。謂當如此箇數耳。」又《賈誼傳》「令齊趙楚各為若干國」,顏師古注云:「若干,豫設數也。」王先謙《補注》引王鳴盛曰:「凡數之不可知而約略舉之,或其文太繁而撮舉之者曰若干。今人猶然。」今案本書言「若干」二字之處甚多,皆作未定數講,猶言多少也。

〔五〕 陳奐云:「間猶中也。」元材案:間壤,《山國軌篇》作「間田」,又作「中田」。

〔六〕 元材案:「相壤定籍而民不移」,即《國語 齊語》「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之意。壤即地,籍即征也。又》呂氏春秋 季秋覽》云:「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相宜為度。」義與此同。

〔七〕 王念孫云:「『下樂上』上當有『而』字。」

〔八〕 豬飼彥博云:「眾當作缺。」俞樾云:「眾字不可通。疑本作『補下壤之虛』。虛與滿相對。《國蓄篇》曰:『萬物之滿虛。』又曰:『守歲之滿虛。』並其證也。」丁士涵說同。尹桐陽云:「眾同盅,虛也。」龐樹典云:「滿,穀滿。眾,民眾。眾不僅民浮於食,財物浮於食亦眾也。」元材案:當以俞說為是。

〔九〕 龐樹典云:「章猶明也。開闔猶言決塞。管氏之輕泄重射,代民謀利如此。蓋民之需要供求,萬物之盈歉虛滿,四時不同。非章之,無以平準之。不獨農時也,四民皆有四時。故齊語曰:『工審其四時,商察其四時。』後人但言農,偏而不全矣。」元材案:章讀如《鹽鐵論 錯幣篇》「吳王擅鄣海澤」「故王者外不鄣海澤」,《園池篇》「公家有鄣假之名」及《國病篇》「外鄣海澤」之鄣,謂障而守之也,亦漢人通用術語。其取義之由,已詳《巨(筴)乘馬篇》。此即《國蓄篇》「乘四時之朝夕,御之以輕重之准」,及《山國軌篇》「軌守其時」與「春夏秋冬之輕重在上」之意。《輕重甲篇》云:「君章之以物則物重,不章以物則物輕。」章字亦當讀如鄣,義與此同。

〔一0〕劉績云:「方則不行,故曰廢方。」豬飼彥博云:「廢猶置也。方謂方物。《孫子》曰:『方則止,圓則行。』」丁士涵云:「廢古通置。公羊宣八年傳注:『廢,置也。』置者不去也。齊人語。」張佩綸云:「方,《說文》:『併船也。』置方於水則能移,置於陸則不能移。」元材案:方即《孟子 離婁篇》「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之方。豬飼說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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