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民主 - 第十三章 选举人和管理者

作者: 邹韬奋4,686】字 目 录

的选举中所能有的大得多。在党派敌视的基础上所举行的选举,每一方面对于其他方面都要提出过分的要求,都希望把选举竞争中的要求作为政治的资本,至于所建议的政策究竟是否切于实际,却是他们所不顾到的。

试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让我们把一九三七年三月伦敦市的选举,和一九三五年我亲自参加的莫斯科苏维埃的选举,比较一下。在前一件事例里面,我们看见英国的工党对该党执政后房屋建筑的增加,大作广大而正当的宣传。但在别方面,“稳健派”和其他的候选人却把他们反对工党的宣传集中于所谓“浪费”,认为并不是用于建筑更多的房屋,却根据某些少见的例子,认为多用于某些不必要的个别的建筑。这样一来,在选民前提出的问题是:工党——更多的房屋;反工党——更少浪费。对于浪费的谴责很可能使需要更多房屋的人民也投“反工党”的票;后来才发觉所谓“更少浪费”的真正意义,是要减少房屋建造计划,少到工党未执政以前的状况!其实以党派为基础的选举,这种关于问题的虚伪的对立,是必然要继续发生的,在选举人看来是完全莫名其妙,无所适从的。

但是让我们回过来看看莫斯科的选举。在这里,我们看不到关于更多房屋的煊赫的要求,因为莫斯科苏维埃已经每年在增加房屋的建筑。但是我们确曾提出很强烈的批评,认为新的苏维埃应该特别注意,以后建筑更多房屋时必须包括一个百货商店,以便居户;热水管必须常有热水可用;以后有新屋建成时,须同时使通达新屋的路径也要完成,免得房屋虽已完成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出入新屋还要踏着泥泞的途径。关于住宅的问题,诚然不仅在伦敦的选举里有人提出,就是在莫斯科的选举里,也有人提出;但是在莫斯科选举里提出的,是出于公民明确指示的方式,而在伦敦选举里提出的,却是一种宣传的工具,是一种政策的奢侈的外衣;倘若把它的真正内容揭露出来,是不能获得选举人所拥护的。

因为在苏联,几于全部的贸易现在都由公共的机关主持,所以由公民所提出的“指示”有许多是关于商店的事情。那些住在郊外的人提出来说,在他们所住的那个地方,需要立刻设立几家商店,以及其他等等。还有一次提出一个问题,是关于在路上维持治安的保安团的态度问题!几年前在莫斯科开设了若干询问处,散布全城。自从有这些询问处设立之后,我们里面有几个人发现,保安团不肯像从前那样指示途人的询问,却叫他们到询问处去问。我们提出要求,认为这种情形应该禁止;我很高兴,在我离开莫斯科以前,这件事就已办到了。

但是苏联公民所讨论的却并不限于只在本地有重要性的问题。

中央执行委员会研究很重要的立法问题的时候,在未决定以前,也常开会议,请那些对此事有特殊关系的人参加,以备咨询。在有些事例,如果他们觉得所建议的立法是有关于全体人民的个人利益,那便要向全国提出讨论。

关于前一种情形,我们可以举一九三五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农场的模范规章。一九三三年的空前收成已完全证明集体农业的效率,二年后中央执行委员会觉得,应该实行关于集体农场的正式模范规章,时机已到了。于是他们根据最成功的集体农场经验,起草一个计划。接着召集一个集体农场突击工人大会。这就是说,他们请集体农场的农民委派他们最好的突击工人做代表,这些被选出的代表同到莫斯科讨论这新的规章。后来由这个大会通过了他们认为最合理想的规章,继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加以批准,这规章便成为法律。由于这样的办法,一个新的法律之通过,必须在事前先和那些受到这种法律密切影响的人们作充分的讨论。

关于上面提及的其他的一件事,就是将法律向全体人民提出讨论,关于这一类程序的例子,尤其常见的是关于人民的个人的生命。例如在一九一七年和一九二○年间,在苏联全国各处都举行会议和讨论,研究堕胎的问题。最后,虽有不少的反对,关于此事的法律仍然通过,承认在国立医院里堕胎是合法的。一九二五年,当时关于结婚的法律,提出了若干变更的建议,在这个法律修改以前,全年中对于这件事都加以讨论。到了一九三六年,政府认为修改堕胎法律的时机已到,认为依当时实际的情形,合法的堕胎是没有再存在的理由了,于是在修改的法律未通过以前,在工厂和集体农场里,在报上,引起一般的讨论。又例如在一九三六年,全联苏维埃第七次大会决定要使苏联宪法革新,使适合最近的状况,先由大会选出一个特别委员会担任起草,在这个起草最后修正,并在全联苏维埃第八次大会核准以前,先付全体人民讨论,几于讨论了六个月。由于这样的讨论,并由于每一个共和国里苏维埃大会对于此事的讨论,最后的草案,比原稿有了四十处以上的修正。

关于讨论方面,由人民选出的苏联当局,每向一般民众征求意见;相类地,在行动方面,他们也吸引了大量的寻常公民,来参加国家的管理机关。各工厂里的工人会议,乡间的农民会议,他们举出代表参加苏维埃,而且提出整千的自愿工作者,参加苏维埃的种种部门的工作。这些自愿的工作者构成第三类的工作者,这是我们在本章开始时就提及——这一类的工作者是自愿参加各种管理机构;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是全国性的,两种都有。在前面讨论机会平等的时候,我们已经指出,由于这样的办法,有许多“业余”的管理者寻得机会加入国家的机构,成为各该机构的永久的工作者。

第一个苏维埃的工作分成各部,例如健康、房屋、运输、工业、贸易、教育等等。在每一部里面都有许多范围可以容纳自愿的工作者,担任现有状况的视察员,注意法律确在执行,报告什么地方应须改良,什么地方应该用钱。在莫斯科一地,就有几百个自愿的工作者,替莫斯科苏维埃的房屋部工作,他们担任视察住宅,建议改良或诉毁;寻觅适宜的建筑场所;并发现适宜的位置,用来建造露天空场或游戏场。

在健康部的工作者组织除疫运动,举行有关健康各课题的会议和演讲。这样的工作者,倘若他们表现有能力。也许可以成为专业的演讲员,正式加入在苏联继续发达的健康服务。至于教育部的分股工作者逐渐熟悉各校的工作状况;逐渐和各校儿童熟悉,参加教师和学生的会议。因为他们由一个学校到别个学校巡视着,他们能够建议改良工作,在每一次都能举出每一特殊范围的最好的学校怎样组织它的业务。一切这样的自愿工作者的经验,报告给苏维埃之后,便是提出新立法的基础。

但是替苏维埃做的自愿的工作,并不限于健康、房屋、和教育一类的事情。保安团——维持法律和秩序的组织——也有自愿的工作者相助,通常是由大工厂里来的热心青年担任。其实我们可以说,倘若允许我们比较的话,苏联的“特务”是职工会会议中所选出的青年,认为他是适宜于担任义勇队部的自愿的工作;当一个穿制服的保安团员不在场的时候,遇有酗酒、偷窃,或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发生时,便由他来对付。

而且在苏联自愿工作者的工作还不限于地方政府。这种工作还向上扩充到苏联政府的各部分,一直到中央执行委员会本身的办公处。例如在加里宁主席的诉苦局,在那里就有若干自愿工作者是由莫斯科最大的几个工厂里来的,他们是由他们的职工会派出的,他们在那里所做的工作是办理由苏联全国各处写给主席的信。因为苏联的公民不但可写信给他们的报纸,而且还可以写信给他们的主席。各地方当局和各工厂的当局遇有浪用职权的事实,在本地控诉也许得不到效果,在这种时候,这许多写给加里宁的信对于暴露各地方当局和各工厂当局的浪用职权的事实,是有很重要作用的。

我们要详细地研究苏维埃国家,要注意它有选出的代表,有自愿的工作者,还有从人民大众中依劳绩而升任的有报酬的工作者,然后我们才能明白柏尔斯爵士所谓“政府和人民是打成一片的”。所以有这样的情形,因为建立苏联政府的是苏联的人民;他们根据社会福利的需要,一个一个共和国,一个一个机关,把政府建立起来。工作的人们自己参加国事的进行;如同韦白夫妇所说,那里没有“彼此对立的政府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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