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民主 - 第四章 职工会的权力

作者: 邹韬奋9,247】字 目 录

场的精神引用到工厂里面去,由此鼓励生产;并使胜者和输者,都能为着一般的利益而发挥合作的精神。

在这个社会主义竞赛的过程中才发展出突击队来。他们是在社会主义竞赛中获得最出色结果的各组工人。“突击工人”的尊号,开始被赠给那些在社会主义竞赛中表现最好结果的工人。但是这些尊号并不只是从上面由厂长所赠与的,也不是由“三角”所赠与的。工人们自己在一个职工会的会议里,选出一个委员会来检查竞赛的结果。这委员会将检查结果报告“三角”。这“三角”于是根据报告,提出值得赠与这个尊号者的建议,再由工人会议决定。

工人们受奖金,也用这样的方法。由英国的读者看来,听说在苏联有某工厂的工人受到金钱的奖励,有时或受到有用的物品的奖励,无疑地要觉得骇异。这件事的意味,岂不是好像英国慈善的老头在圣诞节或其他时候,把鼓励的礼物送给最忠实的工人,想藉此更加强他们对于他的忠诚,同时这件事却引起其他工人的侧目?

但是这样的比较,在任何曾在苏联机关里工作过的人看来,都知道是和在苏联的现实生活完全不合。我在莫斯科工作的时候,曾经有过许多机会参加社会主义竞赛。由我们自己起草关于竞赛的合同,规定各种条件,如工作的量和质,准时,工作时的整洁,在某时期内须做完某种职务等等。等到期满的时候,我们选出自己的委员会,检查我们的实践情形。通常多在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七日,在这两个伟大的革命纪念日,苏联的工厂给与最优的工人以奖金。关于那个工人应受奖金,这建议是由我们所选的委员会提出的。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厂里的“三角”总是接受我们委员会的决定。最后由工人大会通过这建议。这样倘若我们里面有任何人得到额外的酬报,作为对于优良工作的奖金,实际上是我们自己所赠与的,因为我们觉得这是受奖者所应得的。

在一九三五和一九三六年的期间,有一个新式的突击工作发展起来,即“斯塔哈诺夫主义”。在本质上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故事。有一个煤矿工人,名叫斯塔哈诺夫,在乌克兰的顿纳兹一个煤矿里,重新组织一组工人的工作,在这一组里他是一个领袖,因他重新组织的结果,出产大大地增加起来。他的那个煤矿的报纸宣传了这件事情,随后被其他的报纸视为难得的珍闻,辗转登载——因为苏联需要煤,于是斯塔哈诺夫的合理化的建议轰传到了全世界。

最初有很多厂长和工程师为着两个主要的理由,不赞成斯塔哈诺夫主义。第一,他们觉得工作方法的全部改组,是他们的职务,并不是一般矿工群众的职务。苏联政府的报纸立刻攻击这种见解,指出苏联的福利靠着全体工人的个人创造力的最高度表现。第二,在某些事例里,厂长和技师反对工人改组他们工作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工资要因此提高,要远超于技术和管理职员的工资!这个态度也被报纸所攻击,于是斯塔哈诺夫运动传播于全国。

斯塔哈诺夫运动,给与斯塔哈诺夫和他的仿效者的宣传与鼓励,刺激了每个工人,无论他是怎样不熟练的,都有志把自己造成一个合理化者,造成他或她的劳动的一个组织者。这样,每个工人都感觉到是被鼓励着不但利用他的手,也要利用他的脑。结果在物质的和文化的标准,两方面都有了一般的提高。不但如此,他们叫有领导作用的斯塔哈诺夫式的工人,做教授他们自己方法的教师。斯塔哈诺夫本人也被请回到他自己的乡村里去,用他的组织力提高该处集体农场的生产。他也费了许多时间视察各处煤矿,教导那里的工人怎样重新组织他们的工作,争取更大的效率。一个寻常的矿工变成了一个技术专家和工程师了。这种事情在苏联今日是随时发生的,影响着整千整万的工人。

我们在上面曾经提及,斯塔哈诺夫式的工人由于他们的更多的出产,提高了他们的工资。在苏联,工资是怎样付给的?答案是:就一般原则说,是民主的,“各按各人的工作取值”。

每年,在每一个苏联的工厂里,职工会和管理处之间订立一个“集体合同”。这个合同规定管理处对于工人,在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服务所应负的责任,也规定该厂工资的详细等级。这种工资等级的一般的基本原则,是由各业职工会的中央委员会,与管理各业的政府各部合作,共同决定的。至于要适合各地情况的详细情形,是由每一个工厂分别规定的。这样,至少每年一次,每个工作的男女都有机会参加工资率的一般的讨论。这些工资率,由最高到最低,都须加以重新的检查;每个工人都有机会讨论他所得的工资。在这个讨论里面,每一例外都被考虑到,由此工人们最后对于什么工资率是公平的,得到共同的意见。集体合同就根据这样的讨论起草。结果,工资的差异尽管相当的大,每人对于每一特殊的工资都知道理由。于是他们知道怎样能够提高他们自己的工资;在我们讨论机会平等的时候,我们已经看到,在苏联工人如欲提高自己的资格,大概都有机会达到他们的目的。

但是工资既然是不平等的,有些人一定要比别人的生活过得好些。这是不是社会主义?而且据说在苏联的人民也可以贮蓄,国家对于人民的贮蓄在实际上还付给利息,这是不是真确的?这样情形的结果,将来会不会发生一个闲暇的阶级?

关于贮蓄这件事,我们先谈谈上面所提起的第二个问题,苏联政府在实际上对于贮款确曾付给年利七厘到八厘,直至一九三六年才有变更。此事实行的时期,是全国都在努力建立生产的工具。在这样的时期里面,在消耗上每一件节约的事情,都于社会有益,因为这样能使更多的资源尽量用到生产方面去。但是到了一九三六年,由于政府的命令,利率过一夜忽然减低了一半。在当时贮蓄的款子一直在增加起来,而在消耗上鼓励节约的急迫性却低微下去了。在将来,消耗品生产量更多,生产工具的扩大更不必像以前那样急迫,政府将更有命令把利息完全废除。

在苏联,利息只是暂时的现象。收受利息的人绝对不能因此控制全国经济生活的总计划。他们不是雇主,他们不能决定应该生产什么,什么人应该工作,并在什么条件之下工作。他们除非是工人和工资劳动者,不能参加全国经济生活的计划。我们在以后将要看到,除非是工人,任何政治的权利都没有。而且在苏联的法律明白规定,“工作是全体公民的责任”。所以他们如果成为社会中一个闲暇的部分,那是犯法的事情。

其次讲到不平等的工资问题。这个不平等,在苏联社会里是有着一个明确的当前的目的。这个目的是要促成生产力的最大可能的发展,这是提高一般生活标准的唯一途径。在革命以后,就采用不平等的工资,藉以鼓励最优的工作。有的时候有人说,苏联在较近的时期里才“回到”不平等的工资。这是不确的。自革命以来,件工工资已被采用过;但是以前在工资率方面,确有若干过分的例外规定,尤其是在五年计划初期,使某些熟练工人工资反比不熟练工人来得少,于是优良的工人得不到使他们更为努力的鼓励。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实行五年计划期间,特别注意各业里合理的工资等级之规定。

这是不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的创始者马克思,认为不平等的酬报是共产社会初期的一个特点。在一八七五年,他曾经这样写过:“当它(指社会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的社会出现的时候,仍在经济上、道德上、和知识上,染有它所从出现的旧社会的遗传下来的疾病”,在那时候,各人还须依着他们的工作,从社会收受全部生产中的一部分。

他继续这样说:在那时候,“一个人在体力上或知识上胜过别人,所以在同一时候,能贡献更多的劳动,或能作更长时间的劳动。”但这个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已“承认没有阶级的差异,因为每一个工人都和他的伙伴同样地是工人,但是它却默认因为有着不平等的各人的资质,有着不平等的各人的生产能力,所以这种人应享有自然的权利。”只要是生产工具从雇主的手中取出之后,并由公共机关主持管理,无论这公共机关是国家、是地方当局、或是合作社,我们就有了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之下,大家都是工人,无论是厂长或是不熟练的工人。但是每一人所赚的,是要根据他的工作;工资率的确定,是由人民自己通过他们的职工会和雇用的机关所订立的集体合同。

在苏联今日工资是不平等的:我们却不可误会,以为这个事实所包含的意义是说那里的工人并不能依他们的需要,比其他地方的工人享受得多些。和世界上其他国家比较,苏联的工人已经依他的需要,享受许多事物。例如关于住宅,所付的租金约等于所赚的百分之十,所以赚得最多的也付得最多。同样地,一个工人因病离开工作,或者因为他要离开去照顾家中的一个病人,他所应得的工资都须由社会保险中照付。妇女在生产前的两个月,及在生产后的两个月,虽不做工,工资仍须照付。而且如果依医生的嘱咐,她们必须提早停工,或展缓回工,她们还得休息较长的时期,工资仍须完全照付。托儿所和幼稚园关于儿童的设备,学校供给儿童的膳食,取偿有差异,也是根据父母的经济状况。此外,在工人遇着假期的时候,工厂的管理处和职工会,都须给与工人帮助,使他们能够享受最好的假期生活,不但为着娱乐,而且也是为着他们在健康上的利益。

苏联的社会保险是一件规模宏大的事业,它影响二千万以上的工资劳动者的生活。社会保险的管理,完全握在苏联职工会的手里。在每一个工厂里,在每一个工场里,有一个职工会的会员要担负“保险代表”所应做的“社会的工作”,要负责访问生病的工人,要注意他们确受到他们的保险费。而且遇着任何地方需要帮助的时候,要做到从管理处及社会保险费中给与他们以额外的帮助。遇有需要的时候,这位同志也要替他们取得休养院和疗养院的派司。

这样的一个保险代表,一方面要负责帮助生病的工人,一方面也要代表职工会防止诈病的流弊。倘若有一个工人因在路上受伤而离职,经保险代表的调查,发现他是因为酗酒而在路上受伤,那末这件事就受不到大的同情,而且遇有这样的事,有一部分的保险费也许要被保留。这样的一个工人,当然还可以控诉于职工会的大会,但是在这样情况下的要求,大概也受不到多大的同情。

苏维埃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的第一个命令是在一九一七年颁布。关于社会保险的经费,全由雇主捐助,不对工人有所抽取。国家既是雇主,国家便须负责捐助必要的经费。因病或因非自愿的失业所应得的津贴,依当时规定,约等于平均的工资。这个命令并规定“一切保险的机构全由工人自己管理”。

在一九三三年以前,社会保险的管理是握在劳工人民委员部(即劳工部)的手里,这是最能管理此事的政府中的一部。后来到了一九三三年,此事的管理完全交给职工会,连同视察工厂的工作,及保护劳工律的执行,也都交给职工会处理。席初林爵士批评职工会权力的这样增加,曾经这样说过:“苏联的职工会不能和世界上任何其他的职工会比较。依我所能看到,苏联职工会所有的职权,在别的国家里面,是由国家自身来执行的。苏联职工会在事实上是国家的机关,我看不出它们真正有任何独立的存在。”

在别方面,韦白夫妇曾经对于苏联的公务管理制度作过彻底的研究;不是席初林爵士在数星期的旅行所能及的,韦白夫妇关于这件事曾经这样写过:“这样使苏联的职工会在工作和势力上得到广大的增加,有些人对这件事有着奇异的误解,认为只是把职工会的地位降为友谊会;但是苏联的职工会对于工厂的管理和工资的决定,仍然保持着而且继续执行着十五年来所有的一切势力和权威。对于社会保险的新的管理权,关于这方面的经费和宏大规模的服务的全部的管理:这件事反而增强职工会的力量,更能提高工人的生活标准,甚至更能团结所有的广大的会员。”

“苏联宪法的变更,虽很重要,但是关于社会保险的管理并不因此有多大的差异,像那些只知道西欧或美国宪法的人所想象。例如我们不能把这件事比之于大英帝国废除劳工部大臣,把该部关于失业保险和工资局的职权,移交给英国的职工会大会和它的总部!”因为诚如韦白夫妇所指出,在苏联,劳工人民委员长(即劳工部长)的委任,其人选总是根据职工会所呈递的名单!席初林爵士提起苏联的职工会,认为是国家的机关,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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