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的民主 - 第五章 合作联邦里的合作社

作者: 邹韬奋8,212】字 目 录

六年冬季,我参观了某些乡村,距离莫斯科颇远。那里的合作商店都有丰富的存货。它们的周转大大地较前增加,因为由于政府的命令,城镇里的合作贸易已经废除。我所遇着的人,没有一个不把这种变化看作一种进步,在城镇和乡村都是一种进步。在乡村里,以前送到城镇商店去的货物,现在可交由乡村的合作社供给村民了。在城镇里,国内贸易人民委员部重新装潢合作社的商店,重新进货,把工业发达所能供给的货物增加起来。同时,物价继续地低落,而货物的质却比以前进步了。

但是也许有人觉得,这样的变化,虽改善了关于货物的供给,但对于消费者的自治办法,却是一个打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在苏联的情况之下,如说国营的商店是不受消费者的管理,这是很不正确的。国营的商店,彼此间也有社会主义的竞赛,好像国营工厂一样。这样商店里的工人都注意于优良的服务,好像工厂里的工人都注意于出产优良的货物一样。而且,第二点,他们并请消费者参加判定这样的社会主义竞赛。苏联的商店都备有一本“诉苦簿”,消费者可在这本簿子里写下他们的批评。不良的服务不但可以报告国内贸易人民委员部,而且可以报告本地的苏维埃,或可以报告报馆。苏联的报纸是发表批评的主要的途径,这在下一章里将要讨论到的。最后,国营商店并且隔几时举行消费者会议,讨论应该供给什么货物,讨论应该怎样经营这些商店。

一九三六年,我从莫斯科回到伦敦。我在那时的三年前,把伦敦和莫斯科比较,觉得伦敦表现着是一个丰富的地方。但在一九三六年,便没有这样的对照可以看得出了。我到伦敦的一家商店里去买些甘芳的水果,但是他们给我的水果却只有玻璃窗里所陈列的一半大,我才恍然感到又回到了一个私营贸易的地方!因为在苏联,在城镇里的国营商店和在乡村里的合作社,所供给的货物就是所陈列的货物。因为在那里的贸易不是为着利润,而且每一个合作社和国营商店,它的计划就包括供给有一定质量和一定分量的货物,所以没有掺杂劣货的动机,或者要售卖劣等的货物。当然,在一个苏联的商店里,也许有工人尝试以较优货物的价格出售较差的货物,由此赚得小小的个人的利益,这仍然是有时可能发生的事情。但在苏联这种行为是犯法的,而在英国却是一个好生意!

在苏联今日,消费合作事业仍继续存在于乡村里,那里约有四万个合作商店。在将来,究竟是合作商店还是国营商店将成为乡村贸易的最后中心:这个问题的如何决定,也不是原则的问题,而是便利的问题。假使由于消费货物的生产更为发达,国内贸易人民委员部在乡村里开设商店;又假使由于这种商店的集中管理和广大的经济资源,它能够比合作社服务得更好:那末国营贸易将代替合作贸易。在另一方面,假使合作贸易的效率超过国营贸易的效率,那末合作社将继续占着优越的地位。在本质上,这里并不含有原则的问题,因为在苏联,国家本身就是一个合作联邦,在合作社里面存在着合作社,好像在车轮里又有车轮的复杂的结构,这种情形所以有存在的理由,必须它的结果能给人以更好的服务。

关于苏联的合作事业,还有另外一个例子,在苏联的城镇里占着颇为重要的位置,就是住宅合作社。苏维埃政府在一九一七年最先发出的命令里,有一个是把当时已有的一切房屋都移交各地的苏维埃,根据居民的需要分配。政府也授权各地苏维埃建造新屋。但是在那个时候,全国苏维埃和各地苏维埃当局,对于经济的应付都感到困难,因为对经济有巨大的要求。于是苏维埃政府也鼓励人民组织住宅合作社,这是由个人合起来组织的团体,他们愿意得到较好的房屋,拿出他们收入的一部分,加股于合作社,建筑住宅。这样的合作社是由社员经营的,他们选举他们的经理部,给他们自己的职员以薪水。现在,在苏联城市里,有大部分的住宅股,是属于这种合作社的。

在住宅合作社里,有一个由社员选举的委员会,负责督察房屋的建筑。当每一座房屋建成之后,在名单上列在最前的先搬入居住。为着房屋的管理,他们选举他们自己的房屋委员会,由这委员会雇用一个有酬报的经理,主持管理房屋的事务。这个经理要负责收集租金。每家住户所付的租金是有一定的,约等于每家收入的百分之十。这租金完全用于房屋的维持,热气管和自来水,各层房屋的管理和装饰等等。经理的薪水也是由租金中支付,房屋委员会要负责注意这种款项应用得当。有的时候当然也有舞弊事情的发生。有一所房屋我在莫斯科住过一年多,该屋的经理竟卷逃六千卢布!居户立刻召集一个紧急会议,选举过一个新的委员会,叫他们委任新经理时要格外谨慎。我不知道保安团曾否捉到这个贼,也不知道这笔款项曾否追回,因为我不久以后就离开了莫斯科。

我追述这件意外的事件,并不是把它看作代表型。但是读者却须常常记着,苏联的公民也是人类,和其他的每一个人一样,有他们的优点,也有他们的弱点。只要在苏联的社会里仍尚有个人主义者存在,把他们自己的当前的私有利益放在社会利益的前面,那末仍不免有辜负信托的事件发生。这种案件是由苏维埃法庭当作罪犯办理的;这类犯法的事件在目前还未能完全消灭。

这样看来,可见在住宅这件事上,合作制度也推行得很广;在这种制度之下,各座房屋的居户管理他们自己的房屋事务。有些地方,房屋是为本地的苏维埃所有的,例如城镇住宅的大部分;还有些地方,房屋是为工厂所有的:可是它们的管理制度大概都和合作社的相类。但是在这些情况之下,房屋的经理却不是由居户所选举的委员会所委任,是由本地的住宅托辣斯所委任的,同时受苏维埃当局的节制;或由工厂的管理处所委任,同时须取得职工会的合作。但同时,住在国家所有的房屋里的居民,却也选举一个房屋委员会,房屋经理工作时须与这个委员会合作,把所收集的租金用于房屋的修理和刷新,须为着居民的一般利益而用。

被选举的房屋委员会,是苏维埃制度中对于私营房东的代替:苏联房屋的实际的所有者,不是国家,便是居民的合作社。所以究极说起来,好像消费合作事业一样,住宅管理的制度将往那一方面发展,还是要看那一方面的结果更为便利。假使依事实上的表现,由合作社的委员会管理,不及国营的住宅托辣斯管理的效率,那末后者将代替前者。假使不然的话,那末合作社的房屋将比国营的房屋更为发展。这是未来才能决定的一件事。

以上所讨论到的几种形式的合作社组织,它们的社员都是寻常的工资劳动者。但是在苏联并非一切生产者都是工资劳动者,其中有很多是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在工业一项,全部生产里有一小部分是由生产合作社进行的。在农业一项,全部出产的最大部分都是由农民合作社,集体农场所生产的。在原则上,工业合作社的组织既无异于农业合作社,而且农业合作社在苏联是生产合作社的最重要的形式,所以我们将进而对集体农场的组织作较详的研究,不过同时我们不要忘却,在城镇里,关于工业生产的合作社组织也还存在着,不过是小规模的罢了。

依苏联国家基础的本质,他们鼓励农民中小的个人生产者,联合他们的土地和生产工具,从事大规模的耕种。他们很郑重地主张,农民自己必须自动地组织这样的合作农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如果是从上面的强迫,是没有功效的,因为这样便得不到人民的拥护,而依这种制度的性质,却非人民自己经营不可。但是在实际的耕种方法如仍限于木犁,那末即有广大面积的耕种,其所得并不多于小条土地的耕种。所以在革命后的最初十年间,大规模的集体化并没有发生。

但是只要农业仍继续由个别的农户进行着,每一个农户只在它自己所有的小条土地上工作,这必然是没有效率的。于是对于全国人民粮食的供给,必然要因收成不好的结果而受到威胁。就单为这个原因,采用大规模的耕种已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要办到这件事,只有两个途径:在一方面,可能采用世界上其他地方所已用过的同样方法——就是津贴比大多数较为小康的农民,帮助他成为大规模的农民,有着很多的财产,用着很多的工人。但是这种办法就是乡村里的资本主义,由私有的个人为着利润而雇用劳动。

这个方法是苏联所反对的,因为这个方法要养成一个新的有势力的资产阶级,控制着全国的主要粮食的供给,由此威胁苏联国家本身的存在。

要补救苏联农业的落后,须用社会主义的补救办法,须像斯达林在一九二八年所指出:“须由小的、落后的、分散的小农耕种,过渡到集中的、大规模的、社会的农场,有机器的设备,有科学知识的培养,能生产最高数量的可畅销的谷类。此事的解决,在乎由个别的小农耕种过渡到集体的和公共的耕种。”

这个过渡不是容易的。必须说服农民采用新的方法。但是要办到这件事,必须使他们能够用得到近代的机器,这是有效率的、大规模的生产所必要的。而且还要使他们明白,这样增加的生产能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工业产品,提高他们的生活标准。诚如斯达林在一九二八年所说的:“我们必须维持工业发展的现有速率,而且要一有机会还要更加速它的发展,由此使得廉价的货物能倾泻到农村区域里去,再由那里获得大量的谷;由此能供给农业以机器,尤其是集体农场与国营农场;并由此使得农业工业化,增加它的畅销的剩余产品。”

从一九二八年以后,在苏联发动了一个广大的运动,吸引农民到集体农场里面去。倘若他们肯连合他们的土地,和他们的生产工具,选举他们自己的经理部,用合作的方法耕种土地,那末政府就给他们以农业机器和近代肥料,并且派有训练的专家去帮助他们。经四年的时间,乡间都在一种混乱的状态中。农民没有大规模农业的经验,没有合作的、有纪律的、大规模的生产经验。通过苏维埃,他们诚然管理了教育和卫生的服务,并建筑了道路。但是他们对于复杂的生产过程之集体的管理,却没有任何经验,他们对于近代的方法也不熟悉。

这个新的制度,在乡村里并被少数农民所激烈反对,他们有较大的农场,他们都是小雇主。他们知道他们将在新的集体农场里面失去他们的势力,于是用尽方法阻碍新的合作社制度的成功。结果,农业生产的水准锐减,到了一九三三年的新纪录收获才开始恢复;这次纪录在俄国全部历史上是空前的。

自然,集体农场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其详细的内容是要由经验中得到的结果。在工作进行着的过程中,有了许多变化,到了一九三五年,才召集一个会议,到会的是由全苏联各处选出的最好的集体农场的农民,替全国的集体农场通过一个“模范宪法”。这个会议详细讨论政府所交议的一个计划,经过若干更改,最后这“模范宪法”经会议通过。经政府接受这会议所提出的草案,这计划便自那时起就成了每个集体农场的根本结构。

在集体农场里,一切土地都是由集体来耕种,除非围绕于社员房屋周围的小块的土地,那是可由农民家属自己用作菜园果园,和小牲畜吃的草地。一切耕种工具除了简单的菜园工具之外,都为集体所有。一切牲畜,除了家用的一些动物之外,也都为集体所有。

集体农场的管理是在社员所选出的委员会掌握中。这个管理处得委任社员担任全社的各种职务。农场的工作是由各“突击队”做的,每队有它自己的责任,并和其他各队竞赛,争取最优的结果,好像工厂里各组工人一样。集体农场的社员不支工资,因为他们不是雇工,而是联合的所有者。每年在收获之后,他们计算全年的收入,这收入的计算,是全年中由售卖产品的收入,连同尚在手中的未售卖的产品。一切债务清理之后,有某部分被抽出来作为来年的种子费,某部分作为扩充农场之用,某部分作为社员福利之用。依据上面所说的模范的规章,最后的一种费用不得超过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其余的则分给各居民,“按着各人的工作”分。

在集体农场里,计算工作的单位是“工作日”。这是约略等于一个寻常的不熟练的工人在一日八小时中所能做的工作量。超过寻常的不熟练工人所能做的八小时,或熟练工人所能做的八小时,即算为超过一个工作日。例如一个拖曳机的司机算是熟练工人,他做八小时,可被视为两个工作日。实际的工作率,好像工厂里的工作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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