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汉记 - 第4部分

作者: 刘珍72,184】字 目 录

鸾传李贤注

除陈留巳吾长,旬月闲迁河内汲令。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鸾传李贤注

〔一〕 “桓鸾”,桓焉弟桓良之子,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

桓礹〔一〕

礹到吴郡,〔二〕扬州刺史刘繇振给谷食衣服所乏者,〔三〕悉不受。后东适会稽,住止山阴县故鲁相钟离意舍,太守王朗饷给粮食、布帛、牛羊,一无所留。临去之际,屋中尺寸之物,悉疏付主人,纤微不漏。移居扬州从事屈豫室中,中庭橘树一株,遇实熟,乃以竹藩树四面,风吹落两实,以绳系着树枝。每当危亡之急,其志弥固,宾客从者皆肃其行。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桓礹传李贤注

〔一〕 “桓礹”,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范书云:“晔字文林,一名严。”李贤注“东观记‘严’作‘礹’”。

〔二〕 “礹到吴郡”,此句上聚珍本有“桓礹,字文林,尤修志介,一餐不受于人,不应辟命,初平中,天下乱”数句,系摘范晔后汉书桓晔传文句增补。

〔三〕 “刘繇”,姚本同,聚珍本作“刘孙”,误。刘繇,字正礼,为扬州刺史,范晔后汉书献帝纪、许劭传、陶谦传、袁术传、刘宠传均有记载。

丁綝

綝字幼春,〔一〕定陵人也。伉健有武略。范晔后汉书卷一七冯异传李贤注丁綝从上渡河,拜河南太守。〔二〕及封功臣,上令各言所乐,谓綝曰:“诸将皆欲县,子独求乡,何也?”綝曰:“昔孙叔敖敕其子,受封必求硗确之地。〔三〕今綝能薄功微,得乡厚矣。”上从之,封为定陵新安乡侯,食五千户。〔四〕后徙封陵阳侯。类聚卷五一

〔一〕 “丁綝”,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略载其事。

〔二〕 “拜河南太守”,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二0一引同,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建武元年,丁綝拜河南太守。

〔三〕 “硗确”,瘠薄之地。吕氏春秋异宝篇云:“孙叔敖疾,将死,戒其子曰:‘王数封我矣,吾不受也。为我死,王则封汝,必无受利地。楚、越之间有寝之丘者,而名甚恶。荆人畏鬼,而越人信机。可长有者,其唯此也。’孙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辞,请寝之丘,故至今不失。”事又见列子说符篇、淮南子人间训。

〔四〕 “食五千户”,原无此句,聚珍本有,今据增补。御览卷二0一引亦有此句,只是脱“五”字。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丁綝“封定陵新安乡侯,食邑五千户”。

丁鸿

丁鸿年十三,〔一〕从桓荣受欧阳尚书,三年而明章句,善论难,为都讲,〔二〕遂笃志精锐,布衣荷担,不远千里。御览卷三八四丁鸿父綝,从征伐,鸿独与弟盛居,怜盛幼少而共寒苦。及綝卒,鸿当袭封,上书让国于盛,书不报。既葬,乃挂衰绖于冢庐而去,〔三〕留书与盛曰:“鸿贪经书,不顾恩义,弱而随师,生不供养,死不饭唅,皇天祖祢,并不佑助,身被大病,不任茅土。前上疾状,愿辞爵,章不报。迫于当封,谨自放弃。”〔四〕御览卷五一五

丁鸿让国于弟盛,逃去。鸿初与九江人鲍骏同事桓荣,甚相友善。及鸿亡,骏遇于东海,阳狂不识骏。骏乃止而让之曰:“今子以兄弟私恩而绝父不灭之基,可谓智乎?”鸿感怆,〔五〕垂涕叹息,乃还就国。御览卷七三九

丁鸿,字孝公,〔六〕兼射声校尉。〔七〕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八〕鸿最明,诸人称之。上叹嗟其才,〔九〕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一0〕书钞卷六一

元和二年,车驾东□狩,鸿以少府从。上奏曰:“臣闻古之帝王,统治天下,五载巡狩,至于岱宗,柴祭于天,望秩山川,协时月正日,同斗斛权衡,使人不争。陛下尊履蒸蒸,奉承弘业,祀五帝于明堂,配以光武,二祖四宗,咸有告祀。瞻望太山,嘉泽降澍,柴祭之日,白气上升,与燎烟合,黄鹄群翔,所谓神人以和,答响之休符也。”上善焉。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为马亭侯。〔一一〕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永元四年,〔一二〕司徒丁鸿兼卫尉。类聚卷四九

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一三〕“臣闻春秋日蚀三十六,而弑君三十六,〔一四〕变不空生。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观古及汉倾危之祸,靡不由世位擅宠之家。伏见大将军,〔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玺书,受台敕,不敢去,至数十日。背公室,向私门,此乃上威损,下权盛。〔一六〕外附之臣,〔一七〕依讬权门,谄谀以求容媚,宜诛之。”御览卷四五三

鸿薨,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夔嗣。〔一八〕范晔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李贤注

〔一〕 “丁鸿”,范晔后汉书卷三七有传。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一三亦略载其事。

〔二〕 “都讲”,主持讲学之人。范晔后汉书侯霸传云:霸“师事九江太守房元,治谷梁春秋,为元都讲”。

〔三〕 “冢”,原误作“家”,聚珍本作“冢”。书钞卷四八两引,一引作“冢”,御览卷二0一引亦作“冢”,今据改。

〔四〕 “弃”,聚珍本脱此字。

〔五〕 “怆”,聚珍本同,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悟”,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

〔六〕 “字孝公”,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褚谘议蓁让兄袭封表李善注引作“字季公”,不可信。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作“字孝公”。

〔七〕 “兼射声校尉”,和帝永元十年,丁鸿被征诣公车,不久拜侍中。十三年,以侍中兼射声校尉,见范晔后汉书丁鸿传。

〔八〕 “肃宗召鸿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此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肃宗召鸿与诸儒桓郁、贾逵等论定五经同异于白虎观”,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玉海卷四二、卷一六六引作“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此句即据诸书所引合校而成。

〔九〕 “上叹嗟其才”,此下诸句书钞卷六一原引作“帝数嗟叹曰:‘殿中无双丁孝公。’”今据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李贤注引增改。

〔一0〕“赐钱二十万”,此条聚珍本作“兼射声校尉。肃宗诏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五经同异于白虎观,使五官中郎将魏应主承制问难,侍中淳于恭奏上,上亲称制临决。上嗟叹鸿才,号之曰‘殿中无双丁孝公’,赐钱二十万”。所增字句,与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大体相同。

〔一一〕“徙封为马亭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元和三年,徙封马亭乡侯。”李贤注:东观汉记云“‘以庐江为六安国’,所以徙封为马亭侯”。此条文字即据此酌定。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庐江郡为六安国,徙封鸿为马亭侯”。也是据范书和李贤注增改。

〔一二〕“永元四年”,原作“永元二年”,御览卷二三0引作“永元三年”,皆误。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四年,代袁安为司徒。是时窦太后临政,宪兄弟各擅威权。鸿因日食,上封事,……书奏十余日,帝以鸿行太尉兼卫尉,屯南、北宫。于是收大将军印绶,宪及诸弟皆自杀。”今据校正。范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可见鸿兼卫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

〔一三〕“日蚀,司徒丁鸿上疏曰”,范晔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四年闰三月,太常丁鸿为司徒,六月戊戌朔,日食。丁鸿上疏当在此月。

〔一四〕“弑”,原误作“杀”,聚珍本作“弑”,范晔后汉书丁鸿传同,今据改。“三十六”,聚珍本同,范书作“三十二”。李贤注云:“刘向上书云:‘弑君三十六。’今据春秋与刘向同,而东观及续汉、范氏诸本皆云‘三十二’,盖误也。”是东观汉记原文作“三十二”。

〔一五〕“伏见大将军”,此下有脱文。范晔后汉书丁鸿传载鸿疏云:“今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由此可以看出,所脱文字为“虽欲”至“承旨”二十一字。

〔一六〕“下权盛”,据范晔后汉书丁鸿传,此句下删削颇多,其中有“闲者月满先节,过望不亏,此臣骄溢背君,事功独行也”诸句,李贤注云:“‘月满先节’,谓未及望而满也。东观记作‘先节’,俗本作‘失节’,字之误也。”可见东观汉记原有“闲者月满先节”诸语,御览卷四五三引时删去。

〔一七〕“外附之臣”,谓背离公室,□附私家的臣属。

〔一八〕“子夔嗣”,范晔后汉书丁鸿传云:永元“六年,鸿薨,赐赠有加常礼。子湛嗣。湛卒,子浮嗣。浮卒,子夏嗣”。李贤注云:“东观记及续汉书‘夏’字作‘夔’也。”此条文字即综合范书和李贤注辑出。姚本、聚珍本同。

杨乔

杨乔曰:〔一〕“臣伏念二千石,〔二〕典牧千里。” 文选卷三八张悛为吴令谢询求为诸孙置守冢人表李善注

〔一〕 “杨乔”,会稽乌伤人。聚珍本以为时代不可考。按范晔后汉书杨琁传云:“兄乔,为尚书,容仪伟丽,数上言政事。桓帝爱其才貌,诏妻以公主。乔固辞不听,遂闭口不食,七日而死。”又循吏孟尝传云:“桓帝时,尚书同郡杨乔上书荐尝。”是杨乔为桓帝时人。

〔二〕 “念”,聚珍本作“见”。

毛义

庐江毛义,〔一〕性恭俭谦约,〔二〕少时家贫,以孝行称。〔三〕南阳张奉慕其名,〔四〕往候之。坐有顷,府檄适至,以义守令。〔五〕义奉而入白母,〔六〕喜动颜色。书钞卷一0三

〔一〕 “毛义”,范晔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袁宏后汉纪卷一一略载其事。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七、华峤后汉书卷一。

〔二〕 “性恭俭谦约”,原无此句,聚珍本有,御览卷五九七引亦有,今据增补。

〔三〕 “以孝行称”,此句下聚珍本有“为安阳尉”一句。按范晔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李贤注引云:“义为安阳尉,府檄到,当守令。”通鉴卷四六胡三省注引云:“义为安阳尉,府檄至。”聚珍本所增即据此。

〔四〕 “名”,御览卷五九七引同,姚本、聚珍本作“义”,类聚卷五八引亦作“义”。

〔五〕 “以义守令”,“守”,摄代。“令”,县令。通鉴卷四六章帝元和元年载:“南阳张奉慕义名,往候之,坐定而府檄适至,以义守安阳令。”是以毛义摄代安阳县令。

〔六〕 “奉”,姚本、聚珍本作“奉檄”,类聚卷五八引同,御览卷五九七引作“摄檄”。

薛苞

汝南薛苞,〔一〕字孟尝,丧母,以至孝闻。父娶后妻而憎苞,分出,〔二〕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入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晨昏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御览卷四九一

〔一〕 “薛苞”,范晔后汉书无传,刘平等人传序略载其事,“苞”字作“包”。其事又见袁宏后汉纪卷一一。

〔二〕 “分出”,范晔后汉书刘平等人传序作“分出之”。

刘平

刘平,〔一〕字公子,楚郡人。更始时,天下乱,平弟仲为贼所杀。其后贼忽然而至,平扶侍其母,奔走逃难,抱仲遗腹女而弃其子。母欲还取之,平不听,曰:“力不能两活,仲不可以绝类。”遂去不顾,与母俱匿野泽中。平朝出求食,逢饿贼,〔二〕将烹之,叩头曰:“今旦为老母求菜,〔三〕老母待归为命,愿得归,食母毕,还就。”因涕泣,〔四〕贼哀而遣之。平还,食母讫,因白曰:“属与贼期,义不可欺。”遂还诣贼。众皆大惊,相谓曰:“常闻烈士,〔五〕今乃见之。去矣,吾不忍食子。”于是得全。平既免脱,〔六〕乃摭荚得三升豆,以谢贼恩。御览卷四二0刘平,字公子,以仁孝着闻,永平三年为宗正。〔七〕书钞卷五三

〔一〕 “刘平”,范晔后汉书卷三九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二、司马彪续汉书卷三、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九亦略载其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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