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观汉记 - 第4部分

作者: 刘珍72,184】字 目 录

。“门”字下原有“使”字,从文义看,应为衍文,聚珍本无此字,今据删。

〔二0〕“奔”,此字原无,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鲍永传李贤注引亦有此字,今据增补。

〔二一〕“平陵鲍恢为从事”,此句聚珍本作“以平陵鲍恢为都官从事”。范晔后汉书鲍永传云:永为司隶校尉,“乃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

〔二二〕“恢亦抗直不避强御”,原无“不避强御”四字。此句聚珍本作“并伉直不避强御”,书钞卷三七引作“并抗直不避强御”,今据增补“不避强御”四字。

〔二三〕“贵戚且敛手”,“且”字下聚珍本有“当”字。范晔后汉书鲍永传云:“贵戚且宜敛手。”

〔二四〕“以避二鲍”,此句下聚珍本有“其见惮如此”一句,范晔后汉书鲍永传同。

〔二五〕“何忍车”,此三字原无,聚珍本有,初学记卷一七、御览卷四一八引亦有,今据增补。

〔二六〕“辞”,御览卷四一八引同。聚珍本作“避”,范晔后汉书鲍永传同,初学记卷一七引作“辟”。按“避”、“辟”二字古通。

〔二七〕“西”,范晔后汉书鲍永传同。聚珍本作“而”,御览卷四一八引同。

〔二八〕“椎”,原误作“推”,御览卷四一八引同误。聚珍本作“椎”,范晔后汉书鲍永传同,今据改正。“苟谏”,鲍永父宣,哀帝时任司隶校尉,为王莽所杀。永为郡功曹,王莽欲灭宣子孙,都尉路平承风望旨,欲加害于永。苟谏为太守,以永为吏,常置府中,加以保护。苟谏卒,永送谏丧至扶风。事详范书鲍永传。

〔二九〕“闻之”,此二字原脱,聚珍本有,初学记卷一七、御览卷四一八引亦有此二字,今据增补。

〔三0〕“主”,原误作“至”。聚珍本作“主”,御览卷四一八引同,范晔后汉书鲍永传亦作“主”,今据改正。

〔三一〕“诏书迎下永曰”,范晔后汉书鲍永传云:“后大司徒韩歆坐事,永固请之不得,以此忤帝意,出为东海相。坐度田不实,被征,诸郡守多下狱。永至成皋,诏书逆拜为兖州牧,便道之官。”其下李贤引“诏书迎下永曰”云云作注。此句上姚本、聚珍本皆有“永以度田不实,被征”二句,系取范书文字增补。

鲍昱

鲍昱为沘阳长,〔一〕县人赵坚杀人系狱,〔二〕其父母诣昱,自言年七十余唯有一子,适新娶,今系狱当死,长无种类,涕泣求哀。昱怜其言,令将妻入狱,解械止宿,遂任身有子。范晔后汉书卷二九鲍昱传李贤注光武二十三年,太尉鲍昱兼卫尉。〔三〕类聚卷四九

鲍昱,字文渊,拜司隶校尉,〔四〕诏昱诣尚书,使封胡降檄。上遣小黄门问昱有所怪不?对曰:“臣闻故事通官不着姓,又当司徒露布,〔五〕怪使司隶而着姓也。”帝报曰:“吾欲令天下知忠臣之子复为司隶。” 御览卷四一八

时司徒辞讼久者至十数年,〔六〕比例轻重,非其事类,错杂难知。昱奏定辞讼七卷,〔七〕决事都目八卷,以齐同法令,息遏人讼也。范晔后汉书卷二九鲍昱传李贤注

〔一〕 “鲍昱”,鲍永子,范晔后汉书卷二九有传,云字文泉,而御览卷四一八引东观汉记云字文渊,书钞卷六一引续汉书云昱字守文。按“文渊”二字是,为避唐高祖李渊讳,“渊”字改作“泉”。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三、袁宏后汉纪卷一一亦略载其事。“鲍昱为沘阳长”,此句原无,今据御览卷六四三引增补。“沘阳”,御览引作“泚阳”,聚珍本云“鲍昱,字文渊,泚阳长”,亦作“泚阳”。按“泚阳”乃“沘阳”之讹。东汉县无泚阳,而有沘阳,或作“比阳”,属南阳郡,因地处比水之阳,故名,故治所在今河南泌阳县。范书鲍昱传云昱“为沘阳长”,字尚不误。

〔二〕 “县人”,原作“沘阳人”,今从御览卷六四三引改。聚珍本作“邑人”。

〔三〕 “太尉鲍昱兼卫尉”,此条御览卷二三0引同。按范晔后汉书、袁宏后汉纪皆不载昱为太尉和卫卫尉,疑此文有误。

〔四〕 “拜司隶校尉”,光武帝中元元年,鲍昱拜司隶校尉。见范晔后汉书鲍昱传。

〔五〕 “故事通官不着姓,又当司徒露布”,范晔后汉书鲍昱传李贤注引汉官仪云:“群臣上书,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凡制书皆玺封,尚书令重封。唯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

〔六〕 “时司徒辞讼久者至十数年”,“时”字玉海卷六五引作“建初中”。明帝永平十七年,鲍昱为司徒。见范晔后汉书鲍昱传。

〔七〕 “辞讼七卷”,玉海卷六五引作“辞讼比七卷”。

郅恽

郅恽,〔一〕字君章,上书谏王莽,令就臣位。莽大怒,即收系恽。难即害之,〔二〕使黄门胁导恽,令为狂疾惚恍,不自知所言。恽曰:“所言皆天文,非狂人所造作。”御览卷七三九郅恽之友董子张父及叔为乡里盛氏一时所残害,〔三〕子张病困将终,恽往候子张。〔四〕子张视恽,歔欷不能言,〔五〕恽曰:“吾知子不悲天命长短,而痛二父雠不复也。”子张但目击而已。〔六〕恽即将客遮仇人,取其头以示子张,子张□,气因绝。〔七〕恽见令,以状首。令应之迟,趋出诣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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