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65 台湾府志 - 卷五

作者:【暂缺】 【21,273】字 目 录

甲三分、中則四百零四甲二分七釐四毫、下則二千八百五十三甲零三釐三毫八絲三忽)。合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八千八百六十五甲九分八釐一毫二絲零二微;內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九分七釐六毫五絲五忽六微(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五絲七忽、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釐六毫七絲六忽八微、下則一百九十三甲八分三釐九毫二絲一忽八微),園七千五百三十八甲零四毫七絲四忽六微(上則二千零二十八甲八分三釐九毫零八忽五微、中則二千一百五十四甲五分二釐一毫一絲七微、下則三千三百五十四甲六分四釐四毫四絲五忽)。

·田賦

臺灣府

國朝議定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舊額田園,實徵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八石零三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二千零三十八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四抄二撮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二千六百七十石六斗一升六合八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二千一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零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七十八石三斗八升六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一千零三十三石九斗二升九合九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零二十七石三斗一升八合九勺九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五十八石六斗五升四合二勺二抄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三百八十二石九斗五升五合四勺。以上新舊田園,共計一十二萬零九十八石零四升三合零八抄七撮七圭。

另徵鳳山縣屬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十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每丁口徵米不等)。

計通府新舊田園並八社番丁口米折粟,共徵本色粟一十二萬九千三百八十八石零六斗四升三合零八抄七撮七圭。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六千二百二十七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九抄八撮九圭。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八勺七抄二撮。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六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八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九合。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八勺。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以上新舊田園,共計徵粟三萬七千四百八十二石九斗四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

另徵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零六斗(上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五百零一口,徵米六百四十三石六斗;阿猴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三百二十六口,徵米四百二十六石一斗;力力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三百二十二口,徵米四百二十七石四斗;茄藤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五百七十四口,徵米七百四十石零一斗;下淡水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五百五十八口,徵米七百二十石零九斗;放■〈糸索〉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六百一十九口,徵米七百八十九石九斗;大澤機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一百五十三口,徵米二百五十三石五斗;搭樓社正副土官、教冊、公廨、壯少土番男婦共四百九十九口,徵米六百四十三石八斗)。共八社土番男婦三千五百九十二口,內該教冊、公廨番九十七名,每名徵米一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名,每名徵米一石七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名,每名徵米一石三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原徵米一石三斗,今請減三斗,實徵米一石。

計通縣新舊田園並番男婦丁口米折粟,共徵本色粟四萬六千七百七十三石五斗四升四合二勺四抄八撮。

諸羅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零一合。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五勺四抄。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六勺。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零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三勺二抄。又奉文令各里自實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三勺二抄。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六勺八抄。計通縣新舊田園共徵本色粟三萬六千三百八十七石七斗二升九合三勺四抄零八圭。

·鹽餉

臺灣府

鹽埕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共徵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五毫(康熙三十一年,奉文撥歸鹽稅奏銷,仍充本府兵餉)。

臺灣縣

鹽埕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丈徵銀四錢九分),共徵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五毫。

鳳山縣

鹽埕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徵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諸羅縣

鹽埕無。 

·陸餉

臺灣府

舊額民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六百三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二百九十九兩八錢八分。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四兩七錢八分八釐一毫九絲二忽。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間,共徵銀一千二百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五釐(內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草厝一千八百八十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八百八十八兩七錢五分九釐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

臺灣縣

舊額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零八十三兩六錢零四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四百一十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一分二釐。

澎湖舊額民丁五百四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二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三兩八錢零四釐。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四兩七錢八分八釐一毫九絲二忽。

街坊瓦厝二千六百九十四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草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

鳳山縣

舊額民丁三千四百九十六(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零九分六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一百一十八(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十六兩一錢六分八釐。

土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四毫(內加六堂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琅■〈王喬〉社徵銀五十一兩一錢五分六釐、琉球社徵銀九兩八錢七分八釐四毫、卑南覓社徵銀六十八兩七徵九分六釐)。

土墼埕瓦厝一百零一間(每間年徵稅銀三錢零三歲八毫),共徵銀三十兩零六錢八分三釐八毫;草厝一百零二間(每間年徵稅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二十二兩一錢三分四釐。安平鎮瓦厝三十間(每間年徵稅銀三錢零三釐三毫),共徵銀九兩一錢一分四釐。

諸羅縣

舊額民丁四千一百九十九(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康熙三十年新增民丁七十一(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三十三兩七錢九分六釐。

舊額土番社三十四社(每社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七百零九兩五錢三分六釐八毫(內新港社徵銀四百五十八兩六錢四分、蕭壟社徵銀四百五十二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麻荳社徵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七分二釐、目加溜灣社徵銀一百一十三兩二錢四分八釐八毫、大武壟社徵銀九百一十四兩八錢一分零四毫,倒咯嘓社徵銀三百一十三兩九錢九分二釐、諸羅山社徵銀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打貓社徵銀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八分零八毫、阿里山社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二錢三分二釐、崎嶺岸社徵銀一十二兩九錢零八毫、大居佛社徵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二釐八毫、大傑巔社徵銀一百九十兩零五錢一分二釐、他里霧社徵銀五十兩零八錢零三釐二毫、猴悶社徵銀四十九兩三錢九分二釐、柴里斗六社徵銀三百五十二兩八錢、西螺社徵銀二百零四兩六錢二分四釐、東螺社徵銀三百七十兩零四錢四分、南北投社徵銀五百零一兩三錢二分八釐八毫、麻霧捒社徵銀二十九兩六錢三分五釐二毫、崩山社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一分六釐八毫、新港仔社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麻芝干社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六分、南社徵銀八百零六兩五錢零八毫、二林社徵銀四百二十五兩一錢一分四釐、大突社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馬芝遴社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九錢一分三釐六毫、亞東社徵銀七十兩零九錢一分二釐八毫、半線大肚社徵銀三百三十一兩六錢三分二釐、大武郡牛相角二重坡社徵銀一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三釐二毫、沙轆牛罵社徵銀二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南崁社徵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四釐、竹塹社徵銀三百七十八兩、上淡水社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二毫、雞籠社徵銀二十二兩五錢七分九釐二毫)。康熙三十二年新附土番社六社,共徵銀九十八兩五錢(內木武郡赤嘴社徵銀三十九兩、水沙連思麻丹社徵銀一十二兩、麻咄目靠社徵銀一十二兩、挽鱗倒咯社徵銀一十一兩五錢、狎里蟬戀巒社徵銀一十二兩、干那霧社徵銀一十二兩)。

·水餉

臺灣府

採捕小船五百八十六隻,載樑頭一萬三千六百五十二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千零五十一兩二錢零四釐;尖艚并杉板頭船一百零二隻(內尖艚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杉板頭船每隻徵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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