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因为在有对权利的最初明确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约,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亦即是说,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更进一步讲,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选择以他所能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加大于它的运作所带来的费用而定。
继科斯的大作发表之后,阿尔钦、登姆塞茨以及张五常等人的研究又大大推进了产权领域的发展,可以说,他们的许多研究成果为形成一个严密的产权经济学分析框架做了铺垫。
什么叫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不是指一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
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它的权能是否完整,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如果权利所有者对他所拥有的权利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就称他所拥有的产权是完整的。如果这些方面的权能受到限制或禁止,就称为产权的残缺。
有了上面这些规定后,所谓的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实质上是将上述权利界定给了一个不同的行动团体。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了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将这些权利同其他缚着了类似权利的物品相交换,他也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他对这些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限制。共有产权则意味着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它排除了国家和共同体外的成员对共同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而国有产权在理论上是指这些权利由国家拥有,它再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
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所有成员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也可能非常之高,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在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他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的激励减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高昂,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也是极大的。相比之下,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就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倾向,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作出使用资源的安排;而且他们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就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当然,从理论上或在一个社会被证明为比较有效的产权结构,在另一个社会未必就有效,或一定会被采纳。因此,一个社会产权结构的选择,以及从一种结构向另一种结构的变迁,除了上面讨论的产权的经济功能外,它还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一个政府对所有制的偏好,而这一偏好又主要以它所能给政治家带来的收益而定;(2)一个社会群体对一种产权结构或一项具体产权安排的接受程度;(3)能促进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技术状况和技术创新;(4)在面对新的获利动机时,原有产权结构下的受益者和受损者所可能作出的反应。
在对产权的基本内涵作了基本了解之后,就可以用它来分析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经济活动和制度特征。产权方法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是对企业制度的分析。正如科斯所正确认识到的,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种产生了企业这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但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又使经济生产与交易的权利结构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经济理论所赞美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在进行权利的组合与交换后,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是,尽管企业已成为支配现代经济增长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它所带来的权利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作为追求规模经济结果的现代股份公司的创新,使许多人产生对资本主义制度特征的争论。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分析得出,企业并没有比普通市场更优越的命令、强制和纪律约束等权利,它本质上仍是一种合约结构。企业之所以会产生,主要是由于单个的私产所有者为了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比较优势,必须进行合作生产,由合作生产的总产品要大于他们分别进行生产所得出的产出之和,这样,每个参与合作生产的人的报酬也比分生产时更高。但是,由此也带来一个致命的问题,即在合作生产中,对每个成员生产努力的监察和报酬的计量会发生困难。由于成员之间对行为的监察是有费用的,合作成员中的某些成员就会偷懒,或选择更多的休闲,因为他这样做的所有成本中可能有一部分会强加给其他的人,由此会降低合作组织的效率。为了减少偷懒,合作成员之间宁愿达成一个协议,即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成员的投入绩效。而且为了使监督者施行更有效的监督,合作成员会同意他获取高于规定数额的残余,并授予他对合作成员的净收入和其他投入支付报偿的权利。因此,企业的权利结构是:由拥有私产的单个所有者所组成的合作生产和一个专门作为监察合作成员行为的团体所构成,这个团体拥有获取残余的权利,并有权在独立于其他合作成员的情况下,与其中某些合作成员进行再谈判,它也可以将这些权利出售给其他团体或个人。
有了对企业本质的了解后,就为探讨其他企业类型(如公司,利润分享企业,管制性企业,社会主义企业)提供了方便。阿尔钦、登姆塞茨、配杰威齐等人在这些方面进行了较多研究。不过,对于每一企业类型的研究,还有待于对它们的实际结构有更加具体的揭示,以及对导致每一企业类型偏离于古典企业特征的因素的分析。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本书后面的英文书目索引,来进一步了解产权学派在企业研究中的进展。
产权方法的另一个应用领域是对土地制度安排的分析。长期以来,不同的土地租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一直是经济学家所感兴趣的问题。其中的一个一般结论是,分成制同固定租约和所有者自种相比,会导致无效的资源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佃农生产的产出中有一部分会被作为地租拿走,这就类似于向他征一笔税一样,从而使佃农劳动和投资的激励减低。张五常的文章“私有产权与分成租佃”以及“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农业合约的选择”,则是对这一教条的反驳。他应用产权和交易费用方法得出,只要在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的情况下,分成合约同固定租约及所有者自种一样,都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其理由是,在分成制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为私有,地主和佃农就会根据市场状况来进行谈判,因而租金率的高低,佃农在租约期内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例,都是由双方通过协议议定的。地主可以通过佃农的劳动力市场来对佃农的投入进行约束,佃农也能根据不同地主所规定的地租额来选择所承租的土地,因而不存在佃农的激励减低问题。对于在私有产权下,不同的农作区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合约形式,他认为主要是由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不同合约安排具有不同的交易费用所致。分成合约要求地主和佃农之间达成合约条款,而在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耕作者可以独立地作出决策,不过,工资合约要对雇工的劳动予以监督,固定租约要支付对所拥有的资产和土地的维持费用。一般而言,分成合约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后两种。但是,分成合约的收成是在地主和佃农间分配的,因而风险是由双方来分担的,而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下对农业生产的风险则分别主要由佃农和地主承担,因而分成合约下的风险要低于后两种。由此得出,不同地区的农业合约到底选择哪一种形式,是由每一合约的交易费用和它分担风险的能力来决定的。
总而言之,产权方法在将产权变量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后,已展示了一些让人称道的分析前景。但是,由于这一学派的许多观点被模型化的困难很大,大量的研究仍只能采用经验分析,使它们的传播受到限制。这对于已高度数学化了的经济学领域来说,研究产权的学者必须要为此而付出努力。另一方面。大量的产权研究仍然集中于对私产制度结构下的不同产权安排的分析。要使这一学派具有更大的分析价值,还必须将视野扩展到那些不是以私产与市场制度为主的社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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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响人的行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绩效的诸制度变量中,产权的功能极其重要,但它毕竟只是其中的一个。除它以外的其他一些变量也在对上述方面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一个比产权更广的制度内涵中来考虑这些问题。收入本文集下篇的几篇论文则基本上代表了新制度学派在将制度纳入经济模型后的分析进展。这些论文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重大。在这一逻辑下,他们探讨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作出不同制度安排选择的原因,以及在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行为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等。
t·w·舒尔茨的文章“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这篇文章对于用现代经济方法来分析制度作出了较早的尝试。在文中,他将制度定义为管柬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一定义为以后研究制度的学者所接受。他认为,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应经济增长的需求而产生。他将制度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富有经验意义的归纳:(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的联系的制度(产权,资历等);(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学校,农业试验站等)。由于对每一类这样的服务都有需求,因而可以用供给需求方法来分析。舒尔茨还联系现代经济增长的事实得出,对制度的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
要对制度变迁理论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就必须花精力去了解诺思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他们在解释历史时,一方面感到传统理论的解释力很弱,但又不满足于历史学家和经济史家仅仅对历史事件的描迷,因此,他们的企图是,一方面,将影响历史进程的一些重要变量(尤其是制度)扩充到已有模型中去,另一方面,又用这些扩充了的变量来解释历史事实。他们的这类研究被称为“新”经济史学派。这方面的优秀著作有,诺思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1973年版),他与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1976年版)以及我们后面还将要提到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1983年版)。
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他们为了探讨美国经济制度结构的进程,构建了一个比较成形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本文集所选的这两篇文章基本上代表了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为了理论陈述的方便,他们作出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区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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