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运动史 - 第九章 由求强到求富的过渡——轮船招商局

作者: 夏东元15,660】字 目 录

坐观其败。并可联络怡和利用怡、太间的矛盾以战而胜之。

当然,盛宣怀等也意识到“怡和也不是好人”,与它联合只是暂时的,必须以斗求和。果然,1891年怡和自恃实力强大,坚执长江航线要27分,比1890年议定的多3分,而天津航线31分却丝毫不减。对怡和这种明显欺人的行为,盛宣怀与人书云:“分数彼要比去年冬议多三分,弟断不能允,宁可亏本再斗,决不能为大局失此体面。”②当时,招商局与怡、太主要交涉人员唐德熙、严潆、陈猷也一致表示,“若不得江津七十七分(按指长江、天津两航线相加的分数——引者注),决计不立合同,有此贴亏十二、三万两,并有怡和旧合同五万两,大可再斗一年。”他们相信,只要自己坚定不移,不作无原则迁就乞求,“料其必来迁就矣”③。这个斗争方针是正确的。

在联怡和与太古争胜,或是联太古与怡和争胜的过程中,盛宣怀等人的警惕性是很高的。盛氏再三叮嘱下属道:“既防太古明与倾轧,也须防怡和暗中损我。”④局员们也认识到:“洋人诡计百出,深恐其暗中仍须跌减取巧,唯有随时防范,相机而行也。”⑤事实证明,招商局头头对怡、太的认识是深刻的,警惕不是多余的。

局、怡、太经过几年的反复较量,旗鼓相当的竞争各方,势将两败俱伤。1889年招商局净余尚有209500两,1890年只有162300两,1891年净余大幅度下降,仅20800余两,1892年只有17300两了⑥。商局不少人担心:再斗下去“不免有亏折之虞”①,难以支撑。从竞争的另一方——怡和、太古来看,“三公司争衡三年,红脸(指太古——引者注)实已疲倦矣。”②怡和的情况也不比太古好多少。怡、太,尤其是太古,本想挤垮招商局,“以遂其垄断之心”,但商局“请将采运局平粜免税之米,援官物例归局专装以抵制之”,以及广为招徕客货等措施,有效地加强了竞争能力,使怡、太无法吞吃掉商局,而怡、太反使自己斗得疲惫不堪,不得已“始肯与商局重订合同”。商局也认为“合同可立之机”到了,于是彼此妥协,于1893年将谈判近三年之久的齐价合同,基本上按照招商局的要求定了下来。

在执行第三次齐价合同不久,即产生了实际的效果。招商局的净余额,从1891年的17000余两,增为执行新合同第一年的1893年的276400余两,此后更逐年增多。招商局面值百两的股票,也由1890年的50两左右,1893年上涨为140两以上,不久达到200两上下。

总起来看,作为第一个洋务民用企业的轮船招商局,是民族性很强的资本主义航运企业,它在分洋商之利挽回利权上起了颇大的作用。为了说明其民族性,必须澄清常常模糊视听的两件事。

其一,关于排挤“野鸡船”问题。学术界有的著作将排挤“野鸡船”说成是招商局与怡、太联合压制民族资本主义航运业。这起码是一种误解。这里所谓“野鸡船”,是局、怡、太三家垄断同盟对其他争载船只的统称。三家以外争载船只早就存在,盛宣怀于1886年曾因长江有福记洋行“添船跌价”,天津、烟台有“日本轮船跌价争夺”,而担心“将来生意殊无把握”③。1890年前后,“野鸡船”争载激烈,以在长江一线尤甚,引起了局、怡、太三家重视。故在第三次齐价合同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长江航线合同第十三条说:“倘有别家争衡生意者,必须彼此联络跌价以驱逐之。”①对三公司威胁最大的长江中的“野鸡船”,1890年—1892年间,汉局施肇英、董葆善向盛宣怀报告有:美最时之“宝华”轮,麦边洋行之“萃利”、“华利”两船,华昌行之“益利”、“长安”、“德兴”、“宝华”四船,马立师行之“金陵”轮,和兴公司之“飞鲸”、“飞龙”、“飞马”三轮,等等。可见“野鸡船”大多数是外国洋行企业的轮船,因此,排挤“野鸡船”并不是什么压制民族航运业的问题,而是资本主义竞争规律所特有的现象。

其二,对招商局与怡和、太古签订齐价合同的评价肯定与否定相背的问题,需要作一说明。根据本章前文的叙述,齐价合同是局、怡、太三家相互斗争的结果,是彼此妥协的产物,它反映三家公司的共同需要。就其作用而言,对商局本身固有束缚的一面,但维护和促进其发展的一面是主要的;当然这对怡、太也有相似的效果。“束缚”和垄断同盟,对民族航运业有阻遏的一面,但也有推动的一面;对外国资本主义说,有对它入侵顺利的一面,但顽强抵制是主要的。决不是像有些人所说:招商局和怡和、太古间的斗争,是“发生在主子和奴才间的一场不痛不痒的争斗”;齐价合同签订后,“洋大人成了我国内河和沿海航运的霸主,招商局没有能力安排自己的业务,而中国民族资本的轮船公司,就此丧失了在长江和沿海营业的可能性”②。这是无视历史事实的癔断!

另外,中法、中日甲午战争中招商局两次将航行海上的船只售与旗昌和“明卖暗托”于英德等洋行。有的论者说这是招商局失去民族性的表现。这不是公允之论。招商局为了生存发展,在战火中能照常行驶赢利,并有效地对付当时法、日主要敌人对商局的摧残,这正是维护民族航运业的有力之举,无可非议。

②见《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3期。此文收编于1985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晚清洋务运动研究》。 ①参见《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2,页28。

②③见《洋务运动》(六),第79、82页。

④同上书,第82页。

①郑观应《复张君弼士书》,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第828页。

②参见《李文忠公全书》朋僚函稿卷11、12,《复曾相》等文。

③盛档,盛宣怀拟《上李傅相轮船章程》,同治十一年三月。据李鸿章说,他遵照总署函示令朱其昂“酌拟轮船招商章程”是在同治十一年夏间。实际上私下已在此前两个月谕令盛宣怀拟订章程了。

④李鸿章《试办招商轮船折》,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0,页33。

⑤薛福成《应诏陈言》,光绪元年,《庸庵文编》卷1。

①王韬《代上广州府冯太守书》,《弢园文录外编》卷10。

②郑观应《论中国轮船进止大略》,《救时揭要》同治十二年,《郑观应集》上册,第 52页③郑观应《论商务》,《易言》光绪六年中华印务总局版,《郑观应集》上册,第75页。

④李鸿章《议复梅启照条陈拆》,《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39,页32。

①②盛档,盛宣怀拟《上李傅相轮船章程》,同治十一年三月。

③《交通史·航政编》,第140页。

①盛档,《丁寿昌致盛宣怀函》,同治十二年春。

②盛同颐《显考杏荪府君行述》,《愚斋存稿》卷首。

①②盛档,盛宣怀拟《轮船招商章程》,同治十二年春。 ①《轮船招商局局规》,《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148 页。

②《轮船招商局章程》,《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145页。

③见盛档,盛宣怀拟《轮船招商章程》,同治十二年春。

④盛档,《丁寿昌致盛宣怀函》,同治十二年初夏。

①李鸿章《论试办轮船招商》,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1,页39—40。

⑤的牢骚;朱其诏①《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269页。

②盛档,《唐廷枢、徐润、张鸿禄禀李鸿章》,光绪七年冬。

③盛档,《朱其诏致盛宣怀函》,同治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②《轮船招商局局规》,《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143页。

⑥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亲笔底稿,光绪四年。

①盛档,《朱其诏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②盛档,《盛宣怀禀李鸿章轮船章程八条》,光绪三年十一月。

③盛档,《唐廷枢、徐润、张鸿禄呈(李鸿章)核招商局收入表。表中数字与公布的数字有出入。

①光绪七年二月十一日李鸿章奏片,《洋务运动》(六),第60页。

②盛档,盛宣怀《上直隶总督王文韶禀》,光绪二十一年。 ①盛档,谢家福《上李鸿章说帖》,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②蔚霞本系旧局总大车,是有本领的,派他任总大车兼总船主比较适宜。为了考验蔚霞,订明先凭条月支薪水:商局300两,保险局100两,不立合同,作为正式聘任的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饬将各船逐号查验,并将各船洋人逐名考核呈报”。其用洋技术人员的慎重态度于此可见。盛宣怀在使用洋②李鸿章《遵议维持招商局折》,光绪十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56,页1。

①盛档,盛宣怀《上李鸿章禀》,光绪十二年九月初一日。 ②上图未刊,盛宣怀《致李鸿章电》,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申刻到,《李鸿章未刊电稿·三》。 ①上图未刊,盛宣怀《致李鸿章电》,光绪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申刻到,《李鸿章未刊电稿·三》。

②盛档,盛宣怀、马建忠《禀李鸿章》,光绪十二年十二月。

③盛档,盛宣怀《内地轮船公司议》,光绪十二年三月。

④盛档,《招商局拟粤省设立内地江海民轮船局章》,光绪十三年九月。

⑤盛档,盛宣怀、马建忠等《禀李鸿章》,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①盛宣怀《致浙江藩台恽》,光绪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盛宣怀未刊信稿》第37页。

②《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第275页。

③盛档,盛宣怀亲笔底稿《轮船招商局节略》,光绪三十二年。

①李鸿章《论维持招商局》,《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7,页22。

②郑观应《辛酉年春致轮船招商局董事会书》,《郑观应集》下册,第949页。

①《西行日记》庄箓《序》,《郑观应集》上册,第1013页。

②郑观应《致黄花农观察书》,《郑观应集》下册,第797页。

③盛档,谭国忠等《致招商局董事会书》,民国四年。

①盛档,《陈猷致盛宣怀函》,光绪十七年八月初八日;又见盛档:《沈能虎禀李鸿章稿》,光绪十七年,原文是:“向来太古轻视怡和,而怡和又负气不下。”

②郑观应《辛酉年春致轮船招商局董事会书》,《郑观应集》下册,第950页。

③按:六年合同应于 1888年满期,因1884—1885年中法战争中未能执行,故延至1990年。

①盛档,《施肇英致盛宣怀函》,光绪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②盛档,《盛宣怀致施子卿函》,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十六日。

③盛档,《盛宣怀致陈辉庭函》,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

④盛档,《唐德熙、严潆、陈猷致盛宣怀函》,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初七日。

⑤盛档,《盛宣怀致施子卿函》,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十六日。

⑥盛档,《黄花农致盛宣怀函》,光绪十七年正月二十日。

①以上数字均见《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

②盛档,《姚岳望致盛宣怀函》,光绪十八年六月初三日。

③盛档,《陈猷致盛宣怀函》,光绪十八年八月初九日。

①盛档,盛宣怀《上李鸿章禀》,光绪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②盛档,《翻译轮船招商局、太古洋行、怡和洋行三分订明台走长江轮船洋文合同》,光绪十八年正月十七日、189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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