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认为,有了艺局所学的基本科技知识,经过生产操作实践,不仅可以设计制造轮船,而且可以及于其他生产领域的机器工具的制造。在造船中,轮船的主要核心部件必须做到自造。之所以“必欲自造轮机者,欲得其造轮机之法,为中国永远之利,并可兴别项之利,而纾目前之患耳。”①所谓“兴别项之利”,就是制造轮船以外的各项生产的机器制造,左氏多次强调“以利民用”,也就是这个意思。但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合格的人才是不可思议的。他指出,“因”是比较容易的,“创”是很难的。要“创”那就非办象艺局这样的学堂不为功。当艺局开办5年,艺童们学有成效,经考核,在140名学生中,列上等者70—80名,次亦30—40名时,他高兴地展望未来说:“将来迸诣尚未可限量。如果优给廪饩,宽以时日,严其程督,加以鼓舞,则以机器造机器,以华人学华人,以新法变新法,似制造、驾驶之才固不可胜用也。”②这段话不仅表现了左氏对中国走向近代化的热切向往和信心,页且那种“以机器造机器,以华人学华人,以新法变新法”以“衍于无穷”的阐述,更表明了他的远见卓识。这代表了当时先进改革家的认识水平,即如左宗棠所说的“彼之聪明有尽,我之神智日开,以防外侮,以利民用,绰有余裕”③,并从而“突过西人”④。
据上所述,求是堂艺局是把培养科技人才置于办船厂的首要地位的。故在马尾船政局开工前半年即开艺局⑤,建厂开工之后,学堂房屋也优先建造。1868年迁入马尾船厂后,将艺局分为前、后学堂(下简称“学堂”),前学堂学法文,设造船、设计专业,后学堂学英文,设驾驶、轮机专业。“后添绘事院、驾驶学堂、管轮学堂、艺圃四所,艺童、艺徒共三百余名。”⑥分别设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制图、航行理论、造船学以及实际操作规则等课程。
学堂设正副监督,由德克碑任正监督,日意格副之。法员迈达等教授制造,英员嘉乐尔等教授驾驶。对洋教习的要求是严格的。左宗棠说:“西洋师匠尽心教艺者,总办洋员薪水全给;如靳不传授者,罚扣薪水,似亦易有把握。”①对洋员的待遇也是优厚的。“与日意格等议定五年限满,教习中国员匠能自按图监造并能自行驾驶,加奖日意格、德克碑银二万四千两,加奖各师匠等共银六万两”②。另一方德克碑、日意格则提出保证:“教导中国员匠于造船法度一切精熟,均各自能制造,并能自造家伙,并学堂中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造船算法及一切船主之学,均各精熟,俾中国员匠能自监造、驾驶。”③如按此规定做,即照上述奖金数给予。历史证明,德克碑、日意格等人确能“精心教导”“循循善诱”而著有成效。过去学术界常有以洋务派出惊人的高薪给洋技术人员为非者。这是不公正的。在自己没有掌握先进技术条件下,要想很快地把这种技术学到手,出这样的高价是必要的,值得的。诚如左宗棠所说:“兹局之设,所重在学造西洋机器以成轮船,俾中国转相授受为永远之利,……虽难有所不避,虽费有所不辞。”④艺局对于学生的要求也是严格的,其基本精神是促使他们富于进取。左宗棠在《船政事宜胪列十条》中说:“宜优待艺局生徒以拔人材也。艺局之设,必学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精研算学,乃能依书绘图,深明制造之法;并通船主之学,堪任驾驶。是艺局为造就人才之地,非厚给月廪不能严定课程,非优予登进,则秀良者无由进用。此项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拟请凡学成船主及能按图监造者,准授水师官职;如系文职文生入局学习者,仍准保举文职官阶,用之水营,以昭奖劝,庶登进广而人才自奋矣!”
上述规定,可概括为:学习要求高而且严;物质待遇是优厚的;学生的出路前途是好的、有保证的。
为实现这些原则规定,艺局采取了以下一些具体措施:(1)挑选本地资性聪颖,粗通文义,年龄在15岁以上18岁以下之子弟入学。入学堂学习制造及驾驶管轮者名曰艺童。艺圃招考膂力壮健子弟分派各厂学习工作者,名曰艺徒。也就是,前者为前、后学堂学生,后者为学徒。他们除端午、中秋给假3天和年假外,星期天不休假。晨起、夜眠均有定时。上课必须专心听讲,“不准在外嬉游,致荒学业”;“不得请长假,不得改习别业,以取专精。”
(2)在待遇上,学生除日给饭食费七钱五分外,“每名月给银四两,俾赡其家”。另外医药费也由学堂供给。这种优厚待遇固然是为了让学生专心致志地学习,也是打破士子不屑从事技艺工作的传统的一种手段。
(3)“开艺局之日起,每三个月考试一次,由教习洋员分别等第,其学有进境考列一等者,赏洋银十元,二等者无赏无罚,三等者记惰一次。两次连考三等者戒责,三次连考三等者斥出。其三次连考一等者,于照章奖赏外,另赏衣料以示鼓励。”
(4)学习年限为5年。学成后,准以水师员弁擢用。“其有由文职文生入局者,亦未便概保武职,应准熙军功人员例议奖。”“学习监工、船主等事,非资性颖敏人不能”,“各子弟之学成监工者,学成船主者,即令作监工、作船主,每月薪水照外国监工、船主辛工银数发给,仍特加优擢,以奖异能。”
这种从不拘出身、广求社会贤慧子弟,对学生优给廪饩,优奖劣汰,到优予拔擢,与洋员同等给薪等等规定和措施,集中到一点,就是加速培养优秀新式科技人才,以便将“彼之所长”转变为“我之长”,并进而达到“驾西人而上之”。应该看到,马尾船政局的前、后学堂的作为,既远出京师同文馆之上,也超过上海、广东方言馆。实践证明,前、后学堂的成效是显著的。英国教习赖格罗称赞这些学生“勤邑与专心工作,也许超过英国的学生。”日意格也认为这些学生“均甚聪明,易学易晓。”左宗棠因此而发出“中国人才本胜外国”①的自豪语。这句话虽言过其实一点,但丝毫没有“崇洋”的影子却是事实。
艺局的教学采取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学专业过程中结合实际到工厂、轮船进行操作训练。例如,1871年,船政局派学生严宗光、刘步蟾、林泰曾、何心川、叶祖珪、蒋超英,方伯谦、林承谟、沈有恒、林永升、邱宝仁、郑浦泉、叶伯鋆、黄建勋、许寿山、陈毓淞、柴卓群、陈锦堂等18人,并外学堂学生邓世昌等10人,登“建威”练船练习,巡历南至新加坡、槟榔屿各口岸,北至直隶湾、辽东湾各口岸;1875年,以“扬武”号作练船,除将“建成”练船上的练习生移入外,复派萨镇冰、林颖启、吴开泰、江懋祉、叶琛、林履中、蓝建枢、戴伯康、许济川、陈英、林森材、韦振声、史建中等,登船见习,航行海外,游历新加坡、小吕宋、槟榔屿各埠,至日本而还。这种注重实用的教学方法,在中国是新式的,开创性的,它打破了完全在书斋中生活的陈规,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应占有重要一页。
因此,可以说求是堂艺局的教育方针对头,教学原则合理而实用,教育成效也颇为显著。
首先,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轮船驾驶员。学生在1871年第一次出海练习的基础上,1873年3月,由教习洋员德勒塞率艺局学生驾船南行,先到厦门,经香港、新加坡、槟榔屿而后于7月间回到福州。在4个月的航行中,除停靠码头外,实际在洋面的时间为75天。航程是复杂的、艰辛的。诚如沈葆桢所说:“海天荡漾,有数日不见远山者,有岛屿萦回,沙线交错,驶船曲折而进者。”去时主要由教习躬督驾驶,令艺童们逐段誊注日记,量习日度、星度,“按图体认,期于精熟。”归时则“各童自行轮班驾驶,教习将其日记仔细勘对。”教习对艺童的操作考核是很认真的,尤其是当“飐飓大作,巨浪如山,颠簸震撼之交,默察其手足之便利如何,神色之镇日如何,以分其优劣。”结果,“其驾驶心细胆大者,则粤童张成、吕翰为之冠;其精于算法量天尺之学者,则闽童刘步蟾、林泰曾、蒋超英为之冠。”于是,张成、吕翰被拔为“海东云”、“长胜”两轮管驾,使“独当一面,以观后效”②,并随“保堪胜驾驶者已十余人”任管驾①。从此,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轮船驾驶员。早在1870年沈葆桢就上奏说:臣“自蒙简任总理船政以来,即广为采用,通轮机者派令管轮,熟驾驶者委以管驾。人才以搜罗而叠出,从事由鼓励而渐兴。”②闽省各轮逐渐由华人管轮,到1873年最后一艘“长胜”号由洋员驾驶者也改由华人驾驶。从此轮船驾驶无一洋人了。
驾驶专业成绩显著,造船专业亦莫不然。从1873年起,船政局“逐厂考校,挑出中国工匠艺徒之精熟技艺、通晓图说者为正匠头,次者为副匠头,洋师付与全图,即不复入厂,一任中国匠头督率中国匠徒放手自造,并令前学堂之学生、绘事院之画童分厂监之。
数月以来,验其工程,均能一一吻合。”做到了“管轮学生凡新造之轮船机器皆所经手合拢,分派各轮管车者已十四名。”③这样,制造也取得了明效。
驾驶、制造均能在仅仅五六年间取得上述成绩,在一无所有的当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奇迹。左宗棠高兴他说:“今船局艺堂既有明效,以中国聪明才力,兼收其长,不越十年,海上气象一新,雅片之患可除,国耻足以振。”①前后学堂不是每年招生的,而是2年或3年招生一次,到80年代后期共招9届,随后即停止招生。
综上所述,洋务教育是从学习外国语言文字开其端,随着近代工业的产生对科学技术人才的需求而逐渐及于天文、算学等自然科学领域,其中比较系统的招生培养工科技术人才的,当首推左宗棠所办的求是堂艺局。可见洋务教育,是随着洋务事业的开创和发展而发展的。
⑤李鸿章《机器局报销折》,《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77,页56。
①同治二年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4,页2。
②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1,页24。
①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页30。
②同治二年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4,页2。
①见同治七年九月初二日曾国藩奏,《洋务运动》(四),第18页。
②刘铭传《遵议整顿海防讲求武备折》,光绪十年闰五月初二日,《洋务运动》(一),第231页。
③左宗棠《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9,页59。
①以上引文均见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1,页24。
②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8,页30。
③奕于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奏折中说,是七月间设立同文馆,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6,页3。
④以上引文见同治二年三月十九日奕等奏,《洋务运动》(二),第13—14页。 ①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等奏,《洋务运动》(二),第8—9页。
②同治二年二月初十日上谕,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4,页5、6。
①上引文均见同治二年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4,页4。
②③同治二年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4,页4。
①王韬《瀛壖杂志》卷3。
②毛鸿宾《开设教习外国语言文字学馆折》,《毛尚书奏稿》卷13;又见广州将军瑞麟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页6—7。
③光绪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广州将军长善等奏,《洋务运动》(二),第121页。
①光绪十五年五月初二日奕奏,《洋务运动》(二),第146—147页。
①同冶六年三月初二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8,页2。
②《郭嵩焘奏稿》,第283、284页,岳麓书让版。
③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6,页3。
④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6,页3—4。
①以上引文均见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0,页44—46。
①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奕等奏附章程,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8,页46—48。
②同治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张盛藻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7,页15—17。
①同治六年二月十五日倭仁奏,同治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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