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国际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作 者: 戴庆康
出版社: 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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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 国际经济法
ISBN 出版时间 包装 开本 页数 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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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庆康,副教授,男,1969年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文学学士学位(1991,英语专业,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国际法,北京大学)。伦理学博士学位(2005,东南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法伦理学、国际法。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受国家留学基金委派遣和资助,在英国Cardiff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一年,在Medical Law International,《中外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0多篇,博士论文获2006年度江苏省优秀博士论文奖。

内容简介

信托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信托的有效性、当事人的地位以及权利和义务、信托管理等三个方面。信托法律冲突主要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冲突,既有法律规定不同的冲突,还有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冲突;既有“积极的冲突”,又有“消极的冲突”。信托法律冲突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信托设立人意思表示的自由与一国的公共秩序,尤其是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其法律适用规则以1987年的《信托承认法》为分界线,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前一阶段,法律适用规则分散在法院的判例之中,而且要区分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信托的有效性事项和信托的管理事项等等,法律适用规则显得纷繁复杂。后一阶段,法律适用规则开始走向成文化,法律适用规则趋于简单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得到更广泛的承认。同为英美法系并为信托制度作出巨大贡献的美国有关信托法律适用的法律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历程。这种发展变化可以从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和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的对比中得到印证。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设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被扩大了;(2)最密切联系原则开始作为信托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原则;(3)以固定连结点为标志的法律选择方法使用情形减少了。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在信托法律适用上,主要重视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即信托契约的法律适用和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这一法律地位的法律适用。前者与一般的契约法律适用规则没有多大的区别,后者依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信托财产权转移的形式有效性、先决条件、有因性以及信托受托人的权限等事项。信托自体法是信托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在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的法律”时,应以信托文件为依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信托设立人和受托人的有关情况作出推定。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时,不仅应考虑信托文件的格式、签字地和交付地,信托财产所在地,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住所地等因素,而且应对这些因素作质的分析,权衡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性。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不动产信托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动产遗嘱信托和不动产生前信托都依不动产所在地法。除信托文件的补充解释外,几乎不动产信托的所有事项都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于动产信托的有效性问题,应区分信托文件的有效性和信托财产转移的有效性分别决定准据法。动产信托管理事项应首先适用当事人所指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指定法律时,应...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际信托法律冲突之现状

 第一节 信托与国际信托

 第二节 有关信托的理论冲突

 第三节 国际信托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第四节 信托法律冲突的特点及法律选择的复杂性

第二章德、英、美三国有关信托的冲突规范

 第一节 德国有关信托的冲突规范

 第二节 英国有关信托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美国有关信托的冲突规范

第三章 普通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信托自体法(Proper Law of Trusts)

 第二节 不动产信托中不动产所在地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节 动产信托具体事项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与信托强制性规则

第四章 特殊信托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防止挥霍信托

 第二节 公益信托

 第三节 公司债信托

第五章 《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及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牙公约》的特点

 第三节 对《海牙公约》的评价

第六章 我国涉外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思考

 第一节 我国的信托实体法立法

 第二节 我国国际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立法

 第三节 对制定我国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建议

结束语 对我国信托法律适用规则具体条款的设计尝试

参考文献

附录《海牙公约》及其译文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