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一百三 宗庙考十三

作者: 马端临10,584】字 目 录

○功臣配享

《殷 盘庚》:"王若曰,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动用非罚。世选尔劳,予不掩尔善。兹予大享於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

《周礼 夏官 司勋》:"王功曰勋,国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劳,治功曰力,战功曰多,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太常,祭於太烝,司勋诏之。"

汉制,祭功臣於庭。生时侍宴於堂,死则降在庭位,与士庶为列。

魏齐王景元五年,诏祀故尚书令荀攸於太祖庙庭。

魏高堂隆议曰:"按先典,祭祀之礼,皆依生前尊卑之叙,以为位次。功臣配享於先王,像生时侍宴。宴礼,大夫以上皆升堂,以下则位於庭,其馀则与君同牢,至於俎豆荐羞,唯君备矣,卿降於君,大夫降於公,士降於大夫。使功臣配食於烝祭,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勋,以劝嗣臣也。议者欲从汉氏祭之於庭,此为贬损,非宠异之谓也。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今使配食者因君之牢,以贵贱为俎,庶合事宜。《周志》曰:'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共用谓之勇。'言有勇而无义,死不登堂而配食。此即配食之义,位在堂之明证也。下为北面三公朝立之位耳,宴则脱屦升堂,不在庭也。凡献爵,有十二、九、七、五、三之差,君礼大夫三献,太祝令进三爵於配食者可也。"

晋散骑常侍任茂议:"按魏功臣配食之礼,叙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於一代,或传之於百代。盖社稷五祀,所谓传之於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殖百榖,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昔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若四叙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於当代祀之,不祭於异代也。然则伊尹於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於周之清庙矣。今之功臣,论其勋迹,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今主迁庙,臣宜从享。"大司马石苞等议,魏氏代功臣,宜归之陈留国,使修常祀,允合事理。

梁武帝初,何佟之议曰:"禘於夏首,物皆未成,故为小祫。於冬,万物皆成,其礼斯大。近代禘祫,并及功臣,有乖古典。请唯祫祭,不及功臣。从之。

唐太宗《贞观礼》:祫享,功臣配享於庙庭,禘享则不配。後又令祫禘之日,功臣并得配享。初,太常卿韦縚等议:"功臣祫享之日,配享於庙庭,禘及时享,则皆不预。"其议遂行。至开元初,复令禘之日亦皆配享,非旧典也。配享位在各帝庙庭大阶之东少南,西向,以北为上。

高祖庙六人 赠司空、淮安靖王神通,赠司空、河间元王孝恭,尚书右仆射、郧节公殷开山,赠民部尚书、渝襄公刘政会,并贞观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敕;赠司徒、周定公武士彠,显庆四年三月七日敕,文明元年停;赠太子太师、魏国公裴寂,赠礼部尚书、鲁国公刘文靖,并天宝六载正月十三日敕。

太宗庙七人 赠太尉、梁文昭公房元龄,赠司徒、申文献公高士廉,赠尚书左仆射、蒋忠公屈突通,并贞观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敕。至永徽四年二月,房元龄以子遗爱反,停配享。赠太尉、郑文贞公魏徵,神龙二年闰二月十五日敕。太尉、赵国公长孙无忌,赠司徒、卫景武公李靖,司空、莱成公杜如晦,并天宝六载正月十二日敕。

高宗庙六人 赠太尉、贞武公李勣,赠开府仪同三司、北平定公张行成,赠扬州大都督、高阳恭公许敬宗,赠尚书右仆射、高唐忠公马周,并垂拱二年正月十一日敕。其许敬宗神龙二年闰二月一日有敕停。尚书右仆射、河南文忠公褚遂良,赠司徒、蓚县宪公高季辅,赠司空、乐成文献公刘仁轨,并天宝六载正月十二日敕。

中宗庙八人 侍中、谯国公桓彦范,侍中、平阳愍王敬晖,中书令、汉南郡王张柬之,赠太尉、博陆文献王崔元暐,中书令、南郡王袁恕已,并开元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敕;司空、梁文惠公狄仁杰,赠尚书左仆射、齐正公魏元忠,赠太子少保、琅琊郡公王同皎,并天宝六载正月十二日敕。

睿宗庙二人 赠司空、许、文正公苏瑰,尚书左丞、相、徐文献公刘幽求,并开元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敕。

元宗庙三人 赠太师、燕、文正公张说,赠太子太师、代国公郭元振,中书令、赵国公王琚。

肃宗庙二人 赠太师、韩文宪公苗晋卿,大历四年十月七日敕;赠太尉、翼献穆公裴冕,元和四年八月敕。

代宗庙一人 赠太尉、汾阳忠武王郭子仪,建中二年十一月敕。

德宗庙三人 赠太师、西平忠武王李晟,赠太尉、忠烈公段秀实,并元和四年八月敕;赠太师、忠武公浑瑊,元和四年九月四日敕。

宪宗庙四人 赠司徒、宣懿公杜黄裳,赠太师裴度,会昌六年十月敕;赠司徒、威武公高崇文,赠太尉李愬,会昌六年十一月敕。

◎唐开元礼

△祫禘以功臣配享仪

诸座各设版於座首。每座各设壶樽二於左,北向,元酒在西,加勺幂,置爵於樽下。设洗於终献罍洗东南,北向。太庙令与良酝令以齐实樽如常。堂上设馔讫,太官令帅进馔者出,奉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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