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亦无力征。
隋文帝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以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炀帝即位,户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为丁。高熲奏:"人间课税,虽有定分,年恒徵纳,除注常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既无定簿,难以推校。乃输籍之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
《通典》论曰:"隋受周禅,至大业二年,有户八百九十万。盖承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废,奸伪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为浮客,被强家收太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浮客悉自归於编户,隋代之盛由此。
东坡苏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故管仲以阴谋倾鲁、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晋之人以并诸侯。当周之盛时,其民物之数登於王府者,盖拜而受之。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其贡赋输籍之法,必有可观者。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过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无传焉。孔子曰'不以人废言',而况可以废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馀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至大业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馀万者,何也?方是时,布帛之积至於无所容,资储之在天下者至不可胜数,及其败亡涂地,而洛口诸仓,足以致百万之众,岂可少哉!"
文帝恭俭为治,不加赋於人。炀帝大业五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
炀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导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达河,北通涿郡,筑长城东西千馀里,皆徵百万馀人。丁男不充,以妇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为盗贼,以至於亡。
大业五年,民部侍郎裴蕴以民间版籍脱漏,户口及诈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阅,若一人不实,则官司解职。又许民纠得一丁者,令被纠之家代输赋役。是时,诸郡计帐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帝临朝览状曰:"前代无贤才,致此罔冒。今户口皆实,全由裴蕴。"由是渐见亲委。
唐制: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定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後诏三等未定升降,宜为九等。凡丁附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制: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唐贞观户不满三百万,三年,户部奏中国人因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後降附,开四夷为州县,获男子一百二十馀万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四十六,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户部奏:去年进户一十五万,通天下户三百八十万。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县民户尚版图者,八百九十馀万。自李密、王、窦为倡,而山东尽为盗区,是後四方并兴,拥众十数万而加多者,垂五十馀党,以郡县反者尚不与焉。至唐武德六七年间,盖干戈雲扰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内盗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贞观仁义之治兴,休息生养,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乐业阜生,将一世矣,有司奏户口才及三百八十万。然则略会之隋氏极盛之民,经离乱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独孤后无《关雎》之德,废长立少,而其祸至此也。"
总章元年,司空李勣破高丽国,虏其王,下城百七十,户六十九万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於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適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後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纵更搜检,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於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野荒废,即当赈其乏少,助其修营,虽有缺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失离本业,心乐所住,情不愿还,听於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愿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丧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於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人,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人无废业,然後按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人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人无所匿矣。"
武后神龙元年,户六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四十一。
万岁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开元十四年,户七百六万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请括籍外逃户羡田,从之。
按: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废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为不课户,无夫者为寡妻妾,馀准旧令。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皆尽子孙听取,先亲皆先轻色,无近亲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内中男者并听;诸以子孙继绝应析户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继处有母在,虽小亦听析出;诸户欲析出口为户及首附口为户者,非成丁皆不合析,应分者不用此令。诸户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徵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令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後,不须更貌,若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附於实。"九年,制:天下虽三载定户,每载亦有团貌,自今以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团貌。
天宝十三载,户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宝十四载,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应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一,应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管田总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不课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九百八十八,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极盛也。
三载,更令民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闻百姓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一家有十丁以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化。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通典》曰:"我国家自武德初至天宝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汉室,而人户才比於隋氏,盖有司不以经国驭远为意,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甚也。"。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养民至一千万户则止矣。三代以上无经据者;两汉而後,诚未有溢於一千万户;明皇几之矣,繁夥既甚,理复亏耗,岂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数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汉文、景而武帝继之,以隋高祖而炀帝继之,以明皇而禄山出焉。不然者,尧、舜、禹、启太平凡三百馀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业,太平亦二百馀年,岂与後世中国无事之时浅促之比也。然则唐、虞、夏、周之民,岂止一千万户而已哉!养之既至,教之又备,无夭札瘥及兵革杀戮之祸,父子祖孙连数十世为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为尽矣。明皇享国虽久,户口虽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毁之,比祸乱稍平,几去其半,徒以内有一杨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呜呼!可不监哉,可不监哉!"
肃宗至德元年,户八百一万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户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户不得辄徵,亲近及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又敕:"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见到帐百六十九州,应管户总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课户总百一十七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课户七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总千六百九十九万三百八十六,不课口千四百六十一万九千五百八十七,课口二百三十七万七百九十九。自天宝十四载至乾元三年,损户总五百九十八万二千五百八十四,损口总三千五百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尝论汉以後以户口定赋,故虽极盛之时,而郡国所上户口版籍终不能及三代、两汉之数,盖以避赋重之故,递相隐漏。且疑天宝以上户不应不课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观乾元户数,则不课者反居其太半,尤为可笑。然则,是岂足凭乎。
代宗广德二年,户二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二十五。
诏一户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税二升,男子二十五为成丁,五十五为老,以优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户复业者,给复二年。如百姓先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两税户,凡三百八十万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户百八十馀万,客户百三十馀万。
《通典》论曰:"昔贤云:'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適卫,冉子仆,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税,国足不在於重敛,若逃税则不土著而人贫,重敛则多养羸而国贫,不其然矣。三王以前,井田定赋。秦革周制,汉因秦法。魏晋以降,名数虽繁,亦有良规,不救时弊。昔东晋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迭居中土,人无定本,伤理为深,遂有庚戍土断之令,财丰俗阜,实由於兹。其後法制废弛,旧弊复起,义熙之际,重举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禅,得户三百六十万,开皇九年平陈,又收户五十万,洎於大业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载,有户八百九十万矣。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隳紊,奸伪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国家贞观中有户三百万,至天宝末百三十馀年,才如隋氏之数。圣唐之盛,迈於西汉,约计天下编户合逾元始之间,而名籍所少三百馀万。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职事委於郡胥,货贿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编甿百三十万,赖分命黜陟,重为按比,收入公税,增倍而馀。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诚適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轻重未一,仍属多故。兵革洊兴,旧额既在,见人渐艰。详今日之宜,酌晋、隋故事,版图可增其倍,征缮自减其半。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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