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十一 户口考二

作者: 马端临10,553】字 目 录

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又诸条,主驱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勿论。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驱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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