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作者: 马端临7,452】字 目 录

○徒流

虞舜流宥五刑。流共工於幽州,放驩兜於崇山,窜三苗於三危,殛鲧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周官》,大司寇之职,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揭之入於司兵。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门积任器,凡因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傍。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秦始皇时,嫪毐作乱,讨诛之。其徒皆枭首、车裂。轻者为鬼薪。

三十四年,烧《诗》、《书》、百家语,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汉文帝诏除肉刑,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

平帝元始二年,令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雇山钱月三百。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耐。施刑。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雲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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