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後世之天下,亦廪官吏,亦用军旅,亦赈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独贡、助、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节,量入以为出,无侈靡妄费,则贡、助、什一不啻足矣。费出无涯,征求无艺,贡、助常法所不能支,则必榷之又榷,算之又算,筦之又筦,称贷於富家,税陌於大旅,多至於倍蓰,加至於什百,於是财竭下叛,并国而失之。是故知治体者欲罢官榷酒,使民自为之,而量取其利,虽未尽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渐也。德宗尽罢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尽罢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为善也。"
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钱,其酒户与免杂差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麴而已。
按:昔人举杜子美诗,以为唐酒价每斗为钱三百。今榷百五十钱,则输其半於官矣。
宪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一切随两税、青苗钱据贯均率。"从之。
十二年,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榷酤。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麴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
太和八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会昌六年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权许限,扬州、陈许、汴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麴,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店酤酒。如闻禁止私酤,官司过为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麴者,但许罪止一身;同谋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有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兼不得没入家产。"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边镇麴法,後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梁开平三年敕:"听诸道州府百姓自造麴,官中不禁。"
後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邺都、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亩纳麴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麴,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徵纳,并不折色。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及关城草市内,应逐年买官麴酒户,便许自造麴,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月计算,都买麴钱数内十分祇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後,管数徵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许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村坊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今之秋苗有麴脚钱之类,此事起於五代後唐。当时虽纳麴钱,而民间却许自卖酒。时移事变,麴钱之额遂为定制,而民间则禁私酤矣。"
长兴元年赦节文:"人户秋苗一亩元徵麴钱五文,今後特放三文,止徵二文。"
二年,放麴钱。官中自造麴,逐年减旧价一半,於在城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令下,人甚便之。其年七月,以课额不迨,准前禁,乡村百姓造麴,其已造到者,令纳官,量支还麦本。
周显德四年敕:"停罢先置卖麴都务。应乡村人户今後并许自造米醋,及买糟造醋供食,仍许於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其酒麴条法依旧施行。"先是,晋、汉以来,诸道州府皆权计麴额,置都务以沽酒,民间酒醋例皆漓薄。上知其弊,故命改法。
吴氏《能改斋谩录》曰:"《魏名臣传》,中书监刘放曰:'官贩苦酒,与百姓争锥刀之末。请停之。'苦酒,盖醋也。醋之有榷,自魏已然,乃知不特近世也。"
宋朝之制,三京官造麴,听民纳直以取。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则所在皆请官酤。
陈滑蔡颖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乃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樵薪及吏工俸料。岁计获利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又酝齐不良,酒多漓坏,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苦之。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大姓其保之,後课不登则均偿之。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麴收其直。其後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馀贯。两浙旧制,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乃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麴钱之制,附两税均率。雍熙二年,诏:"杭州更榷法以来,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酝之利;乡村贫弱之户,例纳配率之钱。非便,可仍依江南例,官造酒,减价酤卖,其所均钱并罢纳。"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十贯。
川陕承伪制,卖麴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以为非便,乃罢之,仍旧卖麴。
太宗皇帝太平兴国元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真宗景德四年,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以图恩奖。"
时承平日久,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取遗利,凡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相参。
景德初,榷务连岁有羡,三司即取多收者为额,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诏增额皆奏裁。
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馀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馀贯,京城卖麴钱四十八万馀贯。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馀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馀贯,卖麴增三十九万一千馀贯。
汉初,犯私麴者并弃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建隆二年四月,以周法太峻,令民犯私麴者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典,其馀论罪有差;私市酒、麴者,减造者罪之半。三年三月,再下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弃市。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酒课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 成都
三十万贯以上:
开封 秦 杭
二十万贯以上:
京兆 延 凤翔 渭 苏
十万贯以上:
西京 北京 齐 郓 徐 许 沧 真定 定 华 庆 镇戎 太原 亳 鄜 宿 楚 泗 真 越 湖 婺 秀 江宁 常 江陵 绵 汉 邛 果 梓 阆
五万贯以上:
南京 青 密 莱 淄 淮阳 兖 济 单 濮 襄 邓 孟 蔡 陈 颖 郑 澶 冀 瀛 博 棣 德 恩 滨 相 邢 洺 深 赵 河中 陕 同 耀邠 宁 环 保安 泾 陇 阶 德顺 通远 晋 仪 绛 隰 汾 扬泰 寿 庐 舒 无为 润 明 温 台 衢 睦 宣 信 潭 鄂 鼎 眉 蜀 彭 嘉 遂 合 兴元 建
五万贯以下:
沂 潍 曹 光化 汝 滑 永静 怀 磁 卫 祈 保 通利 解 虢 商 坊 凤 岷 乾 忻 岚 保德 岢岚 石 海 通 蕲 和 光 黄 涟水 高邮 太平 江 洪 饶兴国 安 澧 岳 简 资 怀安 剑
三万贯以下:
广济 随 金 均 郢 唐 鄚 雄 乾宁 灞 安肃 永宁 广信 顺安 丹 北平 熙 成 潞 府 代 威胜军 平定军 泽 宪 慈 辽 滁 濠 处 歙 南康 广德 虔 池 抚 筠 临江 建昌 衡 汉阳 陵井监 永康 荆门 昌 普 荣 渠 广安 利 南剑 三泉 蓬 兴 洋
一万贯以下:
登 信阳 信安 保定 房 庆成 宁化军 南安 吉 袁 永 邵 峡 归 雅 泸 巴 邵武 文
五千贯以下:
原 开宝监 火山军 道 郴 全 桂阳 戎 富顺监 龙 集 壁 大宁监 渝 万 忠
无定额:
莱芜监 利国监 河 康定军 沙苑监 太平监 司竹监 大通监 麟 丰 永平监 辰 沅 淯州监 黎 茂 威 剑门关
无榷:
夔 黔 达 开 施 涪 雲安 梁山 福 汀 泉 漳 兴化 广南东、西两路州军
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
止斋陈氏曰:"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大抵祖宗条约,酒课大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於是稍严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诸州麴务自今後将一年都收到钱,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钱数立为祖额,比较科罚,则酒课立额自此始,然则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京,则酒课上供始於此,从王琪之请也。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於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六分,入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计,一分提刑司椿管,则建炎添酒钱也。绍兴元年五月六日,令诸州军卖酒亏折本钱,随宜增价,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前此酒有定价,每添一文,皆起请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价而价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置总制司。六月五日,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而总制钱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卖煮酒权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项椿管赡军,是为六文煮酒钱。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其息钱三分留本州充本,馀钱应副大军月椿,无月椿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八年六月十日,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蜡蒸酒增添五文足,内六文隶总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请,权添煮酒一十文,内四文木州糜费,六文三省、枢密院椿管,激赏库拘收,是为六分煮酒钱。而又有发运司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不以上下色,升一文。盖不知所始。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并为七色酒钱,隶经制,而坊场名课亦数增长,与蜀之折估不与焉,则绍兴添酒钱也。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浸以侵民,诏禁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後虽羡溢,勿复增。
嘉祐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乾兴初,言者谓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弗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致亏负,然後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从之。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五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又诏蠲京师酒户所负麴钱十六万缗。
皇祐中,酒麴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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