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也下中卷凝子〈木斯〉所续。
※《天圣编敕》三十卷
晁氏曰:天圣中,宋庠、庞籍受诏改修《唐令》,参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门:《官品》一,《户》二,《祠》三,《选举》四,《考课》五,《军防》六,《衣服》七,《仪制》八,《卤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赋》十二,《仓库》十三,《厩牧》十四,《关市》十五,《补亡》十六,《疾医》十七,《狱官》十八,《营缮》十九,《丧葬》二十,《杂》二十一。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後,士大夫颇重意律令,此熙、丰、绍圣中法寺决狱比例也。其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犹未备也。
※《嘉祐驿令》三卷
陈氏曰: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安道等修定。前一卷为条贯敕,後二卷为则例令。官吏、帮支、驿券、衙官、傔从之类,皆据此也。
※《元丰广案》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元丰初置新科明法,或类其所试成此书。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陈氏曰: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後。
※《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崇宁中修。
※《刑统赋》两卷
晁氏曰:皇朝傅霖撰。或人为之注。
※《决狱龟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皆未详尽。因增广之,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
陈氏曰: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广之,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郑子产,迄本朝。
※《律心》四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纂《刑统》纲要也。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陈氏曰:宣和时所修。
※《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後赦》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张守等绍兴中被旨编修。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陈氏曰: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
陈氏曰: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脩定,号为"新书",中兴至此,凡三脩矣。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後敕",以待他时脩入云。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陈氏曰:丞相万俟卨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釐正条法》四卷,共二十六卷
陈氏曰: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陈氏曰: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脩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脩定邠降。此书便於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陈氏曰: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凡改正四百六十馀条,视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邠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陈氏曰: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後,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卷虽多而文甚少。其书於州县差役,极便於引用。
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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