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二十一 市籴考二

作者: 马端临16,506】字 目 录

南兖州二百五十万,雍州五百万,市绢、绵、布、米。使台传并於所在市易。

後魏孝庄时,秘书丞李彪上奏曰:"今山东饥,京师俭。臣以为宜折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师都度支岁用之馀,各立官司,年丰籴积於仓,时俭则减私之十二粜之。如此,人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钱以取官粟,年丰则常积,岁凶则直给。"明帝神龟正先之际,自徐、扬内附之後,收内兵资,与人和籴,积为边备也。

北齐河清中,令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一年之粮,逐当州榖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榖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籴之物,依价籴贮。

後周文帝创制六官,司仓掌辨九榖之物,以量国用。国用足,蓄其馀,以待凶荒,不足则止。馀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秋敛。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人饥。帝幸洛阳,因令百姓就食,从官并准见口赈给,不以官位为限。

隋文帝开皇三年,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注。漕关东及汾、晋之粟,以给京师,京师置常平监。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馀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於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损败。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榖赈给。"自是诸州储峙委积。至十五年,以义仓贮在人间,多有费损,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於後乏绝。又北境诸州,异於馀处,灵、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远年粟。"十六年,又诏秦、渭、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等州社仓,并於当县安置。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致堂胡氏曰:"赈饥莫要乎近其人。隋义仓取之於民不厚,而置仓於当社,饥民之得食也,其庶几乎?储备如此,他日关中大旱,民犹不免食粟糠豆屑,帝亲帅之如洛阳就食,况素无备乎!百姓知挤於沟壑耳。後世义仓之名固在,而置仓於州郡,一有凶饥,无状有司固不以上闻也。良有司敢以闻矣,比及报可,委吏属出,而文移反覆,给散艰阻,监临、胥吏相与侵没,其受惠者大抵近郭力能自达之人耳,县邑乡遂之远,安能扶携数百里以就龠合之廪哉!能赈者其弊如此,若逢迎上意,不言水旱,坐视流散,无矜恤之心,则国家大祸由此而起。如王莽之末年,元魏之六镇,炀帝之四方,鱼烂河决,不可收壅矣。必欲有备无患,当以隋文当县置社仓为法,而择长民之官,行恤农之政,其庶有瘳乎!

唐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至秋而偿。"其後,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开元七年,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二十二年,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待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两石,七口以下三石;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豆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榖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

天宝八载,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五百三十石:

关内

河东

河西

陇右

诸色仓粮总千二百六十五万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仓

太仓

含嘉仓

太原仓

永丰仓

龙门仓

正仓粮总四千二百一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关内道

河北道

河东道

河西道

陇右道

剑南道

河南道五百八十二万五千四百一十四石:

淮南道

江南道

山南道

义仓粮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

关内道

河北道

河东道

河西道

陇右道

剑南道

河南道

淮南道

江南道

山南道

常平仓粮总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关内道

河北道

河东道

河西道

陇右道

剑南道

河南道

淮南道

山南道

江南道

二十八年,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後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天宝六载,太府少卿张瑄奏:"准敕节文,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徵纳。臣商量,其馀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请加价便与折纳。"

自太宗时置义仓及常平仓,以备凶荒。高宗以後。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元宗复置之。其後,第五畸请天下常平仓皆置库,以蓄本钱。至是,赵赞又言:"自军兴,常平仓废垂三十年,凶荒溃散,馁死相食,不可胜计。陛下即位,京城两市置常平仓官,虽频年少雨,米不腾贵,可推而广之。宜兼储布帛。请於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德宗纳其策。属军用蹙迫,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贞观、开元後,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供军,於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廪益羡。自是,元宗不复和籴於东都。

按:唐都关中,而关辅土地所入不足以供军国之用,故常恃转漕东南之粟,而东南之粟必先至东都,然後浮河、渭,溯流以入关,是以其至也冞难。故开元以前,岁若不登,天子尝移跸就食於东都。自牛仙客献策和籴,然後始免此行。然肃、代之後,既无东幸之事,东南馈饷稍不至,则上下皇皇,立有菜色之忧。三代以前,京畿千里,自甸服百里赋纳〈禾悤〉,至於五百里米,而五百里之外皆诸侯国,不过任土作贡,以输王府,而赋税米粟则未尝徵之。当时宗庙百官有司与後世不殊,然赋税取之千里之内而自足,不闻其责饷运於畿外之诸侯,籴米粟於畿内之百姓也。然则不能量入为出,以制国用,虽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为法以取之,祇益见其不足耳!

天宝中,岁以钱六千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递输京仓者百馀斛,米贱则少府加估而籴,贵则贱价而粜。

贞元初,吐蕃劫盟,召诸道兵十七万戍边。关中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北至河曲,人户无几。诸道代兵月给粟十七万斛,皆籴於关中。宰相陆贽以"关中榖贱,请和籴,可至百馀万斛。计诸县船车至太仓,榖价四十馀,米价七十,则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要。江淮米至河阴者罢八十万斛,河阴米至太原仓者罢五十万,太原米至东渭桥者罢二十万。以所减米粜江淮水灾州县,斗减时价五十以救之。京城东渭桥之籴斗,增时估三十以利农。以江淮籴米及减运直市绢帛遗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三万斛,然不能尽用贽议。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於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後贮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仓。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於时价,或先敛而後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皆忻便乐输。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追蹙鞭挞,甚於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

白居易上疏曰:"和籴之事,以臣所观,有害无利。何者?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榖,两和商量,然後交易。今则不然,配户督限,蹙迫鞭挞,甚於税赋,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且本请和籴,惟图利人,人若有利,自然愿来。今若除前之弊,行此之便,是真为和籴利人之道。又必不得已,则不如折籴。折籴者,折青苗税钱,使纳斗斛,免令贱粜,别纳见钱,在於农人,亦真为利。况度支比来所支和籴价钱,多是杂色匹段,百姓又须转卖,然後将纳税钱。至於给付不免侵偷,货易不免损折,所失过本,其弊可知。今若量折税钱,使纳斗斛,则既无贱籴麦粟之费,又无转卖匹段之劳利归於人,美归於上,则折籴之便,岂不昭然?由是而论,则配户不如开场,和籴不如折籴,亦甚明矣。臣久处村间,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臣近为畿尉,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闻。伏望宸衷俯赐详察。"

元和六年,制:"京畿旧榖已尽,粟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诸道州府有乏粮处,依例借贷。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贷并停徵,容至丰年,然後填纳。"

元和七年,户部奏今年冬诸州和籴贮粟:泽蔡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灵武七万石,振武、丰州、盐州各五万石,凡一百三十万石。令於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人知劝农,国有常备。

十二年,诏诸道应遭水州府,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

十三年,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斗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达,以利百姓。"从之。

长庆元年,以京北、京西和籴扰人罢之。

四年,诏於关内、关外折籴、和籴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歉。

宝历元年,以两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万斛,以备灾沴。

开成元年,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今後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贮义仓。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盈充,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从之。

太和间,以天下回残钱置常平、义仓本钱,岁增市之。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罚俸、书下考,州县假借,以枉法论。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後,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於豫备。宜令诸州於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其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於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五年,令诸州置惠民仓,如榖稍贵,即减价粜与贫民,不过一斛。

真宗咸平二年,於福建置惠民仓。

真宗景德三年,诏於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价亦如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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